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楊清城
黃月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本院卷第159頁收據),惟查原告陳報起
訴利益為122萬7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尚欠939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TCDV-111-家繼訴-206-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