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梁碩瑋
非訟代理人 謝和杰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以捐助人、董事、主管
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尚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
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提升縣內教育推廣活動因素,
需增加董事成員,經聲請人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6條
規定,將董事會組成人數由7人增為9人,爰依法聲請變更捐
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聲請人第2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修正後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新竹縣政府教
育局114年1月6日函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然依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為之,而應分
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
本院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且性質上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