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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 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 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NDM-114-單禁沒-44-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為0.12 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毅勳於民國112年1月9日晚上10時許 ,在臺南市○○區○○里00巷00號「硯月精品旅館」206號房內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案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為0.120公克),為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 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 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 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 號、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 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本案查扣 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為0.12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 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86號卷宗第29頁),是上開白色結晶1 包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 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TNDM-114-單禁沒-32-20250325-1

單聲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他字第475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和涉犯傷害案件,經告訴人朱 景澄撤回告訴之法律上原因無法追訴,該案中扣案之球棒1 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調偵字第452號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 ,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 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 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三 城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等 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ILDM-114-單聲沒-3-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沒字第8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837號被告吳承勲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 第1301號判決確定,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及吸 管),經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 301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就扣案編號1之吸食器1組, 該判決因該吸食器1組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與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有前開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附表編號1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結 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之鑑驗 書在卷可參,是該吸食器1組與附著其等上之甲基安非他 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 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驗書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吸管)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4年1月2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113年度保字第1342號

2025-03-25

TYDM-114-單禁沒-162-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2 3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 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得諭知沒 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 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6423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 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K-0000000)附卷足 憑,是該等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 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 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為被告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所坦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DK-0000000) 1包(毛重:0.96公克;淨重:0.771公克;驗餘量:0.763公克) 111年安字第2677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K-0000000)。 2 毒品吸食器 1組    111年保字第8164號

2025-03-25

TYDM-114-單禁沒-258-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5 681號、113年度他字第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於民國112年8月 3日下午2時30分許、同日晚間6時30分許、112年8月4日下午 3時30分許,分別以香港航空HX-0252號班機、中國郵政航空 CF-0209班機,載運由世修國際有限公司代理申報進口之3票 貨物,內均含如附表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因認該人涉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惟經偵查後,因查無 實際犯罪行爲人,欠缺實質追訴要件,爰予簽結,而該案扣 案貨物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2-氯 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是扣案物既屬遽禁物,則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未構 成刑事犯罪者而言;倘屬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規定而為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四級 毒品先驅原料「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詳 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又其合 計純質淨重已逾9596.3公克,是依上開說明,扣案物均屬違 禁物。再經本院核對卷內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 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 品清單及檢察官簽呈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 ,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淡黃色細晶體6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總毛重6200.71公克,驗前總淨重5989.99公克,因鑑驗取用0.25公克用罄,驗餘總淨重5989.74公克,純質淨重5690.49公克)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9日刑理字第1126058219號鑑定書(見113他196卷第125至126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他196卷第141至142頁) 2 淡黃色細晶體1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毛重996.7公克,驗前淨重987.28公克,因鑑驗取用0.1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987.13公克,純質淨重947.78公克)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6日刑理字第1126047513號鑑定書(見113他196卷第129至130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他196卷第143至144頁) 3 淡黃色粉末3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總毛重3021.36公克,驗前總淨重2987.91公克,因鑑驗取用1.85公克用罄,驗餘總淨重2,986.06公克,純質淨重2958.0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9日刑理字第1126057213號鑑定書(見113他196卷第133至134頁)

2025-03-25

TYDM-113-單禁沒-1089-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軍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56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軍翰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 經行政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3年10月13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桃 園區縣○路0號內,所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其所有, 經送驗鑑定認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且現扣於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5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 關卷宗無誤,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 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結果 證據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1個 異丙帕酯成分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②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C號函暨所檢附之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公告增列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  113年度毒偵字第5641號卷第153、165-167頁

2025-03-25

TYDM-114-單禁沒-203-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寶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21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檢驗字號:高市 凱醫驗字第735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 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 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 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TYDM-114-單禁沒-266-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麗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372 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麗玲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3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期滿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豬、雞及鴨肉製品」1批(報 單號碼:CX110T81U019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 分號:0000000000號,詳細品名及數量如附表所示),均屬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製品 ,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檢疫物,且為被告 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麗玲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337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8261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9月26日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與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自中國輸入乙節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2月23日防檢竹動字第1 11155985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8月4日北竹緝移 字第111010146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而卷內資料亦查無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重量 1 豬肉脯(原味)2包 0.2公斤 2 豬肉脯(沙嗲味)2包 0.2公斤 3 豬肉脯(蜜汁味)2包 0.2公斤 4 豬肉脯(五香味)2包 0.2公斤 5 豬肉脯(香辣味)1包 0.1公斤 6 烤脖(香辣味-含雞肉)10個 0.29公斤 7 烤脖(嘿鴨味-含雞肉)5個 0.165公斤 8 香鹵鴨胗(五香味)19個 0.145公斤 9 香鹵鴨胗(香辣味)20個 0.13公斤

2025-03-25

TYDM-113-單禁沒-1041-20250325-1

單禁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縈益(原名劉信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 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 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 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前開案件中扣案之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鑑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 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 ,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 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公克,驗前淨重0.67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6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見111毒偵5363卷第131頁)

2025-03-25

TYDM-113-單禁沒-113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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