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 告 A123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迦安律師
被 告 許正諺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複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被 告 陳宗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經本院刑
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己○○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所列之被告,經本院
刑事庭移送前來之部分為被告丙○○、戊○○、丁○○、己○○、乙
○○,嗣原告撤回對丙○○、丁○○、乙○○部分之起訴(本院卷第
143、149、161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所餘被告為戊○○、己○○,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己○○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8月、4月,己○○因認將長期入監服刑,欲於短時間
內獲取大量收入,詎竟計畫拍攝性交易之性私密影像,再將
該影像販售至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馬」之成年男子
自民國101年起經營「創意私房論壇(小圈子)」(下稱創
意私房論壇)網站(http:\\www.meitufang.net)與訴外
人陳紹暐經營之觸感論壇牟利,而於108年6月23日在創意私
房論壇申設「gkc546851」帳號,於108年6月24日在觸感論
壇申設「Mio082」帳號後(如附表所示),自108年6月間起
至110年9月間,基於以網際網路傳送性影像等方式營利之意
圖,於109年7至8月左右,透過Just Dating交友網站與原告
結識後,約好由己○○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對價相約
原告在新北市土城區某汽車旅館內為性交易,並同時要求將
拍攝性行為過程,惟僅供其個人保存云云,惡意隱瞞前述欲
上網銷售圖利之情事,並欺騙原告不會將雙方性行為過程拍
攝成影片,卻仍在未經原告同意下拍攝,事後佯裝刪除影片
,卻未將之刪除,仍於109年8月25日、8月22日上傳上開影
像及原告個人資訊至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另未經原告同意
散布原告在Just Dating交友網站上之個人生活照。嗣己○○
再與經營創意私房論壇之老馬、訴外人丙○○(業經原告撤回
起訴)共同將如附表所示之裸露全身之猥褻、性交之影片電
磁紀錄、電子訊號、個人資料及描述影片內容之帖文,透過
其創意私房論壇帳號下方之留言區,上傳至創意私房論壇之
MEG甲空間,經老馬審核並與己○○商定售價後,於如附表之
創意私房論壇、觸感論壇刊帖時間,以「gkc546851」、「M
io082」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原告性行為影片、個
人生活照。
㈡被告戊○○則與訴外人丁○○(業經原告撤回起訴),合謀交換
觸感論壇及創意私房論壇之片員,戊○○於107年間加入創意
私房論壇成為二級會員後,知悉浮水印為創意私房論壇維持
私密特性之核心營運策略,每製作1個浮水印除可獲取10至1
5元人民幣外,因帖子數量眾多,利益回報豐厚,亦可免費
取得帖子,掌握創意私房論壇最核心之內容,而與老馬共同
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
販賣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販賣性
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意思聯絡,為創意私房論壇製作
個別會員浮水印之不法行為。另訴外人乙○○(業經原告撤回
起訴)則協助老馬製作浮水印。戊○○實為平台之核心成員,
透過架設平台營利,且使原告之影像遭廣泛散播,造成損害
擴大。
㈢己○○未經原告同意而竊錄性行為等關於原告極度私密之影像
後,與戊○○、丙○○、丁○○、乙○○共同在網際網路上任意兜售
、流傳,甚至留下原告工作地點、就讀學校、FB、IG社群軟
體帳號等個人資訊,供不特定人在網路肉搜之行為,業已造
成原告名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受侵害,原告因
網路流傳之影像難以完全地移除杜絕,心中自責、又遭受生
活領域家人朋友之質疑、他人異樣眼光、評價等,對原告造
成終生不可抹滅之污點與傷害。為此,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就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人
格尊嚴權,連帶賠償各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之非財產
上損害即慰撫金,並計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而聲明求為判
決: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戊○○抗辯: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戊○○無涉,己○○係自行上架原
告之性影像檔案至創意私房與觸感論壇空間,並與管理員老
馬及陳紹暐討論售價與販售,戊○○並未參與上傳行為,亦未
參與拍攝、販售原告之個資、性交易影像。至於戊○○與丁○○
共同販售之檔案中並無原告與己○○之性交易影像檔案;況戊
○○曾於社群平台與色情網站上請網友下架原告與己○○之性交
易影像檔案。又原告與己○○之性交易影像非顯示獨立水印,
而係一般水印,一般水印乃係由老馬或陳紹暐製作,戊○○從
未製作過原告與己○○性交易影像之水印。此外,戊○○並非論
壇平台之核心成員,亦無架設之行為,對原告不負賠償之責
等語。
㈡己○○抗辯: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原告請求
之金額過高等語。
