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陳昱墉
訴訟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馨嬁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
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33號裁
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
30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有關確認僱傭
關係之請求,自得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萬3,535
元(計算式:50,302元×2/3=33,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
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767元(計算式:50,302元-3
3,535元=16,767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PCDV-113-勞訴-274-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