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彭乙眞
相 對 人 彭黃利
關 係 人 彭周紫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7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
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抗告人
;本院再於113年11月11日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抗告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惟抗
告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通知、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及繳
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SCDV-113-監宣-296-20250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