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章其鈞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抗告人前提
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命補繳上訴費用,抗告
人已依限於同年月21日補繳,此有本院114年3月21日答詢表
、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案可稽。
是本院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所為114年3月14日駁回上訴裁定
,即有未合,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故應由本院就抗告人
部分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 寧
TPDV-113-勞訴-360-202503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