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宏成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應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50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111年度偵字第68
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許宏成、吳忠應
(下稱被告許宏成、被告吳忠應)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7
罪),各判處如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並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認事用法及量刑
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原判決附表6編號109、附表7編號1
77之「火化日期」記載之「缺火化許可證」均應更正為「11
1/3/14」外(理由詳後述),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
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許宏成部分:
⒈依枋寮鄉公所回函可看出殯葬所之遺體是由被告許宏成、被
告吳忠應及案外人林員平均分配進行火化遺體,可認為被告
二人應是單獨正犯,非共同正犯。是以,原判決附表各次犯
罪所得應除以二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13,200
元、11,600元、5,000元、14,500元、22,500元、44,250元
、3,000元、35,000元、37,800元、7,000元、3,000元、6,5
00元、500元、20,800元、1,300元、18,500元,被告許宏成
原判決附表1至17之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且僅係加快火
化遺體,使殯葬業者及死者家屬免於長時間等待,對社會危
害甚微,犯罪情節輕淺,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
刑規定之適用。
⒉原判決附表1編號13號、附表6編號11、64號、附表7編號57、
58、94、104、108、127、134、138、143、151、154、號、
附表9編號1、9、31、47、57、附表10編號4、20、33、61、
93,附表17編號1、10、22、23號繳款編號為「空白」、「
無法辨識」、「未填」或「無」,附表6編號109號、附表7
編號177號並無火化許可證,上開編號是否確實有火化遺體
,進而收受金額,尚有疑慮,惟因時間久遠,且殯葬所並無
留存每月記載之簽到表或上班記錄可資比對,殯葬業與被告
均無法一一確認是否有火化上開遺體,被告為簡化程序,於
原審對上開部分並無爭執,惟此部分自宜作為量刑之考量。
⒊共同被告吳忠應於111年3月15日詢問筆錄否認犯行,至同日
羈押庭始承認犯行,顯見係知曉被告許宏成坦承犯行始認罪
,足證有因被告許宏成之供述因而查獲被告吳忠應,被告許
宏成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刑之適用。
⒋本件紅包均係殯葬業者基於舊習俗主動給予,金額亦係殯葬
業決定,並非被告許宏成要求,縱令殯葬業者未給予紅包,
被告許宏成仍係盡心盡力為渠等服務,並無任何違背職務之
行為,且基於國人傳統民間習俗、信仰,常認人死為鬼,接
觸乃至接近死者遺體,即可能帶來厄運之觀念,過去、現在
仍有給予協助殯葬事宜之人「紅包」以化解厄運之觀念,不
免令被告許宏成對行為違法性之認知有所降低,形成歪風陋
習其來有自,其實質違法性甚微。原審未審酌被告許宏成自
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及惡性顯低於共同被告吳忠應,被告
許宏成犯罪情節輕微,客觀上殊堪憫恕,原判決未依刑法第
59條予以減輕其刑,屬消極適用法則不當。又被告許宏成為
中低收入戶,家庭情況非常不好,若入監,家中將失去唯一
經濟來源,請予被告許宏成緩刑之宣告等語。
㈡被告吳忠應部分:
⒈被告吳忠應於偵查及原審均有認罪。枋寮殯葬所火葬場之遺
體火化,是就每位員工依遺體數量,平均分配後,各被告再
行各自就分得遺體單獨進行處理,被告吳忠應、許宏成間並
無所謂共同實施犯罪可言,相關殯葬業者給予之餽贈就是給
當下燒該具遺體之人,故應屬「單獨正犯」。
⒉被告吳忠應、許宏成間所收受之不法利得,應分別計算,各
罪犯罪所得均低於5萬元以下,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⒊被告吳忠應是最基層約聘人員,在火葬場火化遺體單純是私
經濟行政的工作,不會影響人民真正的權利,對法益侵害較
小,反社會性較低,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
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
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茲就被告二人上訴意旨所指摘
原判決部分,說明本院論斷之理由如下:
㈠關於原判決附表1編號13號、附表6編號11、64號、附表7編號
57、58、94、104、108、127、134、138、143、151、154號
、附表9編號1、9、31、47、57、附表10編號4、20、33、61
、93,附表17編號1、10、22、23號繳款編號為「空白」、
「無法辨識」、「未填」或「無」;附表6編號109號、附表
7編號177號記載無火化許可證部分,確有火化遺體,被告2
人有收受如原判決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
⒈依卷內枋寮鄉立火化場收費標準第四條規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申請使用本鄉火化
場者免收使用費(偵3449卷21第459頁)。可見低收入戶可
免繳火化爐具使用費。
⒉原判決附表1編號13號、附表6編號11、54、64號、附表7編號
57、58、94、104、108、127、134、138、143、151、154號
、附表9編號1、9、31、47、57、附表10編號4、20、33、61
、93,附表17編號1、10、22、23號「繳款編號」欄雖記載
為「空白」、「無法辨識」、「未填」或「無」,然查:
⑴卷內原判決附表1編號13之亡者尤敏勝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
書有記載「低收第二款」(偵3449卷14第53頁);原判決
附表6編號11之亡者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
入戶第三款」(非供述卷一第319頁)、編號54之亡者唐
道華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記載「低收」(非供述卷一第
389頁);原判決附表7編號57之亡者陳彥博之火化設施使
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入戶第三款」【非供述卷二第686
頁(依頁面下方中間頁碼,下同)】、編號58之亡者賴木
貴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入戶第二款」(非
供述卷二卷第688頁)、編號94之亡者邱明高之火化設施
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3款」(非供述卷二卷第760頁)
、編號104之亡者賴謙善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
低收二款」(非供述卷二卷第780頁)、編號108之亡者葉
正緣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第二款」(非供
述卷二第788頁)、編號127之亡者張學松之火化設施使用
申請書有記載「低收第二款」(非供述卷二第826頁)、
編號134之亡者楊德招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
收三款」(非供述卷二第840頁)、編號138之亡者詹貴倫
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三款」(非供述卷二
第848頁)、編號143之亡者戴蘭嬌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
有記載「低收第三款」(非供述卷二第858頁)、編號151
之亡者曾志傑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2款」
(非供述卷二第874頁)、編號154之亡者賴潘金連之火化
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三款」(非供述卷二卷第88
0頁);原判決附表9編號1之亡者李發香之火化設施使用
申請書記載火化場火化爐具使用費0元(非供述卷二卷第9
61頁)、編號9之亡者謝接有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
載「低收入戶第三款」(非供述卷二第977頁)、編號31
之亡者王清文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入戶第
3款」(非供述卷二第1021頁)、編號47之亡者楊英雄之
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三款」(非供述卷二卷
第1055頁)、編號57之亡者楊朝家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
有記載「低收第三款」(非供述卷二第1075頁);原判決
附表10編號4之亡者楊清文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
「三款低收」【非供述卷三卷第1112頁(依頁面下方中間
頁碼,下同)】、編號20之亡者李江洪之火化設施使用申
請書有記載「低收入戶第三款」(非供述卷三第1144頁)
、編號33之亡者何水鑾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
收第2款」(非供述卷三第1170頁)、編號79之亡者黃金
隆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三款」(非供述卷
三第1182頁)、編號93之亡者郭永耀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
書有記載「低收三款」(非供述卷三第1210頁);原判決
附表17編號1之亡者陳榮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
低收入戶第三款」(非供述卷三第1504頁)、編號10之亡
者孫李秋娥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低收入戶第三
款」(非供述卷三卷第1486頁)、編號22之亡者林良明之
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記載「第三款」(非供述卷三卷第
1462頁)、編號23之亡者沈正德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有
記載「低收第三款」(非供述卷三第1460頁),足見上開
亡者均係因為低收入戶而免繳火化爐具使用費,自無「繳
款編號」,上開亡者均有火化許可證,足認均有火化遺體
,被告2人有收受各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
⑵附表6編號64之亡者鍾淑惠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繳款號
碼」欄確實有填寫號碼,雖因書寫潦草無法辨識,但有記
載「付」,且經核發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407、408
頁);附表10編號61之亡者陳秀花之火化設施使用申請書
之「繳款號碼」欄確實有填寫號碼,雖書寫潦草無法辨識
正確號碼,但有核發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卷第1146頁
),堪認確有火化上開遺體,被告2人有收受各該附表編
號所示金額。
⑶原判決附表6編號109之亡者李華琴、附表7編號177之亡者
張訓禎之「火化日期」欄雖均記載「缺火化許可證」,但
卷內確有上開亡者之火化許可證之現場照片,火化日期均
為111年3月14日(李華琴部分見非供述卷一第480頁,張
訓禎部分見非供述卷二第928頁),足認上開2亡者之火化
日期均為113年3月14日,原判決上開附表編號之「火化日
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3月14日。又被告吳忠應於
113年3月23日廉政官詢問時供承:111年3月14日共收到10
00元,道德禮儀社與豐仁禮儀社的人跟我說錢放在南側旁
的櫃子,我等有空檔時再去拿錢,這筆錢被廉政署扣押等
語(供述卷一第95頁),足見被告2人確有收受各該附表
編號所示金額。
⒊從而,上開附表編號確有火化遺體,原判決認被告2人有收受
如原判決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並無違誤,不能因原
判決上開附表編號之「繳款編號」欄及「火化日期」欄之上
開記載,於量刑上為更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㈡被告二人就本案收受賄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⒈被告許宏成於偵查中供稱:葬儀社、禮儀公司拜託我們讓他
們早一點燒早一點進塔,會包紅包;有一些拜託,我們會幫
他們留爐子給他們燒,比他們早繳錢早來的人就排在他們後
面;他們打給我都是手機或LINE,就是0000000000;紅包給
了我,我會分給吳忠應,因為我放假,他要負責來安排順序
,他們葬儀社來跟我說,我再跟吳忠應講,請他留爐,吳忠
應知道我給他的錢就是要負責留爐,我跟他都對半分;今天
(111年3月14日)豐仁禮儀社老闆陳永慶,另一個是道德禮
儀社的張金城,都是放500元在我們廁所旁的儲藏室桌子的
抽屜,其中一個500元我拿走了,另一個500元是吳忠應拿走
的;龍圓禮儀社老闆王光盛會給紅包,我也會幫他留爐,他
都包1000元,他放在便當盒上面,他會打電話給我,希望排
早一點,早點燒完早點進塔,錢我跟吳忠應對分;瑞興禮儀
社老闆陳國瑞會給紅包,他是給1000元,他也是放剛才說的
儲藏室抽屜;西遊生命境界老闆的兒子謝鎧鴻會給我們紅包
,600元,也是放在那個抽屜,我拿了也會分給吳忠應;冠
輝禮儀社老闆盧俊宇拜託的時候會給我們紅包,會希望我們
排早一點,會打電話給我們要我們等他,我們會先幫他留爐
,我都有分給吳忠應;龍騰生命禮儀社老闆古旻仙會先用衛
生紙將1000元包著,再用許可證夾住給我,在我們大廳進來
一點點的位置給我,他每一件都給,他有時會打電話給我,
也是趕時間希望我排早一點;紅包我都會對半給吳忠應,有
時候當天,有時候2、3天,他們給我現金,我就給吳忠應現
金;水成石材行林永源有因為火化的事情送紅包給我,他都
是包600元,有用紅包包起來也有直接給現金,會直接拿給
我或是丟在吳忠應的抽屜裏面。拿給我的時候就直接找我,
在廁所那邊拿給我或是在辦公桌那邊,他也會給吳忠應,有
時候我在忙或是請假、放假,他就會去找吳忠應,林永源給
我的這些錢,我會給吳忠應,都是一人一半,有時候我先收
到,我就會把錢拿去給吳忠應保管,累積到6千元、8千元時
再平分;我們之前兩個人在收的時候就是由吳忠應保管錢,
我們都知道收了多少錢是因為如果我們誰有收,就會講說誰
誰誰。他沒有作帳,我也沒有作帳,就是累積六千、八千或
一萬就會對分,對分地點在枋寮火化場裏面或是吳忠應他家
的停車場,或是在枋寮農會附近一個綽號叫阿嘉的家附近,
或是在我家前面那邊;福奇禮儀社通常都是盧偉煌跟我接洽
,他都是一件五百;:龍圓禮儀社通常都是王光盛跟我接洽
,他都是一件1000元,他有時候也會給吳忠應,因為他知道
我們兩個都在收,如果我在忙就會拿給吳忠應;龍騰禮儀社
通常都是古旻仙跟我接洽,他把錢捲在衛生紙裡面,再用許
可證把錢捲起來,直接把許可證給我。都是在火化場的前面
那裡,他也會給吳忠應,如果我在裡面忙的話,他遇到吳忠
應就會拿給他;冠輝禮儀社通常都是盧俊宇跟我接洽,他都
是一件1000元,他大部分都找我,但我也有叫他去找吳忠應
過,盧俊宇會把錢給我之外,也會給吳忠應,如果我在裡面
忙的話,他遇到吳忠應就會拿給他;西遊禮儀社通常都是謝
鎧鴻跟我接洽,他都是一件600元,他都把錢放在廁所旁邊
的儲藏室,一個像存錢筒的小盒子,他會來跟我或吳忠應說
錢放在那邊,我或吳忠應就會去把錢收起來;祥聖禮儀社通
常都是林昱岑跟我接洽,他都是一件1000元,他直接把錢拿
給我,找沒人看到的地方直接把現金給我,他也會直接給吳
忠應。我如果有收到,我會去跟吳忠應說祥聖的錢給我了,
吳忠應如果有收到,也會跟我講,我就會把錢放在吳忠應身
上,吳忠應不會拿給我,等湊到一定的金額後再對分;道德
禮儀社通常都是老闆張金城跟我接洽,他錢都放在廁所旁邊
儲藏室的大抽屜内,是我叫他放的,我會在外面看,他放好
會就會出來跟我打個暗號,我就知道了。吳忠應也知道這件
事情,吳忠應看到他來也知道他會去放。因為吳忠應也會去
把那500拿起來,我跟吳忠應都會輪流去把500元拿起來;豐
仁禮儀社通常都是陳永慶跟我接洽,他都是一件500元,他
把錢都放在廁所旁邊儲藏室的小存錢筒内但是他不會用紅包
包起來,我知道他有放是因為我看到他走進去,他放好錢就
會出來跟我打招呼,我就知道他有放了。他大部分都只針對
我,我會去跟吳忠應說豐仁的錢放在那裡,如果我在忙我就
會請吳忠應過去拿,所以吳忠應也知道這500元的目的為何
;瑞興禮儀社通 常 都 是 陳 國 瑞 跟 我 接 洽,他都是
一件1000元,在沒人看到時直接給我,後來我叫他放儲藏室
抽屜。他不會用紅包袋裝。我知道他有放是因為我們會等他
來撿骨,他來撿骨時才會拿給我,撿骨時就會跟我說在裡面
了。他都是找我比較多。但是若我在忙著撿骨我就會跟吳忠
應講,讓吳忠應去把錢拿起來;金寶城禮儀社與我接洽的是
老闆何寶城,他都是放在男廁旁的储藏室的抽屜,他每次都
是給我1千元,沒有用紅包包,我拿到後先給吳忠應,金額
我們都是對分;昆俐禮儀社與我接洽的是林旭屏,他都是跟
我到男廁,每次都是給現金,我拿到後先給吳忠應,金額我
們都是對分;龍盛禮儀社與我接洽的是陳麗文,他都是來到
我們辦公室裡面,在監視器看不到的地方私下拿給我,他每
次都是給我1千元,他好像也有拿給吳忠應過,我拿到後會
先給吳忠應,因為吳忠應會負責保管,金額我們都是對分;
合興禮儀設與我接洽的是阮文得,他都是在辦公室裡面,在
監視器拍不到的地方拿給我,他每次都是給我500元,沒有
用紅包包,我拿到後先給吳忠應,金額我們都是對分;大晉
禮儀社與我接洽的是黃俊榮,他有時在火化場進去的大廳,
監視器拍不到的地方,或我們的辦公室直接給我,確實有拿
600也有拿1千的,我拿到後先給吳忠應,金額我們都是對分
;石心禮儀社與我接洽的是林忠志,他會約我在男廁那邊拿
給我現金,他每次都是給我1千元,沒有用紅包包,我拿到
後先給吳忠應,金額我們都是對分;揚善禮儀社與我接洽的
是王証豊,他有時會拿到辦公室監視器拍不到的地方,或是
大靡監視器看不到的地方直接拿給我,他每次都是給我1千
元,沒有用紅包包,我拿到後先給吳忠應,金額我們都是對
分;水城石材行與我接洽的是林永源,他有時會放在吳忠應
的辦公桌抽屜,有時會直接拿給我,有時用紅包包,有時不
會包,我們拿到後會對分;吳忠應知道這17家葬儀社給的這
些錢,是要作何用途,因為我有跟他說這是要安排爐位的,
他也一起分,也就同意了,我們所收到的賄款平分有合意,
有講好一人一半等語等語(偵3449卷3第63至67頁、偵3449
卷9第191至202頁、偵3449卷21第155至161頁)。
⒉被告吳忠應於111年3月23日廉政官詢問時供稱:一般來說,
殯葬業者希望我們配合家屬進塔時間時,業者會以電話先跟
許宏成聯絡,告知許宏成他們大概幾點會到,許宏成會跟我
說業者大概幾點到,我們會評估他們到場時間,如果預估在
半小時左右,我們就會先預空一個爐給業者,讓業者抵達火
化場時,就直接有爐子可以火化大體,如果同一時間有多家
業者同時到達,我們也會先保留爐位給有跟我們聯絡的業者
;如果許宏成有跟我說叫我預留爐位給有跟我們聯繫的殯葬
業者,我在家屬結束當天的火化撿完骨後,我就會拿到殯葬
業者交給許宏成的錢;龍園禮儀社王光盛都是跟許宏成接觸
,並向王光盛收錢,許宏成向王光盛拿到錢後,許宏成會跟
我說王光盛幾點會到,在王光盛到達前,要我保留爐位給王
光盛;龍騰禮儀社都是向許宏成接洽,都是許宏成和龍騰禮
儀社接觸,也是許宏成向龍騰禮儀社收錢,許宏成跟龍騰禮
儀社聯繫後,許宏成會跟我說龍騰禮儀社幾點會到,在龍騰
禮儀社到達前,要我保留爐位給龍騰禮儀社;冠輝禮儀社都
是向許宏成接洽,我有幫冠輝禮儀社保留爐位,也都是許宏
成交代我幫冠輝禮儀社保留的,冠輝禮儀社的人沒有私下與
我聯繫,也沒有在火化場跟我說要幫他們保留爐位,都是許
宏成和冠輝禮儀社接觸和收錢;都是許宏成把錢交給我,都
是許宏成在接洽的;西遊生命淨界謝鎧鴻會把錢放在男廁出
來旁的一個櫃子裡,我印象中去拿過3、4次,謝鎧鴻是希望
我們能配合他所承辦喪家要進塔或撿骨的時間,如果謝鎧鴻
有遇到我,會當面跟我說,如果謝鎧鴻遇到許宏成,也會當
面跟許宏成說,許宏成就會來跟我說配合謝鎧鴻;我有幫福
奇禮儀社盧偉煌保留爐位,也都是許宏成交待我幫盧偉煌保
留的,盧偉煌的人沒有私下與我聯繫,也沒有在火化場跟我
說要幫他們保留爐位,都是許宏成和盧偉煌接觸和收錢;道
德禮儀社與豐仁禮儀社行賄模式,如同我前述西遊謝鎧鴻行
賄的方式,將賄款放在男廁旁櫃子裡,再由我們去取,道德
禮儀社與豐仁禮儀社是希望我們能配合喪家的火化事宜;道
德禮儀社給我的賄款我自己去櫃子拿的有8次,每次都是500
元,但我每次都會再朋分給許宏成一人一半;豐仁禮儀社給
我的賄款,我自己去櫃子拿的有6次,每次都是500元,但我
每次都會再朋分給許宏成一人一半;如果是許宏成接洽的,
即使許宏成沒跟我明講這是禮儀業者給我們的賄款,我也知
道這些錢是禮儀業者行賄我們的錢;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
社一般都是他們聯絡不到許宏成,或許宏成休假,這兩家業
者才會跟我聯絡,聯絡的目的也是告知我們幾點會到,請我
們幫忙預留爐位,如果許宏成不在,或許宏成休假,上開2
家業者會拿600元給我,我會再跟許宏成對分,如果許宏成
在,上開2家業者就直接接洽許宏成,許宏成向他們拿錢之
後再分我;我沒有直接和瑞興禮儀社陳國瑞接洽過,陳國瑞
都是交付給許宏成,許宏成再拿給我朋分,陳國瑞也是要我
們幫忙預留爐位等語(供述卷一第87至98頁),於113年4月
13日廉政官詢問時供稱:金寶成禮儀社何寶城、昆俐禮儀社
