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53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代 表 人 陳世凱
被付懲戒人 蘇上銘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區營
運處臺北運務段車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蘇上銘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蘇上銘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
下:
㈠被付懲戒人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為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分別以臺鐵公司、原臺鐵局或臺鐵代
稱)北區營運處臺北運務段(改制前為臺北運務段)車長,
現擔任該運務段基隆車班組行政人員。其自民國111年6月7
日起至同年8月23日止,陸續以LINE傳送訊息,盯梢、守候
等方式接近同公司屬員A女之工作場所,並要求約會、聯絡
,或以手機設備偷拍A女執行職務,對A女進行干擾;又被付
懲戒人於111年9月14日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查獲、製作筆錄並於收受書面告誡書後,仍於111年10月19
日再次跟蹤騷擾A女,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112年度簡字第74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其行為涉犯跟
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數罪併罰確定在
案,有相關事證可稽。
㈡被付懲戒人自111年6月7日起至同年8月23日止之行為,經原
臺鐵局臺北運務段於111年9月19日112年第2次考成委員會決
議核予被付懲戒人申誡1次。另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0月19日
之行為,復經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於112年10月19日113年第
3次考成委員會決議核予被付懲戒人記過2次,並認被付懲戒
人之上開違失行為已達嚴重影響單位聲譽,具有公務員懲戒
法第2條所定違法情事。
㈢按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
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定有明文。查被付懲戒人多次跟
蹤騷擾A女,經原臺鐵局懲處在案,猶仍再犯,並經多家新
聞媒體揭載,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應屬公務
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不思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為滿足
私慾,竟不顧A女意願,屢次實施侵擾,使A女處於不安環境
,嚴重影響A女正常生活,被付懲戒人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之跟蹤騷擾罪,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嚴重影響機關
聲譽,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不得有損害公務
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旨。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
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
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甲證1:刑事判決。
甲證2: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111年9月19日112年第2次考成
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111年9月26
日北運段獎懲字第1110008344號令。
甲證3: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112年10月19日113年第3次考成
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112年11月3
日北運段獎懲字第1120009739號令。
甲證4:網頁新聞搜尋結果截圖。
甲證5:臺中地院112年11月1日中院平刑利112簡741字第112
000000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5日
中檢介矩112執14516字第1129139167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任職於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新竹車班組期間,因
不懂男女間追求與拒絕之分寸,一昧認為與A女係同學關係
,希冀能與A女拉近距離,卻未理性思考A女已告知拒絕並表
示不願意來往,而造成A女感到不適。嗣被付懲戒人調職至
基隆車班組,於111年10月19日因情緒低落至栗林火車站月
台坐著發呆,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盯哨、守候被起訴,經
刑事判決處以拘役85日,得易科罰金,另於民事部分賠償A
女新臺幣(下同)10萬6,603元。
二、被付懲戒人對於當時思慮不周且未能理性思考所作之不當行
為,及與同事間私下抱怨之不當言論所造成一連串之後果感
到後悔,亦對本事件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機關與自身之名譽
受損感到自責,更對自身行為致A女心理創傷感到悔恨、抱
歉。被付懲戒人先於112年3月1日調職至桃園車站擔任行車
室運轉人員,再於同年9月1日調職到臺北車班組擔任車長乘
務人員迄今,期間均定期至為恭紀念醫院精神醫學部就診,
以健全自身兩性觀念及改善身心健康。被付懲戒人十分珍惜
現在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已開始新的生活,同時須扶養父
母,亦有女友穩定交往並規劃於明年結婚,懇請懲戒法院考
量上情,盼望能給予重新開始之機會,原諒被付懲戒人一時
行為不察所造成之過錯,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113年10月14日診字
第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影本、收據。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理 由
一、違失行為
被付懲戒人蘇上銘與A女均任職於原臺鐵局,被付懲戒人前
