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丞富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8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三四號刑
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
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
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
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
,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案被告甲○○因另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
為性交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4705號案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
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3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
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
案被告被訴罪名與該案乃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經被告表示請求移送於苗栗地院合併審理,再經本院徵得苗
栗地院(承審股別:德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苗
栗地院民國114年1月21日函文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
本案移送於苗栗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TCDM-113-侵訴-21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