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乙○○○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吳文賓律師、黃家豪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應分割如起狀
附表所示(院卷一第11頁),嗣以準備書狀變更後之聲明:兩
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應分割如準備一附表所示(院卷二第129頁
);均係以其分割遺產為基礎事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前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關連性,原訴之
訴訟及證據資料在審理時復得加以利用,俾求可在同一程序加
以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統一解決紛爭,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下以姓名稱)之繼承人
,己○○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配偶乙○○○,長男甲○○,次男
庚○○(00年00月00日歿,絕嗣)、長女辛○○(00年0月00日歿)
,次女戊○○、三女丙○○,辛○○死亡後其代位繼承人為其女丁○○
,故其繼承人為原告甲○○、被告乙○○○、丁○○、戊○○、丙○○,
渠等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1/5);被繼
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系爭
遺產之共同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至23之土地,業已辦理繼承
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己○○所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
識,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至於分割方法部分,㈠現金
部分(存款),兩造繼承之遺產中,關於存款及債權部分金額1
856萬8,115 元(附表一編號27至57),(兩造已先行分配)原
告與○○三人共四人,一人各207萬5,142元,其餘款項由乙○○○
取得。單獨取得部分①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
屋丁○○單獨取得;②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
屋戊○○單獨取得;③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
地由甲○○單獨取得。④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0
00號房屋由乙○○○與丙○○共同取得;金額找補:戊○○現金補償
共有人48萬7,560元,甲○○現金補償共有人13萬1360元,丁○○
受補償2萬2,440元,丙○○受補償29萬8240元,乙○○○受補償29
萬8240元,至於○○段000地號由甲○○、丙○○、戊○○、丁○○共同
取得,並依附圖所示分割成四筆,由甲○○單獨取得A部分、丙○
○單獨取得B部分、戊○○單獨取得C部分、丁○○單獨取得D部分。
(如準備一狀附圖),其餘不動產,按各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共
有。(準備一狀),如要鑑價費用由被告負擔;因兩造間對於
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
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
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應分割如準
備一狀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被告丁○○提出之分割方法:除○○段000-0 地號土地與000 地號
土地與○○路000 號房屋主張按兩造分別共有各1/5 ,其餘不動
產依繼分分割,現金仍應分配,被告主張鑑價,鑑價費用由兩
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乙○○○、丙○○提出之分割方法:○○
段000 地號土地與○○路000 號房屋應分配丙○○,現金同意原告
方案,其餘不動產如不能達成協議,請按應繼分分割,不同意
送鑑定。
不爭執事項(院卷第96-97頁)
㈠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下以姓名稱)之繼承人,己○○於000年
0月0日死亡,配偶乙○○○,長男甲○○,次男庚○○(00年00月00
日歿,絕嗣)、長女辛○○(00年0月00日歿),次女戊○○、
三女丙○○,辛○○死亡後其代位繼承人為其女丁○○,故其繼承
人為原告甲○○、被告乙○○○、丁○○、戊○○、丙○○,渠等均未
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1/5),有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院卷一第55-71頁)。
㈡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
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至23之土地,業已
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
登記簿謄本、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一第33-38、73-
215頁)。
㈢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
本件爭點
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下以姓名稱)之繼承人,己○
○於000年0月0日死亡,配偶乙○○○,長男甲○○,次男庚○○(00
年00月00日歿,絕嗣)、長女辛○○(00年0月00日歿),次
女戊○○、三女丙○○,辛○○死亡後其代位繼承人為其女丁○○,
故其繼承人為原告甲○○、被告乙○○○、丁○○、戊○○、丙○○,
渠等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1/5),有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院卷一第55-7
1頁)。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至23之土
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有遺產稅繳清證明
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一第33
-38、73-215頁)。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被告對
此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屬實。至於現金部分既為遺產,
且為原告起訴狀範圍(院卷一第21-23頁),依遺產分割一
體性,自應列入遺產而分割,合先敘明。
㈡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
,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被繼
承人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
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
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
條第2項、第3項設有明文。
②至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原告雖以㈠現金部分(存款)
,兩造繼承之遺產中,關於存款及債權部分金額1856萬
8,115 元(附表一編號27至57),(兩造已先行分配)原
告與○○三人共四人,一人各207萬5,142元,其餘款項由
乙○○○取得。不列入分割;至於單獨取得部分①屏東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丁○○單獨取得;②屏東
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戊○○單獨取得
;③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由甲○○
單獨取得。④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000
號房屋由乙○○○與丙○○共同取得;金額找補:戊○○現金
補償共有人48萬7560元,甲○○現金補償共有人13萬1360
元,丁○○受補償 2萬2440元,丙○○受補償29萬8240元
,乙○○○受補償29萬8240元,至於○○段000地號由甲○○、
丙○○、戊○○、丁○○共同取得,並依附圖所示分割成四筆
,由甲○○單獨取得A部分、丙○○單獨取得B部分、戊○○單
獨取得C部分、丁○○單獨取得D部分。(如準備一狀附圖
),其餘不動產,按各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共有。(準備
一狀),如送鑑定,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丁○○提出之
