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旗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旗龍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七百三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旗龍所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其偽造上開準私文書後復
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㈡、又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多次冒用告訴人曾意文名義所為如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消費,係基於單
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
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竊盜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其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依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
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由),貪圖他人財物竊取手機門號
SIM卡,另接續詐取免給付如附表所示虛擬遊戲幣或點數價
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破壞社會秩序、正常交易安全及人與
人間之相互信賴,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所為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共新臺幣2,73
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沒收之,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
被告竊取之門號SIM卡,因屬個人專屬物品,且如申請註銷
並補發新,原SIM片即失其功用,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探知
其所在及價額,顯不符比例原則,而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之情形,故不予諭知沒收,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365號
被 告 吳旗龍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之00 號
居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旗龍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
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執
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犯意,於113年8月10日17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對面
公園旁,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拿取曾意文所有,而放置在
其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方置物箱
內之手機(內含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
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後,旋騎乘其上開機車
至臺南市○○區○○街0號前,將曾意文之上開SIM卡取出,再騎
乘機車返回上開公園附近,徒步走至曾意文上開機車停放處
,將內無SIM卡之曾意文手機放回原處,以此方式竊取上開S
IM卡1張。
二、吳旗龍於竊得上開SIM卡1張後,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得曾意文
之同意或授權,將上開SIM卡裝載於其所有之手機後,使用
上開門號之小額付款電信費代收服務功能,接續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偽造上開門號持有人曾意文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紀錄
(總計新臺幣【下同】2,730元),再將該偽造之不實電磁
紀錄準私文書,傳輸至Google Play線上商店以行使,致Goo
gle Play線上商店陷入錯誤,誤認係曾意文所購買而給付相
對應之虛擬遊戲幣或點數,並委由臺灣大哥大公司於上開門
號電信費中一併代收上開款項,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免給付如
附表所示虛擬遊戲幣或點數價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足生
損害於曾意文、Google Play線上商店、臺灣大哥大公司對
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曾意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旗龍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意文
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易
明細表各1份,及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手機交易明細畫面翻
拍照片7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被告與其機車照片1
張、監視器畫面檔案光碟1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
利罪嫌。被告犯罪事實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犯罪事實二多次冒用告
訴人名義所為如附表所示消費,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犯罪事實二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
被告所犯竊盜罪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所為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共2,730元,
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 慧 雯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項目 金額 1 113年8月10日17時23分26秒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1,000元 2 113年8月10日17時23分46秒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1,000元 3 113年8月10日17時24分29秒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點 500元 4 113年8月10日19時29分56秒 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儲值優惠170元 170元 5 113年8月10日19時32分8秒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點 50元 6 113年8月10日19時43分37秒 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推薦儲值70元 10元
TNDM-113-簡-4211-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