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李存昌
被 告 鍾素鶯
永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陳淑惠
吳啟菖即世炘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4,423元(含訴之聲
明第一項3,244,42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因財產權而起訴但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SCDV-113-補-1334-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