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陳文杰
法定代理人 陳海雄
顏英蓮
被 上訴人 陳海成
戚瓊花
陳芃菲
陳乙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7,43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
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陳海成
與被上訴人陳芃菲、陳乙琪間就附表編號1所示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各2分之1,於民國111年6月6日之贈與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㈢被上訴人陳芃菲、陳乙琪均應
將第2項所列地號土地,於111年6月6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陳海
成所有。㈣被上訴人陳海成與被上訴人戚瓊花間就附表編號2
至4所示地號土地,於112年2月8日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㈤被上訴人戚瓊花應
將第4項所列地號土地,於112年2月8日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被上訴人陳海成所有。㈥被上訴人陳海成應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4,439,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㈦第6項聲明
,如受有利判決,上訴人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
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中,上訴聲明第2項
、第3項部分,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委任具有特別代理權之訴
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柳博硯律師業於本院審理時已撤回此
部分之訴(南司調字卷第17頁,訴字卷第247至248、255至2
56頁),本院就此部分之訴自不得為裁判,則上訴人此部分
上訴聲明並非本院第一審判決範圍,而核屬訴之追加,自非
本院所得審究,爰不在本院核定上訴利益之列。另上訴聲明
第4項至第6項部分,乃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請求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塗銷登記部分(第4項、第5項)與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第6項),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乃
在於使其債權獲得實現,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即其主張對被上訴人陳海成之債權額4,439,535元,與附
表編號2至4所示地號土地價額總和7,730,540元相較為低,
則就其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塗銷登記部分,以其主張之
債權額即4,439,535元計,經核與其請求損害賠償之4,439,5
35元相當,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439,535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6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雖於上訴狀稱其預計減縮上訴聲
明第6項請求之金額,請求於減縮後再裁定補繳裁判費等語
,然依上開說明,縱使上訴人減縮此部分請求之金額,仍無
礙於本件上訴利益之核定(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但書規定,本即擇其價額最高者定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112年1月) 土地面積 權利 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30元/平方公尺 3,900平方公尺 全部 1,677,000元 2 同段544-87地號 430元/平方公尺 4,460平方公尺 全部 1,917,800元 3 同段544-120地號 430元/平方公尺 1,229平方公尺 全部 528,470元 4 同段544-210地號 430元/平方公尺 12,289平方公尺 全部 5,284,270元
TNDV-112-訴-1483-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