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12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於受
安置人安置期間,其雖有表示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照顧,並於
民國112年7月至同年11月、113年2月至同年8月及同年10月
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親子會面交往,然其於113年之會面交往
均有嚴重遲到或是未到之情況,雖在親子會面時,母子互動
關係尚親近,但受安置人仍會因會面情形而有情緒起伏,而
受安置人在兒少安置機構之整體適應狀況尚可,亦積極參與
不同活動,將持續就學適應以及媒合心理諮商資源,以協助
並教導受安置人應對自身情緒。另母親現因毒品案件進行勒
戒,無法安排妥適之照顧計畫,僅提出能由臺東地區之親友
進行協助,由於其伴侶關係、住居所及工作均不穩定,安全
上仍有疑慮,亦未完成親職教育之時數,評估目前受安置人
不適合返家,而受安置人對於延長安置未表示意見,惟曾表
達欲與母親一同生活,但由於母親尚未穩定,現階段不適合
返家;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
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
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三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CYDV-113-護-167-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