林旭屏、石心禮儀社林忠志、龍盛禮儀社陳麗文、合興禮儀
社阮文得、揚善生命禮儀王証豊、大晉禮儀社黃俊榮等業者
,亦以行賄方式,要我與許宏成預留爐位;金寶成禮儀社何
寶城每次行賄金額1000元,但期間與次數我不清楚,因為何
寶城都是與許宏成聯絡,何寳城有時會直接將賄款拿給我,
有時會將賄款放在空的骨灰罈,我在撿骨時看到裡面有錢,
就會將錢取出,但何寶城多數都是跟許宏成聯絡,我收賄是
為了幫何寶城預留爐位,我向何寶城收賄後,我與許宏成一
人一半;昆俐禮儀社林旭屏都是接洽許宏成,許宏成有向我
提過他拿給我的賄款是林旭屏給的,我知道許宏成交付給你
賄款,是為了幫昆俐禮儀社林旭屏預留爐位,我與許宏成向
昆俐禮儀社林旭屏賄後,我和許宏成一人一半;石心禮儀社
林忠志都是接洽許宏成,我知道許宏成交付給我賄款,是為
了幫石心禮儀社林忠志預留爐位,許宏成會跟我說,我才會
知道是幫哪個業者預留爐位,我與許宏成向石心禮儀社林忠
志收賄後,我和許宏成一人一半;龍盛禮儀社陳麗文都 是
接洽許宏成,許宏成會在辦公室、火化爐後方,我們在整理
骨頭的地點,許宏成看到我時就會把賄款塞在我的口袋,如
果許宏成在忙或休假時,陳麗文會將賄款交給我,許宏成都
會交待,陳麗文會在辦公室泡茶那邊,或是撿骨室,每次交
付1000元賄款給我;合興禮儀社阮文得每次會拿500元給我
或許宏成,阮文得叫我幫他趕一下,就是撿骨頭的時間加快
一點,骨頭撿好一點,我與許宏成向合興禮儀社阮文得收賄
後,我和許宏成一人一半;揚善生命禮儀王証豊都是接洽許
宏成,許宏成會在辦公室、火化爐後方,我們在整理骨頭的
地點,許宏成看到我時就會把賄款塞在我的口袋,許宏成會
告訴我這是我們幫揚善生命禮儀社王証豊預留爐位的賄款,
許宏成放假或不在時,許宏成會交待王証豊將賄款交給我,
我與許宏成向揚善生命禮儀社王証豊收賄後,我和許宏成一
人一半;大晉禮儀社黃俊榮都是接洽許宏成,許宏成會在辦
公室、火化爐後方,我們在整理骨頭的地點,許宏成看到我
時就會把賄款塞在我的口袋或親手拿給我,許宏成會告訴我
這是我們幫大晉禮儀社黃俊榮預留爐位的賄款,黃俊榮都是
將賄款交給許宏成,我和許宏成一人一半,黃俊榮於許宏成
在忙或休假時,就會將賄款交付給我;我和許宏成還有在許
宏成住家外面他停放車子的地方,或我家附近我停放車子的
地方朋分賄款,如果我們兩個人當天其中有人先離開火化場
,我們就會在事後約在我前述地點朋分賄款等語(供述卷一
第133至138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給我們紅包的人(
指殯葬業者)大多打給許宏成,許宏成休息或手機不通就會
打給我,我就會幫他們留爐,如果打給我的我一定會問他是
誰,一定會是認識的業者,他們都是用拜託的,然後會留下
一點錢說這是要給我們喝涼的;這些紅包錢有時撿骨完剛好
有空,許宏成就會拿紅包錢給我,有時太忙就等快下班再一
起給,一般都是分一半,許宏成都是給我現金;殯葬業者給
的錢我都有收到,我跟許宏成一人一半,錢都是收了之後先
放在我這,然後2、3天後就會分,有時候8000元就分了,不
一定要多少天。我們都在辦公室分,如果他有事情先下班,
我們就會約在他家外面,或是我停車的地方;我們收到這些
錢,他們有的是希望我們留爐,有的是希望我們幫他做好一
點,指撿骨跟火化等語(偵3449卷4第68至69頁、偵3449卷1
3第269頁)。
⒊由上開被告許宏成、被告吳忠應之供述可知,被告2人對於本
案原判決附表1至附表17所示收受賄賂犯行,會有由殯葬業
者事先與被告許宏成聯絡後,由被告許宏成告知被告吳忠應
配合安排預約爐位,若被告許宏成不在,殯葬業者也會找被
告吳忠應安排,而賄賂之款項不論是交給被告許宏成或被告
吳忠應,均是由其二人均分,足見被告2人對本案收受賄賂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⒋至於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表示火化
場操作人員並無明確排定遺體與操作人員施作之責任分配,
係依據當日當月遺體數量,由許員、吳員及林員共三人平均
分配操作火化的方式進行等語(本院卷一第441頁),僅能
說明被告2人之工作分配情形。被告2人既有前揭配合殯葬業
者預約安排爐位及合意收受賄賂後二人均分之情事,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依此函文辯稱被告2人為單獨正犯云云,委
無足採。
㈢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
,業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刑事裁定統一
法律見解。原判決認被告2人就附表7、9、10所示各次犯罪
所得分別為88,500、70,000、75,600元,均為5萬元以上,
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自無違誤。
㈣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已
說明本案係由該署接獲檢舉人指稱枋寮殯葬所有2名男性服
務員收受殯葬業者賄賂,替行賄業者安排較佳的火化時間,
嗣經檢舉人指認,確認上開2名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男性服
務員乃是許宏成與吳忠應,並非因許宏成之供述而查獲吳忠
應等情,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
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製作
之職務報告(原審卷一第281、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
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
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檢舉筆錄(原
審卷一第287、第289頁)等存卷可憑。另自卷附之原審法院
通訊監察書可知被告吳忠應自110年2月24日起早經廉政官以
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此有原審法院110年
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存卷可憑(原審卷
一第295至296頁),亦可佐證上開職務報告所述確屬有據,
且本案於搜索當天即111年3月14日除對被告許宏成製作廉政
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外,亦同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
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顯然並非單以被告許宏成
之供述即認定被告吳忠應涉入本案,故原審認本案非因被告
許宏成之供述而查獲共同被告吳忠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項後段減刑規定之適用,亦無違誤。
㈤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至被告之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
度、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均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
輕重所應參酌之一般事項,苟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
或背景,在客觀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
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查被告2人身為枋寮殯葬所之公務員,
且自承知悉收受殯葬業者紅包賄賂乃係殯葬所早已嚴加禁止
之陋習(原審卷一第145至146頁),仍為本案收受賄賂犯行
,考量被告2人犯罪時間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
為止多次收賄,期間超過3年,收賄之殯葬業者多達17家,
收賄金額合計高達50萬1,900元,渠等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時間甚長、次數甚多、收賄之金額亦不低
,本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為本案犯罪行為時有何特
殊原因環境或背景,而在客觀上顯可憫恕之情形,且被告2
人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就原判
決附表1至17所示17次犯行各別(遞)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
度為3年6月、1年9月,客觀上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原審判
決未適用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亦無違誤。
⒉被告許宏成上訴意旨雖謂原審未審酌被告許宏成自始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及惡性顯低於共同被告吳忠應,被告許宏成犯
罪情節輕微云云,然審酌本案收賄過程,多數殯葬業者係與
被告許宏成聯繫,由被告許宏成轉知被告吳忠應配合安排爐
位時間,多數殯葬業者亦將賄款交給被告許宏成,由被告許
宏成轉交被告吳忠應朋分,被告許宏成之犯罪情節實較被告
吳忠應為重,尚難僅因被告許宏成於被查獲後先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較被告吳忠應為佳,遽認被告許宏成犯罪情節輕微
,而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㈥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
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
。查原判決已就被告本案犯行之刑罰裁量理由說明:審酌被
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於案發時既身為公務員,本應恪遵職
責,清廉自持,詎渠等不思杜絕足以敗壞國家公權力形象的
紅包文化,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僅為貪求個人不法私利,
即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於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
獲為止為附表1至17所示收受賄賂行為,收受賄賂金額高達5
0萬1,900元,亡者人數更多達720人,除對當地公務員之廉
潔形象產生損害,亦嚴重減損公眾對於國家整體公務員品格
操守及公權力之信賴,渠等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許宏
成為主要出面向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取賄賂之人,被告吳忠應
則係於被告許宏成休假或不在場時,出面收取賄賂款項之人
,共犯間之犯罪分工程度為許宏成居於主導地位:惟考量被
告2人於犯後均已能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態度
尚屬可取;並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前均無犯罪前科,渠
等素行堪認良好;又被告許宏成於原審自承:高職畢業,已
婚,有二子均未成年,家中有父母、小孩需要伊撫養,名下
無財產,有負債,負債幾十萬等語、被告吳忠應於原審自承
:案發時擔任火或遺體約聘雇人員,8、9年前開始做到本案
被查獲之後就沒做,月收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等語;另
被告許宏成係低收入戶,其父親許來文罹患「冠狀動脈疾病
、心室顫動、呼吸衰竭」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被告
許宏成之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枋寮醫療社團法
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許來文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
件存卷可憑,及檢察官、被告許宏成、吳忠應及渠等辯護人
於原審對於量刑之意見等情,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
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
應執行刑,如未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罪質、行為態樣、犯
罪頻率、犯罪動機等因子,整體考量各別犯罪間之關聯性,
逕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
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刑罰對被告造
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
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
2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以
本件被告2人所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17罪
之罪質、行為態樣均相同、全部17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亦均
相近,且目的均係為牟取不法金錢利益,暨整體犯行之應罰
適當性等情,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罪,定被告許宏成、被
告吳忠應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業已妥為考
量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原判決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範圍,原審就被告2人各罪之量刑已屬各罪之
低度刑,所定應執行刑亦已給予刑期大幅折讓之恤刑利益,
並未違背公平正義、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原審量刑尚稱妥適,無任何偏重不當,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情
形或違法之處。
㈦從而,被告2人上訴主張其2人非共同正犯,並指摘原審量刑
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岳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成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忠應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49
、6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宏成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
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
公權參年。
吳忠應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
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
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一、許宏成、吳忠應2人於民國107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
,均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下稱枋寮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
契約聘僱之人員,經指派於該鄉公所設立之殯葬管理所(以
下簡稱枋寮殯葬所,包含火化場在內)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
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
潔、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
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
分配表)」,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許宏成、吳忠應2人均明知依枋寮鄉公所訂定之「屏東縣枋
寮鄉火化場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枋寮鄉殯儀館收
費標準」及「屏東縣各鄉鎮市殯葬設施收費參考一覽表」等
規定,在枋寮殯葬所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申請遺體火化之
死者家屬只需依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火化規費給枋寮鄉公所
,且規費已包括火化後撿骨裝罐,此外無須再繳納任何費用
。詎許宏成、吳忠應於108年1月起迄今,藉渠等辦理遺體火
化之職務上行為,明知每具大體之火化,須於火化前3日完成
預約登記,當日火化大體則須依照火化證明書遞送到枋寮鄉
火化場之時間,依序排隊進爐火化大體,不得恣意更動或調
整火化順序,竟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由許宏成以其所有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
)1支(已扣案)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聯
絡,並出面與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受殯葬業者交付之賄賂(俗
稱火化撿骨紅包),於許宏成休假或不在場時,由吳忠應出
面向到場辦理遺體火化之殯葬業者收取賄賂款項,再交由吳
忠應保管。惟殯葬業者不願依序排隊等候,為求當下及日後
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順利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便向死
者家屬有所交待,均於到場火化遺體之當日,於遺體火化前
,交付賄款給許宏成或吳忠應。計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
14日查獲為止,許宏成、吳忠應因此取得之賄賂款項共計新
臺幣(下同)50萬1,900元賄款,渠等朋分後,每人各自收
受25萬950元賄款(各次接續收賄內容詳如犯罪事實欄三及
附表1至附表17)。
三、在上述許宏成、吳忠應收受賄賂期間,殯葬業者有如下對公
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事實:。
㈠龍圓生命禮儀社(下稱龍圓禮儀社)負責人王光盛(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
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附表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
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
0元之賄款以橡皮筋夾在便當盒上之方式,當許宏成或吳忠
應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
許宏成、吳忠應。
㈡西遊生命境界會館(下稱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
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附表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
將每具大體為現金600元之賄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
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當日許宏成或吳
忠應即前往收受,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6,400元
予許宏成、吳忠應。
㈢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3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3所示每具大體
為1,000元之賄款放置於香菸盒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
內大廳,當場交付賄賂予許宏成或吳忠應收受,共計24次,
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3,2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㈣龍騰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龍騰禮儀社)負責古旻仙(另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
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
