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7,870元(離
婚部分3,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30萬元,應徵收13,87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KLDV-113-家補-242-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