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與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9
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程式自有
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之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7日寄
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裁
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萱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TCDV-113-聲再-57-20250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