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附表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
將如附表4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包在衛生紙內,復
將衛生紙夾放在火化許可證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
廳,當場交付予許宏成或吳忠應收受,共計10次,接續交付
賄賂共計10,0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5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
元之賄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
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
往收受,共計29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9,000元予許宏成
、吳忠應。
㈥豐仁禮儀社負責人陳永慶(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6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
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
儲藏室內的小置物盒,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往收受,共
計9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4萬5,0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㈦道德禮儀社負責人張金城(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7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
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
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往收受,
共計17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8萬8,500元予許宏成、吳忠
應。
㈧福奇禮儀社員工盧偉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
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
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8所列日期,辦理
如附表8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
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
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往收受,共計
1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㈨祥聖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祥聖禮儀社)員工林昱岑(另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
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
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附表9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9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
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或是大辦公室內,將每具大體
為1,000元之匯款,交付予許宏成或吳忠應,共計70次,接
續交付賄賂共計70,0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㈩水成石材行負責人林永源(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0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0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2
,000元不等之賄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
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許宏成或吳忠
應即前往收受,共計105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7萬5,600元
予許宏成、吳忠應。
金寶城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
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
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1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1,000元
之賄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
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往收
受,共計1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4,000元予許宏成、吳
忠應。
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2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2,000元之
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內,交付許宏成,
共計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3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
之賄款放在骨灰罈的紙箱內,再放置於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
縣枋寮鄉火化場內撿骨室旁邊,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往
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許宏成、
吳忠應。
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4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
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交付於許宏成或
吳忠應,共計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000元予許宏成、吳
忠應。
大晉禮儀社負責人黃俊榮(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5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1
,000元不等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
大廳內,交付於許宏成或吳忠應,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
共計4萬1,6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石心禮儀社負責人林忠志(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6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以每具大體為200元之
賄款置放在許宏成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
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許宏成或吳忠應即前往收受
,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6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
揚善禮儀社負責人王証豊(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7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1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
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
付於許宏成或吳忠應,共計3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3萬7,0
00元予許宏成、吳忠應。
四、嗣於111年3月14日下午,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
稱南調組)人員持搜索票至枋寮殯葬所火化場執行搜索時,
當場在吳忠應身上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
罪所得之現金1萬0,800元、OPPO手機1支(IMEI:000000000
000000號)、吳忠應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
0000號)1本、吳忠應合會資料1件及合會資料㈠、㈡各1件及
非吳忠應所有之110年枋寮火化場實聯制登記表1本、火化許
可證1件、火化場員工工作記事表1件、枋寮鄉公所殯葬管理
所簽到(退)簿1件等物。另在許宏成屏東縣○○鄉○○路000號
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在許宏成所攜帶之包包內及房間內查
扣上開許宏成之手機1支,及許宏成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1萬7,500元(內含1萬4,700元【無紅包
袋裝】、2,600元【紅包袋裝】、200元【紅包袋裝】)、牛
皮紙袋1個(內含現金2萬元【千元鈔20張】)、紅包袋8個
(除1個空紅包袋,其餘分別內裝600元、1,500元、2,000元
、100元、600元、1,200元、200元)、539簽單1件、許宏成
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吳○晴
郵局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許宏成土
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許宏成郵局存
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並在其枋寮火化場辦公處
所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茶葉罐
1個、手寫紙條1件及非其所有之電腦設備(火化場監視器主
機,含電源線、滑鼠各1個)等物。並由被告許宏成、吳忠
應2人於本案偵查中之111年5月6日,各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
。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中
所引用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
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55至156頁、本院卷二第
33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
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均具
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
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宏成於廉政官詢問、偵訊、羈押
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卷一1至14頁、偵3449卷三第41
至54頁、偵3449卷三第61至68頁、偵3449卷三第225至231頁
、供述卷一第18至39頁、偵3449卷九第189至202頁、供述卷
一第58至76頁、偵3449卷二一第155至161頁、第325至326頁
、偵3449卷二一第513至517頁、第523至524頁、本院卷一第
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及被告吳忠應於廉政官
詢問、偵訊、羈押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供述卷
一第77至85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第213至219頁、偵
3449卷四第23至36頁、偵3449卷四第67至79頁、偵3449卷十
三第241至260頁、偵4339卷十三第265至271頁、偵3449卷二
一第163至182頁、第319至321頁、第327至331頁、本院卷一
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並有下列證據足以
佐證:
⒈人證部分:
證人歐陽吉倉(時任枋寮殯葬管理所所長)於廉詢及偵查中
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34至439頁、偵3449卷一第205
至207頁)、證人董佳琪(時任屏東縣葬儀公會總幹事)於
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40至443頁、偵34
49卷一第237至239頁)、證人郭芷鈴(龍騰生命禮儀公司員
工)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52至454頁
、偵3449卷一第177至179頁)、證人郭明同(福奇禮儀企業
負責人)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
02頁、偵3449卷一第189至191頁)、證人林秉毅(時任枋寮
火化場服務員)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
195至202頁、第219至221頁)。
⒉書證與物證部分:
屏東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104年10月22日屏縣葬商(境)字
第104061號函(供述卷一第444頁)、屏東縣政府105年8月2
4日屏府政預字第10528168900號函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供
述卷一第446至448頁)、屏東縣政府106年7月11日屏府民殯
字第10623348000號函(供述卷一第450至451頁)、現場蒐
證照片(非供述卷一第230至231頁、第480頁、非供述卷二
第928頁、偵3449卷一第43至44頁、第55至61頁、第63至65
頁、第69頁、第71至76頁)、被告許宏成與被告吳忠應通訊
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525至1526頁)、枋寮鄉公所火化
場業務職掌表(偵3449卷一第23頁)、檢舉人A1手繪置放賄
款之現場圖(偵3449卷一第53頁)、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
調查組職務(勘驗)報告及照片(偵3449卷一第131至133頁)
、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業務規費收入日報表(偵3449卷二第
17至88頁)、領據(偵3449卷二第277頁、第371頁)、法務
部廉政署扣押物編號6-12(治喪明細表)(偵3449卷三第19
至23頁)、廉政官製作之被告許宏成、吳忠應收賄表(偵34
49卷三第71至7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逮捕通知
(偵3449卷三第97至100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
製作職務報告(偵3449卷三第129頁)、扣押物品清單(111
保管字第706、707號)(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5頁、第33
7至339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3年4月23日簽呈暨宣導事
項告示牌與宣傳單影本(偵3449卷二一第409至415頁)、法
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偵34
49卷二一第451至455頁、第459至462頁、第464至467頁、第
471至474頁、第476至480頁、第482至485頁、第488至491頁
、第495至498頁、第501至504頁、第507至511頁)、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111年度偵字第
6828號緩起訴處分書(偵3449卷二一第587至629頁)、法務
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1045號)、(111年
度保字第1046號)(偵6828卷第355至365頁)、扣押物品清
單(111年度成保管字第342號)(本院卷一第95至102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1642號通訊
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87至189頁)、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824號通訊監察聲請
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93至195頁)、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99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
附表(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215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
院卷一第211至21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
巨聲監字第93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
27至22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
28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37至239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480號通訊
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41至243頁)、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屏檢錦溫111偵3449字第1129025
520號函(本院卷一第279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
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
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
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
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
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
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
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屏檢錦實112蒞29
79字第1129028521號函及所附被告許宏成、吳忠應通訊監察
書(本院卷一第291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7月3日廉南政
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2056號函所附被告許宏成、吳忠應
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一第293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
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本
