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假扣押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李陳月見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假扣押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應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部分之假
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等語,而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之訴類似於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應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調閱86年度全字第1158號假扣
押卷宗,被告經本院以86年度裁全字第1158號裁定准予就原告財
產於新臺幣(下同)291,6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另系爭土地
價額合計為2,440,710元(如附表所示),並未逾上揭假扣押債
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1,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編號 土地 總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 1.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5365.50 1/36 2700 402,413元 2.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2345.36 1/36 5300 345,289元 3.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6040.05 1/21 2700 776,578元 4.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221.84 2/45 2700 26,621元 5.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2967.48 6/117 2700 410,882元 6.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369.22 2/45 2700 44,306元 7.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1690.88 6/117 2700 234,122元 8.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1038.82 1/30 5300 183,525元 9.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144.12 1/45 5300 16,974元 合計 2,440,710元
CCEV-113-潮補-1438-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