為臺鐵新竹車班列車長,現擔任基隆車班組行政人員。被付
懲戒人因愛慕同於臺鐵任職之同事A女,不顧A女已經多次明
確表示拒絕追求,仍違反A女之意願,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
防制法之犯意,自111年6月7日起,利用職務之便知悉A女行
蹤,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6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之
監視、觀察、跟蹤A女行蹤,盯梢、守候A女之工作場所,對
A女要求約會、聯絡之追求行為,並以手機設備偷拍A女執行
勤務等方式對A女進行干擾,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
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於111年9月13日核
發書面告誡書,被付懲戒人於111年9月14日收受上開告誡書
並知悉其內容,且明知臺鐵栗林火車站為A女工作地點之一
,竟仍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7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
,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之盯梢、守候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
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經A女
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違失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臺鐵局行政調查、刑事案
件偵查中、審理中及本院書面答辯時坦承不諱,且經臺中地
院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依數罪併罰之例,
判處應執行拘役8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此並有移送機關提
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3750、4824
0號起訴書、臺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741號刑事判決、原臺
鐵局臺北運務段考成會議紀錄等在卷可憑,被付懲戒人前述
違失事實應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罰法令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6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所規定之違法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以
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後能坦承不當行為
,找專業人員輔導,並賠償A女,此有被付懲戒人提出之收
據可憑,現已經了解男女相處之道,職務已有所調整,暨公
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被付懲戒
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附表
編號 時間 跟蹤騷擾行為態樣 1 111年6月7日 被付懲戒人於A女在竹南火車站剪票口執勤時,盯梢、守候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並逼問A女「為什麼不理他、不跟他當朋友?」,且在A女表示要報警後,依舊不離開及不停止對A女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2 111年6月11日 被付懲戒人在A女於竹南火車站第一月台擔任運轉員執行勤務時,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並以身體逼近A女,質問A女「為什麼不跟他當朋友」之方式,對A女為追求行為,影響A女未能準時開車燈號訊讓司機員駛離火車站,而有車次延誤之情形。 3 111年7月5日 被付懲戒人透過委託共同朋友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傳送:「今天是妳的生日,我很希望至少能跟你說一聲祝妳生日快樂,所以我請宏棋代我向妳轉達,這段時間以來我其實也都有思考和反省自己的問題在哪裡,如果有一天妳能夠原諒我,還願意再給我一次機會讓我當妳的朋友的話,希望有機會再見面時妳能夠跟我打聲招呼。」之訊息給A女,A女亦明確表示拒絕之意回覆:「對我而言,看到這個會覺得不適,這也是騷擾,求他放過我,我就能快樂。」 4 111年7月24日 被付懲戒人在竹南火車站剪票口監視、觀察A女行蹤,使A女心生畏怖。後A女暫時解除對被付懲戒人之LINE封鎖,傳送:「甲○○你經過竹南剪票口一直看我,真的讓我覺得噁心想吐還很害怕,晚上又要吃安眠藥才能睡覺。」、「從去年12月開始,我不停拒絕你還是依然這樣,我都因為你一直的跟蹤騷擾,害怕到要看精神科吃藥,你為什麼不放過我」、「因為你在火車上把我逼在角落,我有多害怕,害怕到崩潰大哭,我已經承受這些壓力,我覺得我快承受不住了。還要在我生日騷擾我,我看到你的訊息,我多崩潰,多害怕。」等訊息,而被付懲戒人明知其行為已經造成A女心生畏怖,並影響A女日常生活,仍回覆A女以下之訊息:「生日訊息是我叫湛宏棋傳的。是我要求他這麼做的。」、「我知道你看醫生吃藥時,我心裡也很難過。」、「我的確跟他(指湛宏棋)說過,我看到有一個男生一直出沒在你附近。讓我很不爽。這也是為什麼,我六月會忍不住又去找你說話的原因之一。」、「我光是看到你在剪收,你都害怕我。」、「我承認,我很希望可以在你離開竹南去彰化車班前,能得到你的原諒,能跟妳恢復互動。即便知道妳心中有陰影,我還是一直盼望著有一天我們可以對話,可以打招呼。」「我不想要一直被妳討厭恐懼害怕,也不想要妳被別人追走。」等訊息,對A女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5 111年8月15日上午12時7分許至下午4時54分許止 被付懲戒人進入豐原火車站,盯梢、守候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並以手機設備偷拍A女執行職務之過程,並守候A女至下班後,共同搭乘A女平日通勤之3267車次區間車,並尾隨A女於栗林火車站下車,接近A女經常活動之場所。 6 111年8月23日上午7時40分許 被付懲戒人搭乘臺鐵2005車次區間快車至豐原火車站盯梢、守候A女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並在看見A女走進第二月台後,進入第一月台持手機拍攝A女執行職務畫面,對A女進行干擾。 7 111年10月19日下午4時47分許 被付懲戒人自潭子火車站搭乘臺鐵2224車次北上區間車欲前往竹南火車站,見A女亦搭乘2224車次列車並於栗林火車站下車後,被付懲戒人復在后里火車站提早下車,並改搭乘臺鐵3267車次之南下區間車返回栗林火車站下車,並步行到第二月台,盯梢、守候接近A女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