院110年聲監續字第3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
第297至29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70號通訊監察書及
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9至30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
第63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1至302頁)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
卷一第303至30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1號通訊監察
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5至306頁)、本院110年聲監
續字第117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7至308
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4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本院卷一第311至31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4號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3至314頁)、本院11
0年聲監續字第16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
15至31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
附表(本院卷一第317至31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本院
111年聲監續字第2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
321至322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
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3至324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99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5至326頁)、本院
110年聲監續字第3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
327至32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
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9至33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
3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本
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
第333至33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0號通訊監察書及
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5至33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
第11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7至338頁)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31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
院卷一第341至34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5號通訊
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3至344頁)、本院111年
聲監續字第166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5
至34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
表(本院卷一第347至34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2號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9至350頁)及附表1
至17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查。
㈡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謂「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係指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即學理上所
稱「身分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
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
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
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均屬身分公務員(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許宏
成、吳忠應為前揭行為時,均係枋寮鄉公所依據臨時人員勞
動契約僱用之臨時人員,並派任於枋寮殯葬所,負責受理枋
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
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並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
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工
作業務一情,除據被告許宏成(見供述卷一第1至3、第22頁
、偵3449卷三第61至63頁)、吳忠應(見供述卷一第78至80
、第99至100頁、第120至122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
自承在卷外,並有屏東縣○○鄉○○000○00○00○○鄉○○○○0000000
00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4頁)、屏東縣○○鄉○○000○0○00○○
鄉○○○○000000000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5頁)、屏東縣○○
鄉○○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6
頁)、屏東縣○○鄉○○○鄉○○○○0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
一第27頁)、屏東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0
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8頁)、屏東縣○○鄉○○000○0○00○○鄉
○○○○0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9頁)、屏東縣○○
鄉○○0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
0頁)、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
非供述卷一第31頁)、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
00000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2頁)、屏東縣○○鄉○○000○0○0
0○○鄉○○○○000000000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3頁)、屏東縣
○○鄉○○0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
第34頁)、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0號
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5頁)、屏東縣○○鄉○○000○00○00○○鄉○
○○○0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6頁)、屏東縣○○鄉
○○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7頁
)、屏東縣○○鄉○○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所附屏
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殯葬管理所許宏成、
吳忠應業務項目、環境與設備責任區域分配表、殯葬管理所
人員管理、殯葬管理所業務現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工作
規定(偵3449卷二一第387至403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政
風室111年5月2日枋政字第111028號函及所附屏東縣枋寮鄉
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上半年,起訴書誤載為106年)
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29日簽呈
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6 年下半年度工作表現
評審表、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下半年
)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6月8日、107年6月20日簽呈
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7年上半年度(起訴書誤
載為107年下半年)工作表現評審表(偵3449卷二一第417至
433頁)、枋寮鄉立火化場收費標準(偵3449卷二一第437頁
)、屏東縣枋寮殯葬管理所「辦理火化案件流程」圖(偵34
49卷二一第439頁)等件在卷可稽。故被告2人於案發時均係
受枋寮鄉公所聘用,又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
分配表)」職司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工作業務之工
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被告2人乃均係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依法令任用,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應屬明確。
㈢公訴意旨固然另就附表2主張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尚有就亡
者林珮玟行賄600元予被告吳忠應、許宏成2人,繳款編號04
1366,火化日期為109年1月10日,行賄金額600元云云,惟
查卷附之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
表(供述卷一第47頁)及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
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
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
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均未見載有上開亡
者姓名、繳款編號等資料之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
許可證,難認公訴意旨上開主張有何憑據,故本院認為公訴
意旨就此部分之主張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足徵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
實相符,自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
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
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
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
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
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
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
例意旨參照)。從賄賂方面觀之,行為人所收受賄賂,若非
可認屬一般餽贈者,不論係以任何名義或變相給付,均屬之
,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
從職務上之行為觀之,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如有以收受賄賂
作為踐行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者,且踐行職務上行為,該
罪即告成立,並不以受賄方完成行賄方所預期之目的為限。
查:依前開證人之證述,對照事件進行之時序與時間之密接
上觀察,被告2人各次收受賄款之時間及金額,顯與遺體火
化等被告2人職務上行為之內容,具有對價關係,應無疑義
。是核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2人犯罪次數之說明:被告許宏成之辯護人為被告許宏成
辯護:希望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等語(本院卷二
第100頁),被告吳忠應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吳忠應辯護:被
告吳忠應與同案被告許宏成各次收受禮儀社之「火化撿骨紅
包」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行為態樣均相同,所侵害之
法益均為同一法益,時間緊接或重疊,交付及收受之目的益
均相同等情,應屬集合範為一罪為法律上之評價(最高法院
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參照)等語(本院卷一第173頁)
。經查:本案被告許宏成、吳忠應各次索賄之對象分別為犯
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並非逕行分別
對附表1至17所示亡者家屬行賄,又被告2人收賄次數依附表
1至17之編號可知為2次至177次,收取紅包之數量甚多,且
依附表1至17所示之收賄時間橫跨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
日,時間亦長,又因次數頻繁,被告2人向各該殯葬業者收
取紅包之時間多有重疊,則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主觀上
可否區分各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係針對附表1至17所示各該亡
者家屬所為,實非無疑。反之,被告2人係向犯罪事實欄三㈠
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紅包既為渠等坦承不諱
,渠等主觀上自可知悉係向上開特定之17人收取賄賂,堪認
渠等主觀上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各自有基於職務上之行
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渠等各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
人多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不過僅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
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
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故被告許宏成之辯護人認為應以死亡火化人數
、日期單獨論斷云云,本院認為尚難憑採。至被告吳忠應之
辯護人認被告吳忠應及許宏成所為本案全部基於職務上之行
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云云,而細查其所引用之96年
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係針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
條之1所指投票行賄罪(修正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所為之解釋,固然投票行賄罪本質上具有備反覆、延續
之行為特徵,然與本案殯葬所公務員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
之行為實屬有別,本案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客觀上
並不需要反覆延續實施始能達其收受賄賂之目的,自難認被
告2人之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故被告
吳忠應之辯護人上開辯詞亦難憑採。綜上,被告2人就附表1
至17所示各次向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賄賂之行為,顯
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應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應均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應按亡者人數各別論罪予分論
併罰,容屬有誤,亦予指明。
㈢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共17次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2人就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就上開各次公務員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均自白不
諱,業如前述,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
,有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706、707號)在卷可按(
見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9頁),是就被告2人所為上開17
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均應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
⒉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
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
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藉由分工合作、
互相利用,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其危險及惡性均甚於單獨
正犯,故刑法中不乏對共同正犯加重處罰之規定(如刑法第
222條第1項第1款、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等)。而公務員利用公務行政體系上下指揮監督或彼
此平行連結之模式集體貪污,擴大犯罪規模,使犯罪易於遂
行,且難以查獲,相較單獨正犯尤無從等同視之,倘因涉案
者為複數行為人,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即可邀減刑寬典
,不但有違共犯責任理論,且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
貪污,殊悖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目的(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
