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徐琬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小俊、唐惠筠等間租屋糾紛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
,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
,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租屋糾紛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
文到7日內補正,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等件在卷可憑,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TCEV-113-中司調-1977-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