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盈荏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訴訟
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被告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
年度建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執行債權本金為新
臺幣(下同)310萬9,817元(下稱系爭債權),刻由本院以
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因原告對被告另有510萬7,943元之債權,與系爭確
定判決所命給付抵銷,故被告對原告已無系爭債權存在,不
得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則以
原告對其無得抵銷之主動債權存在為由置辯。惟原告前對被
告提起訴訟,主張對被告有510萬7,943元債權,現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審理中,而因本件訴訟應以該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茲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該事件確定前,有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CYDV-113-訴-185-20241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