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共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如共同收取之賄賂達5萬元已上,揆諸上開判決意
旨,不得以渠等犯罪人數為2人而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
而邀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減刑寬典。查被告2人就除
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表1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3,000、26,400、23,200
、10,000、29,000、45,000、6,000、14,000、6,000、13,0
00、1,000、41,600、2,600、37,000元,均為5萬元以下,
衡酌渠等犯罪情節、手段,並非怙惡不悛,手段亦尚屬平和
,對於枋寮殯葬所之公務運作,亦未肇生過大損害及影響,
應認渠等情節均屬輕微,是被告2人所為上開各次公務員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
被告2人就附表7、9、10所示各次犯罪所得分別為88,500、7
0,000、75,600元,均為5萬元以上,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
用。
⒊另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
文。查被告許宏成之辯護人固然為被告許宏成辯護有供出共
同被告吳忠應而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本院卷二第10
2至103頁),然據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
製作之職務報告可知本案係由該署接獲檢舉人指稱枋寮殯葬
所有2名男性服務員收受殯葬業者賄賂,替行賄業者安排較
佳的火化時間,並經檢舉人指認,並非經被告許宏成之供述
而查獲同案被告吳忠應等語,此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
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
(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
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
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
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
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
第289頁)等件存卷可憑。另自卷附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可知
被告吳忠應自110年2月24日起早經廉政官以本院核發之通訊
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此有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
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亦
可佐證上開職務報告所述確屬有據,且本案於搜索當天即11
1年3月14日除對被告許宏成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
外,亦同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
偵訊筆錄,顯然並非單以被告許宏成之供述即認定被告吳忠
應涉入本案,故本案既非因被告許宏成之供述而查獲共同被
告吳忠應,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
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
其適用。至被告之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個人家庭經濟
狀況等情狀,均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所應參酌之一
般事項,苟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
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
。本案被告許宏成及吳忠應之辯護人固然均為被告許宏成、
吳忠應2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卷一第1
44頁、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惟考量被告2人身為枋寮
殯葬所之公務員,且自承知悉收受殯葬業者紅包賄賂乃係殯
葬所早已嚴加禁止之陋習(本院卷依第145至146頁),不僅
令國人在喪親之餘尚需承受毫無必要之支出,且嚴重破壞國
家管理殯葬所之形象,又被告2人犯罪時間自108年1月起至1
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多次收賄,期間超過3年,收賄之殯葬
業者多達17家,收賄金額合計高達50萬1,900元,顯然渠等
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時間甚長、次數甚多
、收賄之金額亦不低,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
第12條第1項就附表1至17所示17次犯行各別減刑後量處法定
最低刑度即3年6月、1年9月,客觀上尚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
憫恕之情事,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之必要,
並予敘明。
⒌被告就附表許宏成、吳忠應2人就除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
表1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4次
),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適
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於案發時既身為公務員,本應
恪遵職責,清廉自持,詎渠等不思杜絕足以敗壞國家公權力
形象的紅包文化,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僅為貪求個人不法
私利,即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於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
14日查獲為止為附表1至17所示收受賄賂行為,收受賄賂金
額高達50萬1,900元,亡者人數更多達720人,除對當地公務
員之廉潔形象產生損害,亦嚴重減損公眾對於國家整體公務
員品格操守及公權力之信賴,渠等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
告許宏成為主要出面向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取賄賂之人,被告
吳忠應則係於被告許宏成休假或不在場時,出面收取賄賂款
項之人,共犯間之犯罪分工程度為許宏成居於主導地位:惟
考量被告2人於犯後均已能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態度尚屬可取;並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前均無犯罪前
科,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
憑(本院卷一第77至79頁),渠等素行堪認良好;又被告許
宏成於審理時自承:高職畢業,已婚,有二子均未成年,家
中有父母、小孩需要伊撫養,名下無財產,有負債,負債幾
十萬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被告吳忠應於審理時自承:
案發時擔任火或遺體約聘雇人員,8、9年前開始做到本案被
查獲之後就沒做,月收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等語(本院
卷二第98頁);另被告許宏成係低收入戶,其父親許來文罹
患「冠狀動脈疾病、心室顫動、呼吸衰竭」並領有身心障礙
證明等情,有被告許宏成之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許來文之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65至169頁),
及檢察官、被告許宏成、吳忠應及渠等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
見等情(本院卷二第100至10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
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
執行刑,如未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罪質、行為態樣、犯罪
頻率、犯罪動機等因子,整體考量各別犯罪間之關聯性,逕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
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
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2
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以本
件被告2人所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17罪之
罪質、行為態樣均相同、全部17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亦均相
近,且目的均係為牟取不法金錢利益,暨整體犯行之應罰適
當性等情,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罪,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㈦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及渠等辯護人均請求宣告緩刑(本院
卷二第102至103頁),惟被告2人經本院於主文所宣告之執
行刑均已超過2年,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不符緩刑之
要件,自不應給予緩刑,併予敘明。
㈧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
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
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
意旨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
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
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
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就所犯公務員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既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
宣告,爰斟酌被告2人前述之犯行情狀各宣告褫奪公權如附
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期間。又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故被告既經本院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乃擇其各罪中最長之褫
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四、沒收方面: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為被告許宏成所
有等情,有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
查,而被告許宏成於審理中自承係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
者王光盛等17人聯絡用以收賄之工具(本院卷二第98頁),
足認係被告許宏成所有且供附表1至17等17次犯罪所用之工
具,爰依上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
宣告沒收。
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
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是符合上開規定之犯罪,自
應就犯罪所得財物,諭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無例
外,以澈底剝奪貪污犯罪之所得財物。至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
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
罪行為人或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
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
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追繳、沒收或
發還被害人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自應一
併適用,不可混淆。是被告犯上述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
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
,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
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
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
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
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
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許宏成、吳忠應2人如附表一
各編號所收受之賄賂即犯罪所得,為被告2人於審理時自承
均已於偵查中繳回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且被告2人並
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等情,亦經本院認
定如上,而無庸再諭知追徵其價額,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
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據被告2人於審理時供述均非渠等犯罪所用
之物(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且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
請宣告沒收,無證據可認為本案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
得,自不應宣告沒收,復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主文欄 1 犯罪事實三㈠ ①證人王光盛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供述卷一第177至189頁、偵3449卷二第357至365頁、偵3449卷四第195至199頁、第231至234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4頁) ③龍圓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供述卷一第191至215頁、非供述卷一第44至69頁、偵3449卷二第293至343頁、偵3449卷四第203至228頁、偵3449卷十第41至66頁) ④龍圓禮儀社王光盛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16頁、偵3449卷一第345頁) ⑤龍圓禮儀社王光盛手機畫面截圖(供述卷一第217至219頁) ⑥龍圓禮儀社王光盛與許宏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25至29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2 犯罪事實三㈡ ①證人謝鎧鴻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25至233頁、偵3449卷二第225至241頁、偵3449卷四第11至15頁、第19至22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 ③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 ④西遊禮儀社謝鎧鴻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34頁) ⑤西遊生命淨界會館員工謝鎧鴻與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1至33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3 犯罪事實三㈢ ①證人盧俊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40至244頁、偵3449卷二第271至273頁、偵3449卷四第129至133頁、第185至189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6頁) ③冠輝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162至207頁偵3449卷二第251至260頁、偵3449卷四第137至184頁、偵3449卷十第91至112、117至166頁、偵3449卷十五第173至218頁) ④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與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5至36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4 犯罪事實三㈣ ①證人古旻仙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61至270頁、偵3449卷三第31至35頁、第37頁、偵3449卷四第235至239頁、第265至268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5頁) ③龍騰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10至229、237至238頁、偵3449卷三第25至27頁、偵3449卷四第243至262頁、偵3449卷十第71至90頁、偵3449卷十四第59至78頁) ④龍騰禮儀社負責人古旻仙與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7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5 犯罪事實三㈤ ①證人陳國瑞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76至284頁、偵3449卷一第293至302頁、第301至302頁、偵3449卷五第249至251頁、第315至321頁、偵6828卷第199至200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6頁) ③瑞興禮儀社陳國瑞111年3月14、15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285頁) ④瑞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41至297頁、偵3449卷一第267至289頁、偵3449卷五第255至312頁) 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與被告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一第239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6 犯罪事實三㈥ ①證人陳永慶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01至309頁、偵3449卷六第239至244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4至55頁) ③豐仁禮儀社陳永慶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310頁) ④豐仁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301至479頁、偵3449卷六第19至228頁、偵3449卷十二第11至189頁、偵3449卷十五第227至407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7 犯罪事實三㈦ ①證人張金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14至320頁、偵3449卷七第487至491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0至53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道德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486至926頁、偵3449卷七第19至481頁、偵3449卷十一第21至373頁、偵3449卷十四第325至512頁、偵3449卷十六第5至167頁) ⑤道德禮儀社張金城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偵3449卷七第483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 8 犯罪事實三㈧ ①證人盧偉煌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1至325頁、偵3449卷八第427至430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3頁) ③福奇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35至958頁、偵3449卷八第15至424頁、偵3449卷十第13至36頁、偵3449卷十四第11至24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9 犯罪事實三㈨ ①證人林昱岑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6至330頁、偵3449卷九第157至160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8至49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祥聖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61至1102頁、偵3449卷九第15至153頁、偵3449卷十第263至396頁、偵3449卷十一第5至9頁、偵3449卷十四第175至312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 10 犯罪事實三㈩ ①證人林永源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31至337頁、偵3445卷五第237至239頁、偵3449卷十三第7至10頁、偵3449卷十三第13至17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15至116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水成石材行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106至1234頁、偵3449卷五第23至233頁、偵3449卷九第215至423頁、偵3449卷十三第31至239、279至487頁) ⑤水成石材行負責人林水源與被告許宏成、吳忠應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40至42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11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何寶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45至354頁、偵3449卷十六第251至255頁、第257至260頁、偵6828卷第227至228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金寶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38至1239頁) ③金寶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40至1267頁、偵3449卷十六第169至250頁) ④金寶成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與被告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68至1270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12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林旭屏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55至360頁、偵3449卷十九第303至309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71至1273頁) ③昆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75至1280頁、偵3449卷十九第21至209頁) ④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與被告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81至1286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13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陳麗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61至364頁、第368至372頁、第374至378頁、偵3449卷二十第135至138頁、偵6828卷第187至188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87至1288頁) ③龍盛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90至1313頁、偵3449卷十六第23至140頁、偵3449卷二十第15至132頁) ④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與被告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73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14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阮文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79至386頁、第400至404頁、偵3449卷二十第243至246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398至399頁) ③合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16至1319頁、偵3449卷十六第285至372頁、偵3449卷二十第151至160、163至240頁、偵3449卷二一第121至124頁) ④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與被告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90至397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15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黃俊榮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08至413頁、偵3449卷十七第127至131頁、偵6828卷第193至194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320至1321頁) ③大晉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22至1409頁、偵3449卷十七第13至124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 16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林忠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14至4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7至311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石心生命禮儀公司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410至1419頁) ③石心生命禮儀公司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20至1445頁、偵3449卷十七第155至184、187至3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3頁) ④石心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林忠志與被告許宏成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446至1447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 17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王証豊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21至425頁、偵3449卷十八第399至401頁、第405至407頁、偵3449卷二十第249至253頁、第337至340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26頁) ③揚善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49至1522頁、偵3449卷十八第325至398頁、偵3449卷二十第259至272、275至334頁) 許宏成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 吳忠應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
附表1:
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圓 044295 莊英仔 110/03/23 1000 13,000 2 龍圓 044360 林潘美雪 110/04/03 1000 3 龍圓 044635 張柯春女 110/05/12 1000 4 龍圓 044949 黃素月 110/06/27 1000 5 龍圓 045152 朱復到 110/07/29 1000 6 龍圓 045204 曾陳錦菊 110/08/07 1000 7 龍圓 045234 傅正忠 110/08/14 1000 8 龍圓 045600 易潘和枝 110/10/13 1000 9 龍圓 045672 洪賜道 110/10/25 1000 10 龍圓 045692 陳潘梅花 110/10/28 1000 11 龍圓 045867 潘進生 110/11/26 1000 12 龍圓 045945 羅清萬 110/12/08 1000 13 龍圓 空白 尤敏勝 110/12/10 1000
附表2
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西遊 041355 林秀菊 109/01/08 600 26,400 2 西遊 041365 廖詹碧連 109/01/10 600 3 西遊 041421 李水永 109/01/18 600 4 西遊 041516 梁阿節 109/02/01 600 5 西遊 041607 賴范谷妹 109/02/12 600 6 西遊 041701 李潘富美 109/02/24 600 7 西遊 041768 張林昭蓉 109/03/03 600 8 西遊 041850 楊建雄 109/03/13 600 9 西遊 042163 卓文雄 109/04/28 600 10 西遊 042491 紀秋得 109/06/18 600 11 西遊 042568 黃有福 109/06/30 600 12 西遊 042586 郭添樹 109/07/02 600 13 西遊 042727 劉明正 109/07/22 600 14 西遊 042910 黃吳美珠 109/08/20 600 15 西遊 042975 陳偉宗 109/09/01 600 16 西遊 043107 許洪麗 109/09/26 600 17 西遊 043220 洪陳碧珠 109/10/15 600 18 西遊 043294 李金河 109/10/27 600 19 西遊 043454 陳秋成 109/11/21 600 20 西遊 043689 朱沈盆 109/12/26 600 21 西遊 043814 彭德兵 110/01/14 600 22 西遊 043881 黃明月 110/01/21 600 23 西遊 044120 季邦鳳 110/02/24 600 24 西遊 044216 許喜義 110/03/11 600 25 西遊 044265 江惠珠 110/03/19 600 26 西遊 044432 劉博隆 110/04/13 600 27 西遊 044491 阮俐云 110/04/21 600 28 西遊 044836 衛竹英 110/06/09 600 29 西遊 044915 張增文 110/06/22 600 30 西遊 045003 鍾雪芳 110/07/05 600 31 西遊 045049 陳碧紅 110/07/13 600 32 西遊 045103 林曾綉鑾 110/07/21 600 33 西遊 045382 王翁靜 110/09/09 600 34 西遊 045470 湯先雲 110/09/24 600 35 西遊 045536 陳林金生 110/10/02 600 36 西遊 045644 林萬山 110/10/21 600 37 西遊 045762 陳家英 110/11/09 600 38 西遊 045925 蘇娘妹 110/12/05 600 39 西遊 045965 蕭應麟 110/12/11 600 40 西遊 046014 張豐榮 110/12/20 600 41 西遊 046104 陳春茂 111/01/03 600 42 西遊 046283 陳福章 111/01/27 600 43 西遊 046378 趙應麟 111/02/11 600 44 西遊 046496 蘇有全 111/02/24 600
附表3:
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冠輝 038985 陳林阿瓊 108/01/18 1000 23,200 2 冠輝 039016 許炎子 108/01/23 1000 3 冠輝 039179 余何金鳳 108/02/18 1000 4 冠輝 039710 許志民 108/05/07 1000 5 冠輝 040004 宋陳秀里 108/06/21 1000 6 冠輝 040453 歐文昌 108/08/23 1000 7 冠輝 040487 王陳銀牒 108/08/30 1000 8 冠輝 040579 余榮坤 108/09/13 1000 9 冠輝 040770 莊鄭蘭香 108/10/13 1000 10 冠輝 041137 宋連協 108/12/08 1000 11 冠輝 041570 林蘇素珠 109/02/06 1000 12 冠輝 041642 陳茂榮 109/02/16 1000 13 冠輝 041696 林秉緯 109/02/22 1000 14 冠輝 042445 宋振坤 109/06/11 1000 15 冠輝 042852 李張綉絨 109/08/10 1000 16 冠輝 042984 李陳阿金 109/09/03 1000 17 冠輝 043214 謝金錠 109/10/14 1000 18 冠輝 043950 盧天蔭 110/01/30 1000 19 冠輝 044001 許周快 110/02/07 1000 20 冠輝 044586 楊黃日 110/05/05 1000 21 冠輝 044622 楊慶雄 110/05/10 1000 23 冠輝 044963 李隆郁 110/06/29 1000 24 冠輝 046501 蔡愛 111/02/25 1200 25 冠輝 046528 盧美燕 111/03/01
附表4:
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騰 039978 黃文貞 108/06/18 1000 10,000 2 龍騰 040069 陳李水忍 108/06/30 1000 3 龍騰 041099 陳卓文葉 108/12/03 1000 4 龍騰 041385 黃美綺 109/01/13 1000 5 龍騰 042297 陳江阿定 109/05/18 1000 6 龍騰 042926 呂楊罔世 109/08/22 1000 7 龍騰 043696 吳無意 109/12/27 1000 8 龍騰 045282 陳寶珠 110/08/21 1000 9 龍騰 046096 李侗龍 111/01/02 1000 10 龍騰 046476 羅曾月英 111/02/22 1000
附表5:
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瑞興 039062 李高玉霞 108/01/29 1000 29,000 2 瑞興 039529 葉傅準 108/04/06 1000 3 瑞興 039540 林洪茶 108/04/09 1000 4 瑞興 039578 李順榮 108/04/15 1000 5 瑞興 039629 顏鄭芸 108/04/24 1000 6 瑞興 039922 王春雄 108/06/10 1000 7 瑞興 040023 蔡永明 108/06/24 1000 8 瑞興 040035 潘博文 108/06/26 1000 9 瑞興 040078 黃董秀敏 108/06/30 1000 10 瑞興 040087 陳麗輝 108/07/03 1000 11 瑞興 040173 吳永能 108/07/16 1000 12 瑞興 040338 陳國龍 108/08/04 1000 13 瑞興 040625 徐國川 108/09/20 1000 14 瑞興 041384 楊朝元 109/01/13 1000 15 瑞興 041396 吳雪 109/01/14 1000 16 瑞興 041499 潘罔好 109/01/30 1000 17 瑞興 041565 蔡張養 109/02/05 1000 18 瑞興 041891 黃鄞秀英 109/03/20 1000 19 瑞興 042624 孔傳忠 109/07/08 1000 20 瑞興 042809 張蕭雪 109/08/03 1000 21 瑞興 042820 謝阿梅 109/08/05 1000 22 瑞興 無法辨識 謝基成 109/11/24 1000 23 瑞興 043956 周劉紉 110/01/30 1000 24 瑞興 045582 陳金印 110/10/09 1000 25 瑞興 045951 鄭陳愛 110/12/08 1000 26 瑞興 046206 蔡合(起訴書誤載載「蔡和」,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1/01/17 1000 27 瑞興 046398 洪文福 111/02/13 1000 28 瑞興 046482 周方鳳娥 111/02/22 1000 29 瑞興 041309 賴鄭玉桂 109/01/02 1000
附表6:
