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收 養 人 A03
代 理 人 郭蒂律師
被 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A02
代 理 人 郭蒂律師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3(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收養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3願收養配偶A02與關係人甲○○所生
之未成年子女乙○○為養子,因收養契約訂立時,被收養人係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生父兼法定代理人A02代為並代受
意思表示,雙方業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4日訂立收養契約
,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
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
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
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2項、
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條之2第1、3項、第1079條之
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
書、結存餘額證明書、刑事紀錄證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網路申報書及健康檢查表等件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
與其法定代理人A02及生母甲○○於本院訊問時,陳述願收養
、願被收養及同意本件收養意願明確,並皆瞭解收養成立後
所生之法律關係(詳本院114年3月11日訊問筆錄)。
㈡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迎曦家庭發展協會就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部分進行訪視,結果略以:案養母
與案生父有穩定之工作與收入及和諧的婚姻生活,在生活與
經濟方面均相互合作並共同照顧案主,此外本會評估案養母
收養案主動機單純,訪視時觀察案主與案養母互動緊密,會
頻繁與案養母互動及談話,與案養母已建立母子間情感,且
案養母與案生父自交往到結婚至今已有4年以上的時間,情
感亦為穩定、彼此尊重且態度溫和,而收養成立可確立案養
母與案主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身分,保障案主之權益,就兒
童之最佳利益觀之,本會評估評估案養母為合宜之收養人
。此有該協會113年11月7日台迎家字第113040274號函暨訪
視調查報告書可佐。
㈢本院復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就被收養人生母部分進行訪視,結果略以:被收養
人約莫1歲2個月由生父單獨親權。生母至花蓮工作與台中路
程遠、交通花費考量等因素,至今僅2次短暫會面。生母查
看被收養人FB(臉書)專頁每天發布照片及動態知悉為收養人
所為,生母藉由照片看到被收養人臉上笑容、活動剪影及親
友互動,感受到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真正疼愛與及關心,生母
同意收養人為被收養人法律上之母親。此有該基金會114年1
月2日保康社福字第11312093號函暨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
書可佐。
㈣本院綜合上情,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堅定,且自被收
養人約2歲多起,即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共同照顧被收
養人迄今,使被收養人得以在健全家庭中成長,被收養人亦
感受到收養人真摯付出,已與收養人建立親子間情感依附關
係,倘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有助於提升被收養人與收養人
之情感連結,有利於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又本件收養
成立後,被收養人之生活環境未有更易,於被收養人並無不
利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亦無民法
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應予認可,並
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6月24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
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應配合主管
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CHDV-113-司養聲-8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