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結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下稱扣案紙鈔),經鑑定係
偽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1日刑鑑字第OO
OOOOOOOO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偵卷
第139至140頁,本院卷第42頁)。扣案紙鈔經送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因其上印有「魔術印製廠」、「
魔術銀行」字樣;另檢視其水印、印刷版式、顯微印刷圖文
及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判係偽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1日刑鑑字第OOOOOOOOOO號鑑定書在卷
可佐(見警卷第47頁至第49頁),故扣案紙鈔並非真實之我
國通用紙幣,顯可認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HLDM-113-單禁沒-13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