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政韶
相 對 人 廖玲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22
)桂0302民初3001號民事判決書。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
,業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
22)桂0302民初3001號判決離婚確定。該判決業經中華人民
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桂林公證處公證書證明,並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
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
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22)桂0302民初3001號民事判決書
暨生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桂林公
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在卷為證
,並有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戶籍資料核閱無誤,而上開判
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業經大陸地區公告在案。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MLDV-114-家陸許-1-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