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吳○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依據原告之主張之遺產範圍,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9,691元〔計算式:557,838 ×1/7=79,691,四捨五入至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PTDV-113-家補-567-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