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豐仁 039217 陳勝壽 108/02/23 500 45,000 2 豐仁 039246 蘇商源 108/02/27 500 3 豐仁 039258 曹嫚玲 108/03/01 500 4 豐仁 039259 張建誠 108/03/01 500 5 豐仁 039284 莊金泉 108/03/05 500 7 豐仁 039468 薛春桂 108/03/30 500 8 豐仁 039660 陳郭宋利 108/04/28 500 9 豐仁 039741 李萬發 108/05/13 500 10 豐仁 039756 汪郭玉嬌 108/05/16 500 11 豐仁 空白 唐道華 108/05/23 500 12 豐仁 040000 莊翔智 108/06/21 500 13 豐仁 040246 陳鴻敏 108/07/26 500 14 豐仁 040539 黃金枝 108/09/07 500 15 豐仁 040636 潘修諄 108/09/21 500 16 豐仁 040686 蔡樊彬 108/09/30 500 18 豐仁 040735 鄭蘇年 108/10/08 500 19 豐仁 040822 陳春福 108/10/21 500 20 豐仁 040884 林陳秀琴 108/10/30 500 21 豐仁 040913 黃鴻文 108/11/04 500 22 豐仁 040921 陳麗君 108/11/05 500 23 豐仁 040963 郭甘金葉 108/11/11 500 24 豐仁 041097 阮琳秝 108/12/03 500 26 豐仁 041131 林時 108/12/08 500 27 豐仁 041180 鄭豐隆 108/12/14 500 28 豐仁 041239 陳新春 108/12/24 500 29 豐仁 041272 陸清通 108/12/29 500 31 豐仁 041301 陳鄭月娥 109/01/02 500 32 豐仁 041601 陳明德 109/02/10 500 34 豐仁 042003 鄞佳壯 109/04/05 500 35 豐仁 042080 張蔥 109/04/17 500 36 豐仁 042091 蘇莊美珍 109/04/18 500 37 豐仁 042154 鄭子誠 109/04/27 500 38 豐仁 042170 林孫美德 109/04/30 500 39 豐仁 042273 楊明宏 109/05/15 500 41 豐仁 042340 陳新福 109/05/25 500 42 豐仁 042357 張陳雪 109/05/29 500 43 豐仁 042390 蔡武雄 109/06/03 500 45 豐仁 042463 蘇簡靜雲 109/06/15 500 46 豐仁 042474 林明香 109/06/16 500 47 豐仁 042541 楊水龍 109/06/24 500 48 豐仁 042616 柯玉霜 109/07/06 500 50 豐仁 042710 謝壁壎 109/07/20 500 51 豐仁 042746 張簡劉撤 109/07/25 500 52 豐仁 042760 陳丁財 109/07/27 500 54 豐仁 空白 李泓佑 109/08/16 500 55 豐仁 042908 陳郭進 109/08/20(起訴書誤載為「109/08/30」),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 56 豐仁 042966 葉樹木 109/08/31 500 57 豐仁 042991 洪美玉 109/09/05 500 58 豐仁 042996 簡英鄉 109/09/06 500 60 豐仁 043079 黃月妹 109/09/22 500 61 豐仁 043245 潘有德 109/10/19 500 62 豐仁 043249 蔡陳桃 109/10/20 500 63 豐仁 043291 黃許寶 109/10/27 500 64 豐仁 無法辨識 鍾淑惠 109/11/01 500 65 豐仁 043332 林再來 109/11/02 500 66 豐仁 043376 李註 109/11/09 500 67 豐仁 043687 鄭立群 109/12/26 500 68 豐仁 043757 鄭郁香 110/01/06 500 69 豐仁 043848 林蔡快妹 110/01/18 500 71 豐仁 044160 吳陳綠 110/03/02 500 72 豐仁 044218 林秋成 110/03/11 500 73 豐仁 044226 戴漏相 110/03/12 500 75 豐仁 044261 曹鄭碧枝 110/03/18 500 76 豐仁 044311 陳綢 110/03/25 500 77 豐仁 044380 阮黃不纏 110/04/07 500 78 豐仁 044403 鄭基諒 110/04/10 500 79 豐仁 044412 曹明財 110/04/11 500 80 豐仁 044451 方文友 110/04/16 500 82 豐仁 044568 鄭添 110/05/01 500 83 豐仁 044592 劉連騰 110/05/05 500 84 豐仁 044737 廖素香 110/05/25 500 86 豐仁 044966 鄭吉和 110/06/30 500 87 豐仁 045079 陳黃愛 110/07/17 500 89 豐仁 045151 蔡月 110/07/29 500 91 豐仁 045371 朱楊雪花 110/09/08 500 92 豐仁 045424 鄭玉雪 110/09/15 500 93 豐仁 045498 吳金村 110/09/27 500 94 豐仁 045534 戴瑞良 110/10/02 500 95 豐仁 045707 陳德信 110/10/31 500 96 豐仁 045746 劉金蓮 110/11/07 500 97 豐仁 045755 陳秀美 110/11/09 500 98 豐仁 045767 陳黃淑惠 110/11/11 500 99 豐仁 045783 鄭吳仙花 110/11/14 500 100 豐仁 045927 羅紹泉 110/12/06 500 101 豐仁 046192 蔡洪金葉 111/01/15 500 102 豐仁 046229 陳惠津 111/01/21 500 103 豐仁 046259 蔡陳霞 111/01/25 500 104 豐仁 046374 鄭南宗 111/02/11 500 105 豐仁 046441 林吳清 111/02/18 500 109 豐仁 046614 李華琴 缺火化許可證 500
附表7:
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道德 040512 張吳連顧 108/09/03 500 88,500 2 道德 040522 劉運發 108/09/04 500 3 道德 040567 王新富 108/09/10 500 4 道德 040599 余瑞鴻 108/09/16 500 5 道德 040739 蔡春好 108/10/09 500 6 道德 040768 戴敏緯 108/10/13 500 7 道德 040777 戴應松 108/10/14 500 8 道德 040785 賴貴儀 108/10/15 500 9 道德 040788 張士諒(起訴書誤載為「張世諒」) 108/10/15 500 10 道德 040795 吳嘉晏 108/10/16 500 11 道德 040824 鍾秀文 108/10/21 500 12 道德 040825 張林丹妹 108/10/21 500 13 道德 040842 張淑齡 108/10/24 500 14 道德 040860 潘玉井 108/10/27 500 15 道德 040905 鄭昆龍 108/11/02 500 16 道德 040918 鍾見達 108/11/05 500 17 道德 040977 戴邱榮妹 108/11/14 500 18 道德 040987 戴維任 108/11/15 500 19 道德 041003 戴陳癸妹 108/11/17 500 20 道德 041024 蘇李對 108/11/19 500 21 道德 041026 張喜庚 108/11/20 500 22 道德 041134 何金娘 108/12/08 500 23 道德 041146 賴張桂齡 108/12/09 500 24 道德 041209 劉鍾枝葉 108/12/19 500 25 道德 041227 戴林梅蘭 108/12/21 500 26 道德 041233 孫振堂 108/12/22 500 27 道德 041300 邱順發 109/01//02 500 28 道德 041319 陳揖勇 109/01/03 500 29 道德 041334 戴李喜英 109/01/05 500 30 道德 041376 賴鍾滿妹 109/01/12 500 31 道德 041386 潘明道 109/01/13 500 32 道德 041395 賴戴良妹 109/01/14 500 33 道德 041426 賴和仁 109/01/18 500 34 道德 041449 賴辰芳 109/01/21 500 35 道德 041503 潘強贊 109/01/31 500 36 道德 041533 潘銀興 109/02/03 500 37 道德 041586 曾賴來妹 109/02/08 500 38 道德 041650 林金芹 109/02/17 500 39 道德 041735 戴賴傳妹 109/02/27 500 40 道德 041745 鍾林梅花 109/02/29 500 41 道德 041762 張賴足妹 109/03/01 500 42 道德 041811 雷豫基 109/03/09 500 43 道德 041825 戴展雄 109/03/11 500 44 道德 041931 戴林玉真 109/03/26 500 45 道德 041934 高永茂 109/03/27 500 46 道德 041940 曾蘭耀 109/03/28 500 47 道德 041995 賴致祥 109/04/02 500 48 道德 042010 陳暉雄 109/04/06 500 49 道德 042089 戴喜榮 109/04/18(起訴書誤載為「10904/1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 50 道德 042120 鍾明恩 109/04/23 500 51 道德 042152 戴幹松 109/04/27 500 52 道德 042183 王文齊 109/05/02 500 53 道德 042167 林喜榮 109/04/29 500 54 道德 042169 顏董妤仔 109/04/30 500 55 道德 042228 鍾戴春妹 109/05/07 500 56 道德 042270 鄭克風 109/05/15 500 57 道德 空白 陳彥博 109/05/21 500 58 道德 空白 賴木貴 109/05/29 500 59 道德 042366 張碧玉 109/05/30 500 60 道德 042424 張林順妹 109/06/08 500 61 道德 042444 張陳美妹 109/06/11 500 62 道德 042454 張秀芳 109/06/13 500 63 道德 042518 賴秀英 109/06/22 500 64 道德 042564 賴克復 109/06/29 500 65 道德 042584 曾林香仔 109/07/02 500 66 道德 042599 張宏琚 109/07/04 500 67 道德 042654 賴石城 109/07/11 500 68 道德 042736 曾慶勤 109/07/23 500 69 道德 042744 張開源 109/07/24 500 70 道德 042825 戴榮發 109/08/07 500 71 道德 042833 張朝輝 109/08/08 500 72 道德 042862 林澄芳 109/08/13 500 73 道德 042871 戴賴笑妹(起訴書誤載為「戴賴孝妹」),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9/08/14 500 74 道德 042872 陳富華 109/08/16 500 75 道德 042920 陳秀瑜 109/08/22 500 76 道德 042975 戴光耀 109/08/25 500 77 道德 042977 謝瑞平 109/09/03 500 78 道德 042997 林祖河 109/09/06 500 79 道德 043016 藍松通 109/09/09 500 80 道德 043020 戴燕來 109/09/10 500 81 道德 043031 林鄭秀鳳 109/09/14 500 82 道德 043054 陳左玉屏 109/09/18 500 83 道德 043188 曾謝春妹 109/10/10 500 84 道德 043238 楊鍾二妹 109/10/18 500 85 道德 043272 鍾文亮 109/10/24 500 86 道德 043367 廖黃玉梅 109/11/08 500 87 道德 043427 張忠諺 109/11/19 500 88 道德 043438 楊志民 109/11/20 500 89 道德 043464 楊建鴻 109/11/23 500 90 道德 043518 張巫貝妹 109/12/02 500 91 道德 043531 賴泉昌 109/12/03 500 92 道德 043548 龔威誌 109/12/07 500 93 道德 043592 王潘阿調 109/12/13 500 94 道德 空白 邱明高 109/12/18 500 95 道德 043663 林戴真妹 109/12/23 500 96 道德 043676 潘丸仔 109/12/25 500 97 道德 043724 王銘賢 109/12/31 500 98 道德 043749 曾湯登妹 110/01/04 500 99 道德 043845 戴鳳炎 110/01/18 500 100 道德 043861 潘利响 110/01/19 500 101 道德 043952 賴戴宮貞 110/01/30 500 102 道德 044015 楊英井 110/02/08 500 103 道德 044034 鄭申妹 110/02/10 500 104 道德 空白 賴謙善 110/02/18 500 105 道德 044063 潘友利 110/02/19 500 106 道德 044075 陳彥林(起訴書誤載為「陳彥霖」) 110/02/20 500 107 道德 044106 戴劉藝珠 110/02/23 500 108 道德 空白 葉正緣 110/02/25 500 109 道德 044193 曾福春 110/03/07 500 110 道德 044248 涂李芹妹 110/03/15 500 111 道德 044337 張戴秀琴 110/03/30 500 112 道德 044472 賴嘉雙 110/04/18 500 113 道德 044499 戴楊秀美 110/04/22 500 114 道德 044519 李曾春妹 110/04/25 500 115 道德 044530 潘慶書 110/04/28 500 116 道德 044529 邱阿水 110/04/28 500 117 道德 044541 王金美 110/04/29 500 118 道德 044613 羅春枝 110/05/10 500 119 道德 044781 張永利 110/06/02 500 120 道德 044877 賴義昌 110/06/15 500 121 道德 044995 楊茜媚 110/07/04 500 122 道德 045033 簡冬貴 110/07/11 500 123 道德 045065 藍羅香妹 110/07/15 500 124 道德 045064 謝金福 110/07/15 500 125 道德 045074 楊淑貞 110/07/17 500 126 道德 045085 潘含笑 110/07/18 500 127 道德 空白 張學松 110/07/19 500 128 道德 045144 鍾秀梅 110/07/27 500 129 道德 045182 曾羅疇妹 110/08/04 500 130 道德 045193 張戴祥妹 110/08/05 500 131 道德 045205 曾景松 110/08/07 500 132 道德 045268 賴記盛 110/08/19 500 133 道德 045312 戴應財 110/08/27 500 134 道德 空白 楊德招 110/08/29 500 135 道德 045355 楊逢春 110/09/04 500 136 道德 045386 張奇峯 110/09/10 500 137 道德 045452 林東瑞 110/09/22 500 138 道德 空白 詹貴倫 110/09/23 500 139 道德 045461 賴鳳雲 110/09/23 500 140 道德 045485 林余言順 110/09/25 500 141 道德 045490 黃文富 110/09/26 500 142 道德 045541 王松雄 110/10/03 500 143 道德 空白 戴蘭嬌 110/10/07 500 144 道德 045572 趙錦文 110/010/08 500 145 道德 045587 鍾永泉 110/10/12 500 146 道德 045593 林榮昭 110/10/13 500 147 道德 045610 曾耀欽 110/10/16 500 148 道德 045631 潘清山 110/10/19 500 149 道德 0000000 白楊玉霞 110/11/02 500 150 道德 045735 曾賴桂英 110/11/05 500 151 道德 空白 曾志傑 110/11/05 500 152 道德 045741 陳英井 110/11/06 500 153 道德 045759 鍾啟偉 110/11/09 500 154 道德 空白 賴潘金連 110/11/12 500 155 道德 045774 戴晟雄 110/11/12 500 156 道德 045811 曾啟良 110/11/18 500 157 道德 045884 張淑然 110/11/28 500 158 道德 045919 戴林岳妹 110/12/04 500 159 道德 045930 鄭玉山 110/12/06 500 160 道德 046007 陳光喜 110/12/20 500 161 道德 046036 葉招鳳 110/12/25 500 162 道德 046047 張葉德妹 110/12/26 500 163 道德 046075 陳雪夏 110/12/30 500 164 道德 046098 賴曾淑惠 111/01/02 500 165 道德 046102 潘金良 111/01/03 500 166 道德 046118 鄭秋 111/01/05 500 167 道德 046140 謝惠梅 111/01/08 500 168 道德 046173 曾勤義 111/01/13 500 169 道德 046272 潘王銀花 111/01/26 500 170 道德 046325 周樂珍 111/02/06 500 171 道德 046473 賴肇嘉 111/02/22 500 172 道德 046526 潘玉環 111/03/01 500 173 道德 046537 曾林樣妹 111/03/03 500 174 道德 046571 鍾陳由妹 111/03/07 500 175 道德 046580 鍾慶安 111/03/08 500 176 道德 046587 陳秀月 111/03/10 500 177 道德 046615 張訓禎 缺火化許可證 500
附表8:
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福奇 042960 沈金福 109/08/30 500 6,000 2 福奇 043180 邵林阿葉(起訴書誤載為「邵林阿菜」),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9/10/08 500 3 福奇 043383 黃滿仔 109/11/11 500 4 福奇 044642 熊潤生 110/05/13 500 5 福奇 044800 張連只 110/06/04 500 6 福奇 045078 王吳秀菊 110/07/17 500 7 福奇 045160 洪蔡品 110/07/30 500 8 福奇 045409 陳燕玉 110/09/14 500 9 福奇 045935 康擇連 110/12/06 500 10 福奇 46306 林秀枝 111/01/28 500 11 福奇 046397 潘秀華 111/02/13 500 12 福奇 046516 潘吳金鳳 111/02/26 500
附表9:
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祥聖 空白 李發香 108/01/27 1000 70,000 2 祥聖 039076 邱心通 108/01/31 1000 3 祥聖 039107 吳曾秀妹 108/02/03 1000 4 祥聖 039214 邱劉尾存 108/02/23 1000 5 祥聖 039339 潘進居 108/03/12 1000 6 祥聖 039406 潘天賜 108/03/21 1000 7 祥聖 039458 林增榮 108/03/28 1000 8 祥聖 039767 葉清吉 108/05/17 1000 9 祥聖 空白 謝接有 108/06/21 1000 10 祥聖 040140 黃志賢 108/07/10 1000 11 祥聖 040148 林郁卿 108/07/12 1000 12 祥聖 040614 李進成 108/09/18 1000 13 祥聖 041171 陳天從 108/12/13 1000 14 祥聖 041248 邱舜雲 108/12/25 1000 15 祥聖 041606 陳明師 109/02/12 1000 16 祥聖 041770 鍾文財 109/03/03 1000 17 祥聖 042050 楊鍾秀李 109/04/12 1000 18 祥聖 042061 曾軒緯 109/04/14 1000 19 祥聖 042178 孫木崑 109/04/30 1000 20 祥聖 042231 余忠謹 109/05/07 1000 21 祥聖 042242 黃正雄 109/05/10 1000 22 祥聖 042651 龔恆隆 109/07/11 1000 23 祥聖 042850 潘明聰 109/08/10 1000 24 祥聖 042921 王武雄 109/08/22 1000 25 祥聖 042949 王水勝 109/08/28 1000 26 祥聖 042957 江音誼 109/08/29 1000 27 祥聖 043082 劉蘭香 109/09/22 1000 28 祥聖 043215 許三賢 109/10/14 1000 29 祥聖 043359 孫胡麗速 109/11/07 1000 30 祥聖 043530 李菊珍 109/12/03 1000 31 祥聖 未填 王清文 109/12/09 1000 32 祥聖 043847 林國乎 110/01/18 1000 33 祥聖 043883 尤志強 110/01/21 1000 34 祥聖 044012 李文調 110/02/07 1000 35 祥聖 044078 季蔡春枝 110/02/20 1000 36 祥聖 044312 潘勝藤 110/03/25 1000 37 祥聖 044443 林振華 110/04/15 1000 38 祥聖 044596 潘孟蕙 110/05/07 1000 39 祥聖 044614 余新景 110/05/10 1000 40 祥聖 044809 張賴櫻妹 110/06/06 1000 41 祥聖 044862 陳淑櫻 110/06/12 1000 42 祥聖 044933 吳曉蠻 110/06/25 1000 43 祥聖 044953 李忠光 110/06/28 1000 44 祥聖 044981 林正利 110/07/02 1000 45 祥聖 045060 楊文龍 110/07/15 1000 46 祥聖 045129 黎庭雄 110/07/25 1000 47 祥聖 未填 楊英雄 110/07/26 1000 48 祥聖 045139 陳建良 110/07/27 1000 49 祥聖 045161 詹勝發 110/07/30 1000 50 祥聖 045172 陳俊傑 110/08/02 1000 51 祥聖 045173 林素 110/08/02 1000 52 祥聖 045226 潘金環 110/08/14 1000 53 祥聖 045256 陳昭南 110/08/17 1000 54 祥聖 045305 張宇辰 110/08/25 1000 55 祥聖 045332 劉信宏 110/08/31 1000 56 祥聖 045362 潘丞誾 110/09/07 1000 57 祥聖 未填 楊朝家 110/09/26 1000 58 祥聖 045512 潘秀福 110/09/29 1000 59 祥聖 045553 徐蘭秀 110/10/04 1000 60 祥聖 045657 顏翁寶玉 110/10/22 1000 61 祥聖 045697 董黃玉妹 110/10/30 1000 62 祥聖 045896 朱美雪 110/12/01 1000 63 祥聖 045920 潘來合 110/12/04 1000 64 祥聖 046073 吳清田 110/12/30 1000 65 祥聖 046198 賴富城 111/01/15 1000 66 祥聖 046388 殷福助 111/02/13 1000 67 祥聖 046419 潘榮發 111/02/15 1000 68 祥聖 046498 王惠娥 111/02/24 1000 69 祥聖 046510 簡蔡梅英 111/02/25 1000 70 祥聖 046617 潘綉琴 111/03/14 1000
