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陽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
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則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陽駿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向監所提出
上訴狀,對本院113年5月29日所為113年度審訴字第54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監所於113年7月1日轉送本院,然其
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又上訴人係於113年6月12日親自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SLDM-113-審訴-544-20241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