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2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爰審酌被
告之素行(前有多次酒駕前科,於111年7月15日執行完畢,
檢察官未主張累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
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216號
被 告 乙○○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父,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乙○○明知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
3年1月23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15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命其不得對甲○○為騷擾、接觸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為1年(下
稱本案保護令),上開保護令業於113年1月29日上午8時20分許
,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宣達該保護令之內容,
並由乙○○簽署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詎料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於113年7月12日下午6時20分許,在2人位在臺南市○區
○○○○段0巷00號之住處,因酒後情緒失控,以不斷開關電箱之
方式製造噪音,經甲○○制止後,即躺在上址2樓,並要求告訴
人報警將其抓走,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接觸之行為,
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
定。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甲○○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護字第15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TNDM-113-簡-3562-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