分割方法:除○○段000-0 地號土地與000 地號土地與○○
路000 號房屋主張按兩造分別共有各1/5 ,現金仍應列
入分割,其餘不動產依繼分分割,現金仍應分配,被告
主張鑑價,鑑價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乙
○○○、丙○○提出之分割方法:○○段000 地號土地與○○路0
00 號房屋應分配丙○○,現金同意原告方案,其餘不動
產如不能達成協議,請按應繼分分割,不同意送鑑定。
惟依兩造各自主張僅有利於己方,而對其餘繼承人不公
,而被告各自主張亦各執一詞,均係對自己有利,對其
餘繼承人不利,本院審酌再三,認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分割最為公允,亦無兩造各自主張偏利己方,衡屬公平
允當。。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己○○之遺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己○○所留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之負擔: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
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
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
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
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一被繼承人己○○之遺產與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原○○段0000-00地號 )土地 130㎡ 45/486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472㎡ 全 3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485㎡ 全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87㎡ 全 000號房屋坐落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17㎡ 全 000號房屋坐落 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97㎡ 全 000號房屋坐落 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40㎡ 全 000號房屋坐落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 全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1㎡ 445/5998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04 ㎡ 1/4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73㎡ 1/2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7㎡ 1/4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4㎡ 全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 全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 全 1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 全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163㎡ 全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45㎡ 全 19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52㎡ 全 20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242㎡ 全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20.01㎡ 全 2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5㎡ 全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72㎡ 45/486 24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登建物 全 基地000-0地號土地 25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登建物 全 基地000-0地號土地 26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登建物 全 基地000地號土地 27 台灣銀行○○分行優惠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510,000 28 台灣銀行○○分行優惠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61,836(含利息) 29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期儲款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0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1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2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3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4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5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6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7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8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9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0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綜合存款000000000000 890,896(含利息) 41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2,000,000(含利息) 42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3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4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5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6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戶 00000000000000 439(含利息) 47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戶 00000000000000 12,387(含利息) 48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戶 000000000000000 7(含利息) 4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 2,606(含利息) 50 陽信商業銀行○○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430(含利息) 51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 45,400(含利息) 52 玉山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户(0000000000000) 461(含利息) 53 玉山商業銀行○○分行綜合存款 (0000000000000) 1,950(含利息) 54 星展(台灣)商業銀存○○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 49(含利息) 55 ○○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0000 19,558(含利息) 56 應收定期儲蓄存款利息 7,449(含利息) 57 應收老農年金 15,100(含利息) 金額總計 18,568,115
附表二繼承人與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甲○○ 1/5 乙○○○ 1/5 丁○○ 1/5 戊○○ 1/5 丙○○ 1/5
PTDV-113-重家繼訴-1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