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煌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煌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煌松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03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TCHM-113-聲保-834-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