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正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
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正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撤
緩毒偵緝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110年8月16日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23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
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
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PCDM-113-單禁沒-1254-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