㈢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影片係己○○以6,000元對價相約原告性交易,己○○欺騙原告不會將雙方性行為過程拍攝成影片,卻在未經原告同意下拍攝,事後佯裝刪除影片,卻未將之刪除,仍於109年8月25日、8月22日上傳上開影像及原告個人資訊至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另未經原告同意散布原告在Just Dating交友網站上之個人生活照;己○○隨後將之張貼於創意私房論壇、觸感論壇供會員下載、瀏覽,並藉此從中獲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6、260、269頁);且己○○因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等罪,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案件卷宗查對無訛(本院卷第176頁)。是以,己○○非法竊錄、販賣及散布附表所示影片、原告個人生活照,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一節,應堪認定。則原告主張己○○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另原告主張丙○○、丁○○、乙○○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己○○負連帶賠償之責,且丙○○等三人已與原告和解,並為賠償,有各該和解協議書、匯款申請書、和解書可證(本院卷第137至139頁、第145、151頁),故丙○○、丁○○、乙○○與己○○均就原告所受上開損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足堪認定。
四、原告請求戊○○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108年
度台上字第199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判決參照)。
原告主張戊○○就創意私房論壇、觸感論壇上張貼、散布附表
所示影片、個人生活照一事,亦有參與,應與己○○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戊○○有共同不法侵
害原告權利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參之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及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所載,戊○○於10
7年加入創意私房成為二級會員,係負責製作會員浮水印,
如會員將購買之影片外流,可依浮水印追查,並開除會員資
格,以維持創意私房資源之獨特性,及避免外流後遭被害人
報警追查,惟其並未在創意私房論壇共同參與張貼、販售、
竊錄任何影片之行為;另戊○○固有參與觸感論壇販賣帖子之
行為,但其販售之帖子並未包括附表所示之影片等帖子在內
(本院卷第18至19頁、第222至225頁);上情並為原告所不
爭執(本院卷第259至260頁),抑且,原告亦未證明戊○○有
製作過原告與己○○性交易影像之水印等情。是縱令戊○○為創
意私房論壇、觸感論壇之組織成員,但其所參與之行為態樣
與原告所受遭竊錄附表所示影片、散布附表所示影片及個人
生活照等損害結果無涉。此外,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戊○○有與己○○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尊嚴
權等行為,則其請求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要
屬無據。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保護之隱私
、名譽,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
保障之權利。原告既已主張特定具體之人格權即名譽權、隱
私權受侵害,並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其再以人格尊嚴權受侵
害,而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50萬元云云(本
院卷第260頁),既未特定該人格尊嚴具體內涵(本院卷第2
70頁),此部分主張,自非有據。再者,不法侵害他人人格
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
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自陳其為高
職畢業,目前從事保險業務,月收入約4萬元,須獨立扶養
二名未成年子女(本院卷第212頁);另己○○為大學畢業(
偵字第41780號卷第5頁),現有薪資所得,其財產所得資料
詳如財稅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限閱卷第39至41頁);併
審酌原告因己○○上揭惡意竊錄、散佈性私密影像、個人生活
照等行為,造成原告隱私、名譽及人際關係等社會連結之毀
滅性破壞,且因附表所示外流影片在網路上持續存在、流竄
,現實上難以完全移除杜絕,故對原告身心實已造成難以挽
回之永久性創傷,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顯然非輕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因己○○及丙○○、丁○○、乙○○等共同侵權行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其等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就名
譽權、隱私權之損害各以30萬元,合計60萬元為適當。
六、又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同
免其責任,此為民法第274條所明定。又依民法第276條第1
項之規定,債權人如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
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
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此項規定之意旨,在避免當事人間