附表10:
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水成 038901 潘世傑 108/01/07 600 75,600 2 水成 038977 張古乙妹 108/01/18 600 3 水成 039030 白楊連只 108/01/24 600 4 水成 空白 楊清文 108/02/02 600 5 水成 039163 趙潘英蘭 108/02/16 600 6 水成 039176 廖明吉 108/02/18 600 7 水成 039189 蘇太平 108/02/20 2000 8 水成 036338 劉炎 108/03/11 600 9 水成 039454(起訴書誤載為「03845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潘志明 108/03/28 600 10 水成 039546 李昭元 108/04/10 600 11 水成 039573 蔣金龍 108/04/14 600 12 水成 039593 簡賴玉美 108/04/17 600 13 水成 039724 李來度 108/05/11 600 14 水成 039735 張陳玉桃 108/05/12 600 15 水成 039789 林進忠 108/05/20 600 16 水成 039813 趙協正 108/05/23 600 17 水成 040073 張順次 108/06/30 600 18 水成 040093 房春木 108/07/04 600 19 水成 040300 張郭玉蘭 108/07/31 600 20 水成 空白 李江洪 108/08/03 600 21 水成 040332 陳貴丁 108/08/04 600 22 水成 040486 王黃美甚 108/08/30 600 23 水成 040509 陳春仔 108/09/03 600 24 水成 040534 吳天良 108/09/06 600 25 水成 040619 張瑞泰 108/09/19 600 26 水成 040663 廖麒堯 108/09/26 600 27 水成 040721 聶祥麟 108/10/06 600 28 水成 040747 朱順義 108/10/09 600 29 水成 040955 尤三郎 108/11/09 600 30 水成 041349 楊張連葉 109/01/06 600 31 水成 041436 李陳月蘭 109/01/19 600 32 水成 041480 邱杞財 109/01/23 600 33 水成 空白 何水鑾 109/02/21 600 34 水成 041738 陳仲會 109/02/27 600 35 水成 042041 黃進發 109/04/11 600 36 水成 042143 吳志恒 109/04/25 600 37 水成 042185 陳啟志 109/05/02 600 38 水成 042186 廖宗仁 109/05/02 2000 39 水成 042259 古楊桂榮 109/05/12 600 40 水成 042323 王秀蘭 109/05/21 600 41 水成 042380 黃明球 109/06/02 600 42 水成 042442 楊嘉典 109/06/11 600 43 水成 042485 郭新傳 109/06/16 600 44 水成 042569 尚愛華 109/06/30 600 45 水成 042594 林文安 109/07/04 600 46 水成 042745 洪連芳 109/07/24 2000 47 水成 042762 林聰結 109/07/27 600 48 水成 042765 劉榮三 109/07/28 600 49 水成 042792 鄭金祈 109/07/31 2000 50 水成 042847 陳清榮 109/08/10 600 51 水成 042878 王金水 109/08/16 600 52 水成 042945 李明昇 109/08/28 600 53 水成 042953 洪淑菁 109/08/29 600 54 水成 043143 林美蓁 109/10/03 600 55 水成 043155 張房光月 109/10/04 600 56 水成 043279 王勝興 109/10/26 600 57 水成 043287 廖謝戊妹 109/10/26 2000 58 水成 03246 尤聰義 109/10/27 600 59 水成 043313 陳許金蘭 109/10/30 600 60 水成 043316 高錦雪 109/10/31 600 61 水成 無法辨識 陳秀花 109/11/17 600 62 水成 043490 陳富德 109/11/27 600 63 水成 043523 尤林周美 109/12/02 600 64 水成 043938 張丁福 110/01/28 600 65 水成 043947 張潘辛妹 110/01/30 600 66 水成 044118 吳新發 110/02/24 600 67 水成 044124 許美玲 110/02/25 600 68 水成 044173 劉振喜 110/03/03 600 69 水成 044227 莊陳桂葉 110/03/12 600 70 水成 044245 王榮福 110/03/15 600 71 水成 044320 邱鳳元 110/03/25 600 72 水成 044322 潘菊蘭 110/03/26 600 73 水成 044350 張金發 110/04/01 600 74 水成 044359 資品研 110/04/03 2000 75 水成 044420 江志洋 110/04/12 600 76 水成 044450 潘秀茹 110/04/16 600 77 水成 044484 盧榮士 110/04/19 2000 78 水成 044576 樂騰順 110/05/04 600 79 水成 空白 黃金隆 110/05/05 600 80 水成 044604 黃陳金匙 110/05/07 600 81 水成 044633 陳文龍 110/05/12 600 82 水成 044716 陳秀盆 110/05/22 600 83 水成 044760 陳朱玉里 110/05/29 600 84 水成 044918(起訴書誤載為「0449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顏尤恒花 110/06/22 2000 85 水成 045006 朱清諒 110/07/05 600 86 水成 045044 盧陳桂米 110/07/12 600 87 水成 045247 陳楊芳妹 110/08/16 600 88 水成 045288 蕭陳仙梅 110/08/21 600 89 水成 045324 尤許天卻 110/08/28 600 90 水成 045358 王佳芬 110/09/05 600 91 水成 045448 白茂竹 110/09/19 600 92 水成 045766 黃文村 110/11/11 600 93 水成 空白 郭永耀 110/11/19 600 94 水成 045833 謝黃彩蓮 110/11/22(起訴書誤載為「110/11/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5 水成 045888 龔月如 110/11/28 (起訴書誤載為「110/12/0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6 水成 045923 古王銀妹 110/12/04(起訴書誤載為「110/12/31」),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7 水成 046089 王龍和 110/12/31 600 98 水成 046095 陳張甜仔 111/01/02 600 99 水成 046156 尤金米 111/01/09 600 100 水成 046161 鍾正寶 110/01/11 600 101 水成 046179 吳昭明 111/01/14 600 102 水成 046225 張龍仁 111/01/20 2000 103 水成 046234 陳新教 111/01/21 600 104 水成 046274 劉昆彰 111/01/27 600 105 水成 046612 張功人 111/03/14 600
附表11:
金寶城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金寶城 044355 周進益 110/04/02 1000 14,000 2 金寶城 044369 林朱港 110/04/06 1000 3 金寶城 044954 鄭陳碧端 110/06/29 1000 4 金寶城 045068 康許月金 110/07/15 1000 5 金寶城 045213 陳德東 110/08/09 1000 6 金寶城 045792 邱寶慧 110/11/15 1000 7 金寶城 045859 林豪文 110/11/26 1000 8 金寶城 046045 曹招陽 110/12/26 1000 9 金寶城 046067 何瑞記 110/12/28 1000 10 金寶城 046123 鄭進 111/01/06 1000 11 金寶城 046260 曹佳順 111/01/25 1000 12 金寶城 046300 蔡林水菊 111/01/28 1000 13 金寶城 046485 蔡陳珠 111/02/23 1000 14 金寶城 046603 林李葉 111/03/12 1000
附表12:
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昆俐 044135 施安鎮 110/02/27 2000 6,000 2 昆俐 044638 黃進益 110/05/13 2000 3 昆俐 046538 陳全勝 111/03/03 2000
附表13:
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盛 039207 楊文賢 108/02/22 1000 13,000 2 龍盛 039352 張簡有財 108/03/14 1000 3 龍盛 040394 陳有 108/08/14 1000 4 龍盛 040917 張東珍 108/11/05 1000 5 龍盛 041558 曾黃邁 109/02/05 1000 6 龍盛 041666 曹閔傑 109/02/19 1000 7 龍盛 042246 曾進明 109/05/10 1000 8 龍盛 042677 張徐豔玫 109/07/15 1000 9 龍盛 044500 陳林玉勤 110/04/22 1000 10 龍盛 045104 黃武雄 110/07/21 1000 11 龍盛 045303 陳王雲 110/08/24 1000 12 龍盛 045347 許楊娥 110/09/02 1000 13 龍盛 045468 張嘉緯 110/09/24 1000
附表14:
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合興 045827 謝義雄 110/11/21 500 1,000 2 合興 046270 劉廣 111/01/26 500
附表15:
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大晉 039261 楊國政 108/03/01 600 41,600 2 大晉 039517 曾文偉 108/04/06 600 3 大晉 039559 陳吳麗雪 108/04/12 1000 4 大晉 039625 陳惠琴 108/04/23 1000 5 大晉 040129 陳方秀琴 108/07/08 1000 6 大晉 040244 戴利珠 108/07/25 1000 7 大晉 040298 徐世鴻 108/07/31 600 8 大晉 040499 洪榮利 108/09/01 600 9 大晉 040582 謝清霖 108/09/14 600 10 大晉 040727 謝陳哖春 108/10/07 1000 11 大晉 040766 伍忠榮 108/10/12 600 12 大晉 040872 陳敬樺 108/10/29 1000 13 大晉 041065 鄞震吉 108/11/26 1000 14 大晉 041313 李振元 109/01/02 1000 15 大晉 041676 尤水聽 109/02/21 1000 16 大晉 041812 林祈安 109/03/09 1000 17 大晉 042121 黃鄭金鑾 109/04/23 1000 18 大晉 042411 林洪金連 109/06/07 1000 19 大晉 042590 黃榮心 109/07/02 1000 20 大晉 042606 陳張鳳 109/07/05 1000 21 大晉 042674 許金花 109/07/15 1000 22 大晉 42737 陳漢銓 109/07/23 1000 23 大晉 042918 羅李金玉 109/08/21 1000 24 大晉 43101 吳肇雄 109/09/25 1000 25 大晉 43223 李朝全 109/10/15 1000 26 大晉 43256 陳水吉 109/10/21 1000 27 大晉 043639 郭振榮 109/12/19 1000 28 大晉 043792 蔡抄 110/01/10 1000 29 大晉 043904 蘇林恧 110/01/24 1000 30 大晉 044002 蔡邱寶英 110/02/07 1000 31 大晉 044159 阮慶木 110/03/02 1000 32 大晉 044171 林來傳 110/03/03 1000 33 大晉 044233 林柱 110/03/12 1000 34 大晉 044242 林朝相 110/03/13 1000 35 大晉 044457 陳英寶 110/04/16 1000 36 大晉 044587 李崇榮 110/05/05 1000 37 大晉 044838 邱瑞蘭 110/06/10 1000 38 大晉 045118 陳金波 110/07/23 1000 39 大晉 045319 李進登 110/08/28 1000 40 大晉 045847 張德煌 110/11/24 1000 41 大晉 045872 薛宏居 110/11/27 1000 42 大晉 045912 陳盧金耳 110/12/03 1000 43 大晉 046194 林謝鳳圭 111/01/15 1000 44 大晉 046465 蔡謙良 111/02/20 1000
附表16:
石心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石心 039397 江秀琴 108/03/18 200 2,600 2 石心 042071 周坤宗 109/04/15 200 3 石心 042252 洪靜旗 109/05/10 200 4 石心 044060 林枝生 110/02/18 200 5 石心 044177 姚吳連香 110/03/03 200 6 石心 044285 江陳秀華 110/03/22 200 7 石心 044335 董俊耀 110/03/29 200 8 石心 044449 陳吳秀蜂 110/04/15 200 9 石心 044474 黃金水 110/04/18 200 10 石心 044497 林木川 110/04/22 200 11 石心 044513 曾進添 110/04/24 200 12 石心 044551 王茂生 110/04/29 200 13 石心 046521 王宋龍嬌 111/02/26 200
附表17:
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揚善 無 陳榮 108/06/30 1000 37,000 2 揚善 040131 沈草生 108/07/08 1000 3 揚善 040163 林陳月省 108/07/14 1000 4 揚善 040480 林基龍 108/08/28 1000 5 揚善 040731 姜玉英 108/10/08 1000 6 揚善 040820 王明當 108/10/20 1000 7 揚善 041175 潘董清錦 108/12/13 1000 8 揚善 041348 詹新琳 109/01/06 1000 9 揚善 041430 林永宏 109/01/19 1000 10 揚善 未填 孫李秋娥 109/03/08 1000 11 揚善 042249 盧林月碧 109/05/10 1000 12 揚善 042262 楊榮泉 109/05/12 1000 13 揚善 042289 呂清添 109/05/17 1000 14 揚善 042306 王惠雄 109/05/19 1000 15 揚善 042320 洪登正 109/05/21 1000 16 揚善 042567 劉林樹欉 109/06/29 1000 17 揚善 043184 張林炎雪 109/10/08 1000 18 揚善 043314 林德雄 109/10/30 1000 19 揚善 043345 陳利明 109/11/05 1000 20 揚善 043461 藍智成 109/11/23 1000 21 揚善 043999 方恒龍 110/02/06 1000 22 揚善 未填 林良明 110/02/28 1000 23 揚善 未填 沈正德 110/05/01 1000 24 揚善 044764 陳家祥 110/05/30 1000 25 揚善 044879 陳拐 110/06/15 1000 26 揚善 044896 董方民楚 110/06/17 1000 27 揚善 045105 林中興 110/07/21 1000 28 揚善 045455 陳欽田 110/09/22 1000 29 揚善 046099 陳貴富 111/01/02 1000 30 揚善 046110 張黃雪蓉 111/01/03 1000 31 揚善 046166 楊水粉 111/01/11 1000 32 揚善 046189 陳添發 111/01/15 1000 33 揚善 046310 林惠 111/01/29 1000 34 揚善 046372 陳小粗 111/02/11 1000 35 揚善 046418 謝春生 111/02/14 1000 36 揚善 046451 董群雄 111/02/18 1000 37 揚善 046568 鍾詹月桂 111/03/07 1000
卷別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廉政署附表卷 廉政附表 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 供述卷一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一) 非供述卷一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二) 非供述卷二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三) 非供述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 偵3449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 偵3449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三 偵3449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四 偵3449卷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五 偵3449卷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六 偵3449卷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七 偵3449卷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八 偵3449卷八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九 偵3449卷九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 偵3449卷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一 偵3449卷十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二 偵3449卷十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三 偵3449卷十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四 偵3449卷十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五 偵3449卷十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六 偵3449卷十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七 偵3449卷十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八 偵3449卷十八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九 偵3449卷十九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十 偵3449卷二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一 偵3449卷二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卷二一 偵682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176號卷 查扣17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388號卷 查扣38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122號卷 聲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押字第59號卷 聲押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① 偵3449卷一①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② 偵3449卷一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1號卷 偵抗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59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一 本院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二 本院卷二
KSHM-113-上訴-238-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