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KLDV-113-家補-247-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