循環求償,簡化其法律關係,故於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一
人表示免除該債務人之全部債務時,固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惟於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和解,同意該債務人為部
分給付時,如和解金額低於該債務人基於民法第280條所定
之「應分擔額」,為避免其他債務人為清償後,向和解債務
人求償之金額高於和解金額,就其差額部分,應認其他債務
人亦同免其責任;反之,如和解金額多於該和解債務人之「
應分擔額」,因不生上述求償問題,該項和解自僅具相對效
力,而無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適用。是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
免除,在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
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就債務人應允債權人賠償
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始因債權人
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並對他債務
人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若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
數人間和解,並表明不免除其餘連帶債務人應負之民事責任
,且已受領該連帶債務人就和解金額之全額清償時,如所達
成和解之金額,超過該連帶債務人個人應分擔之數額,就該
和解所抛棄之免責之金額(即原本應給付總額與和解金額間
之差額),僅發生相對效力;至於其依和解所實際清償之金
額,則屬民法第274條之清償,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而言,
則使其他連帶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承前所述,己○○、丙○○
、丁○○、乙○○等四人應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對原告負60萬元
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茲經斟酌己○○、丙○○、丁○○、乙○○等
四人所為前揭共同侵權行為之態樣、方式及程度,及對原告
之名譽權、隱私權權利侵害,暨參酌刑事判決對彼等所判之
罪刑等一切情狀,認己○○與丙○○、丁○○、乙○○就本件損害之
原因力仍有差別,就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60頁
),故彼四人應依序負50﹪、20﹪、20﹪、10﹪之賠償責任。則
己○○與丙○○、丁○○、乙○○內部應分擔額各為30萬元、12萬元
、12萬元、6萬元。而原告與丙○○、丁○○、乙○○已分別於113
年4月12日、113年8月28日成立和解,合意由彼三人依序賠
償原告18萬元、20萬元、20萬元,原告並拋棄對丙○○等三人
之其餘請求(本院卷第137至139頁、第145、151頁),則其
對丙○○等三人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參酌上開民法第276條規
定,即已免除甚明。另原告已獲丙○○、丁○○、乙○○清償18萬
元、20萬元、20萬元,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均未爭
執,並有匯款申請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39頁),依民法
第274條規定,己○○就丙○○等三人清償部分亦同免責任,應
予扣除。是以,原告所得請求己○○賠償之金額經扣除丙○○等
三人應分擔額、已清償部分後,為2萬元(即60萬元-18萬元
-20萬元-20萬元=2萬元),超逾此數額之請求部分,不應准
許。
七、至於原告其餘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部分,係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為同一之判決;
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
訴訟標的為一部有理由,則原告其餘依前述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縱經審酌,其
損害賠償金額無從為更有利於原告判斷,此部分自無再加以
論究,附此敘明。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是原告主張己○○就上開2萬元應併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7日(見侵附民卷第2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第260頁),亦屬有據。
九、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己○○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超逾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假執行之宣告:本件所命被告己○○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被告己○○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
就前開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本院卷第96、251頁;刑事判決附表三㈠) 編號 創意私房刊帖名稱、時間 帳號【gkc546851】 觸感論壇刊帖名稱、時間 帳號【Mio082】 個人資料 被害人 風32 風流才子系列32 109年8月25日 〔m大系列〕銀當大學生調教實錄 109年8月22日 生活照 甲123
TPDV-113-訴-3280-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