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安璞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722號、113年度偵字第572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袁安璞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
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四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袁安璞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關於「址設屏東縣○○市○○
○街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址設屏東縣屏東縣○○鄉○○村○○
路00○00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3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41條、第43條第1項分
別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
金。」、「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第41條則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
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3條第1項則規定:「教唆或幫
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均不再有拘役、罰金刑可
供選科而一律應科處徒刑,並強制併科罰金刑,是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雖亦
於此次修法一同修正並生效,但修正後規定僅係將「有限合
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新增為該規定可適用之對象,
並於條項款次為相應之修正,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毋
庸為新舊法比較,惟該條應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一併適用,
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故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修
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修正前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㈣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就附表二
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5家營業人部分,另犯修
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二編
號2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詳如不另為無
罪諭知之說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雖
漏未比較新舊法而誤認應適用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但此尚無涉變更起訴法條問題,附此敘明。又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漏未引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條文,惟於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台灣精品貿易有限
公司、臺灣精品實業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為台灣精
品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臺灣精品實業之實際負責人之事
實,應為起訴法條之漏載,無庸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
四、罪數部分:
㈠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
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
、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
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
結束,然在主管機關計算是否逃漏稅捐,尚有所謂的「本期
累積留抵稅額」,顯見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固然有期別之分,但實際上之計算,尚有留抵稅額之情形,
其計算實際稅額時是有前後相牽連之情形,是被告主觀上的
意思即有長期接續為之意思,故本院認為被告就附表一、三
所示各申報期間所為逃漏稅捐,分別就附表一、三而論,均
屬主觀犯意單一,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同、復侵害同一法
益,客觀上各行為雖不難予以獨立區分,但實際上獨立區分
之意義不大,各期間的行為欠缺獨立性,在刑法評價上,各
行為之獨立性既然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較為適當;是
被告就附表一、三部分所為,應分別僅論以一個逃漏稅捐罪
。
㈡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同一營業人
,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予各同一營業人,被告主觀
上各係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而被告就附表二
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同一營業人部分,各係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
續實施完成並交予同一對象(營業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所侵害者且屬相同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被告如附
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同一營業人所為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及其就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至3
所示之同一營業人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應各僅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四編號1至3
所示不同營業人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二編號
1、3及附表四編號1至3各該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以不
同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予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四編號1
至3不同之營業人,並幫助其中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四編
號1至3所示不同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其手法雖為相同,惟係
在相近期間內觸犯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而侵害數個
罪名相同之法益,顯然對國家法益造成多次侵害,自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認屬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應論以數罪
,始能充分評價其對不同營業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四
編號1至3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付同一營業人部分,
應分別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共6罪),並就其中
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對同一營業人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分別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一罪(共
5罪)。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
同一營業人部分,各係以填載並交付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
為其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手段,具有行為局部重合之關係,
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依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㈢被告就附表一、三、二編號1至3、四編號1至3所犯各罪,犯
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
性,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依前開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本案所犯之罪
與他罪符合刑法數罪併罰規定,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等,本院於本案判決時
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台灣精品貿易有限
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
二編號2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虛
偽填製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不實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統
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
經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公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該期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
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
156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另按營業人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
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
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須納稅
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應當同此解(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60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
欄位記載為「無法計算」,是關於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前
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上開營業人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並未記載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該部分行為所造成實質
逃漏稅捐金額為何,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認台灣精品貿易有
限公司此部分行為確實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依罪疑有
利被告原則,自難僅以被告有開立不實發票予上開公司,遽
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構成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
㈣綜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所舉及卷內現存之證據,既
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就前開部分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確信
心證,依首揭規定與說明,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既認被告此部分罪嫌若屬成立,與前開
本院就附表二編號2已論罪科刑部分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此部分顯有利於被告
,及為免訴訟程序浪費,本案應無僅為此另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必要,附此敘明。
七、另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雖受
有逃漏營業稅金之不法利益,惟上開逃漏稅捐部分,依法將
由稅捐機關對被告等追繳稅款並處罰鍰,本案如就逃漏稅額
宣告沒收,有使被告受重複剝奪不法利益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又被告幫助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㈣所示之營業人逃漏
稅,固使該等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
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是
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該等營業人行使稅
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
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等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
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如犯罪事實
欄一㈡、㈣所載各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
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
否沒收,倘本案再對該等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
額,將使該等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應認有過苛之虞,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該等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
之價額,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求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法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0 105年7-8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CV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0000 CV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0 105年9-10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 105年11-12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 106年3-4月 法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0 106年5-6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0 106年7-8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PL00000000 578,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71,4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340,000 0 無 0 106年9-10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QB00000000 204,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46,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8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578,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408,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34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238,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204,000 0 無 合計 23張 8,287,400 200,000
附表二(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營業稅額 (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0 105年11-12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ED00000000 212,950 10,648 有 10,648 袁安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106年3-4月 康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無法計算 袁安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 106年5-6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86,500 袁安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附表三(臺灣精品實業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0 106年3-4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00000 NE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00000 NE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0 106年5-6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0 106年7-8月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PL00000000 510,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57,8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360,000 0 無 0 106年9-10月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QB00000000 21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0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49,8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54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0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54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45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360,000 0 無 合計 18張 8,202,600 166,250
附表四(臺灣精品實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0 105年7-8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CV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38,500 袁安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 CV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105年9-10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5年11-12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 106年3-4月 怡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75,000 袁安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70,000 18,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0 106年5-6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86,500 袁安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106年7-8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PL00000000 544,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384,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64,600 0 無 106年9-10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QB00000000 208,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624,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672,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560,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512,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448,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352,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256,000 0 有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22號
113年度偵字第5723號
被 告 袁安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
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安璞於民國105年7月起至106年10月間,擔任台灣精品貿
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屏東縣屏東縣○○
鄉○○村○○路00○00號)之負責人,及臺灣精品實業(統一編
號:00000000號,址設屏東縣○○市○○○街0號)之實際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
計憑證之義務,竟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並無向
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
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3
紙,總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28萬7,400元,再持向該管
稅捐稽徵機關虛報為臺灣精品實業之進項憑證,申報抵扣銷
項稅額2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管理及正
確性。
㈡明知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並無實
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台
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共計8張,總計銷售額344萬2,
950元,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如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銷項稅額
,而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17萬2,148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管理及正確性。
㈢明知臺灣精品實業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期間,並無向如附表三
所示之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取得如附
表三所示之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8紙,總計
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20萬2,600元,再持向該管稅捐稽徵
機關虛報為臺灣精品實業之進項憑證,申報抵扣銷項稅額16
萬6,25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管理及正確
性。
㈣明知臺灣精品實業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
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臺灣精品實
業統一發票共計23張,總計銷售額862萬4,600元,交予如附
表四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向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
各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2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管理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袁安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4月26日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2940
號告發書暨所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113年4月26日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2942號
告發書暨所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本案2
公司之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欠稅資料、涉案期間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資料、涉案期間進項及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清單及案關營業人調查資料等相關證據可資佐證
,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
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結果,
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是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適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規定。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
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
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
三、核被告袁安璞犯罪事實㈠、㈢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犯罪
事實㈡、㈣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
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被告犯罪事實㈡、㈣所為,各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罪處斷。又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㈢、㈣所為,各係基於單
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且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彼此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
為各次犯罪事實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求鴻
附表一: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0 105年7-8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CV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0000 CV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0 105年9-10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 105年11-12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 106年3-4月 法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0 106年5-6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0 106年7-8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PL00000000 578,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71,4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340,000 0 無 0 106年9-10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QB00000000 204,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46,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8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578,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408,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34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238,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204,000 0 無 合計 23張 8,287,400 200,000
附表二: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營業稅額 (新臺幣) 0 105年11-12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ED00000000 212,950 10,648 有 10,648 0 106年3-4月 康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全球商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無法計算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 106年5-6月 臺灣精品實業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86,500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合計 8張 3,442,950 172,148
附表三:
臺灣精品實業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0 106年3-4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00000 NE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00000 NE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0 106年5-6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0 106年7-8月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PL00000000 510,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57,8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360,000 0 無 0 106年9-10月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QB00000000 21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0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49,8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54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60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54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450,000 0 無 00000 QB00000000 360,000 0 無 合計 18張 8,202,600 166,250
附表四:
臺灣精品實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 0 105年7-8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CV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500 00000 CV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0 105年9-10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000 00000 DM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0 105年11-12月 台灣精品貿易有限公司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18,000 00000 E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 106年3-4月 怡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75,000 00000 N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370,000 18,500 有 00000 N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0 106年5-6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NV00000000 1,000,000 50,000 有 86,500 00000 NV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0 106年7-8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PL00000000 544,000 0 無 0 00000 PL00000000 384,000 0 無 00000 PL00000000 64,600 0 無 0 106年9-10月 佢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0000 QB00000000 208,000 0 有 0 00000 QB00000000 624,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672,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560,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512,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448,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352,000 0 有 00000 QB00000000 256,000 0 有 合計 8,624,600 200,000 200,000
PTDM-113-簡-941-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