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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京茂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王高明 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羿愷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蔡俊國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38703、44645號、112年度偵字第50294、57716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高明共同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冒用他人合法 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損害 賠償,及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 元。 京茂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 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蔡俊國共同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冒用他人合法 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 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羿愷國際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 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伍仟貳佰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0行「SANS AI」更正為「SANSEI」,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2「杜建成於 調詢」更正為「杜建成於警詢」,及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 王高明、蔡俊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智訴字卷第76 、126頁)、仿冒之隔離衣包裝外盒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衛部醫器輸壹字第021237號、衛部醫器輸壹字第 004207號許可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3955號卷第10、43、122至132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 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 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 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 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 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 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 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110 年5月1日施行,該法制定之目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 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制度。又被告王高明、蔡 俊國行為時,藥事法第86條第1項係規定:「擅用或冒用 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而110年5月1 日施行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則為:「擅用或冒 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 金」,且於該條項立法理由揭示:參考藥事法第86條規定 ,因擅用、冒用其他醫療器材名稱、說明書或標籤,均造 成產品資訊不確實,有侵害民眾身體、健康法益之虞,爰 於第1項明定處刑事罰。稽諸新制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1條第1項之法定刑並未變動,雖該法將「藥物之名稱、仿 單」變更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亦僅為用 語變更,實質上未變動構成要件;另新法雖增列「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之行為態樣,然與本 案被告2人之犯行無涉,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一般法律適 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新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條第1項規定處斷。 (二)核被告王高明、蔡俊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第1項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罪。又刑法第2 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 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 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被告王高明、蔡俊國偽造文 書後進而行使,其等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又販賣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之醫療 器材之低度行為,為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王高明、蔡俊國就 本案犯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王高明、蔡俊國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冒用他 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罪處斷。被告京茂實業有限 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王高明、羿愷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即被告蔡俊國,因執行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 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63條規定,各對被告京茂實業有限 公司、羿愷國際有限公司科以罰金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高明、蔡俊國以經 銷醫療器材為業,僅為自己能如期履約,竟冒用他人合法 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而販售,不僅以欺瞞之方式危及民 眾、醫療院所、養護機構對醫療器材交易安全之信賴,更 無視醫材法律之嚴格規定,影響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安全 性之審核控管,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等犯後終能坦認犯 行,且均與遭冒用權利人宇紘藥品有限公司(下稱宇紘公 司)調解成立,並分別遵期履行賠償金額(本院智訴字卷 第139至141頁,智簡字卷第15、19至23、27頁),堪認確 有悔意,再考量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 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對被告京 茂實業有限公司、羿愷國際有限公司分別科以如主文所示 之罰金。   (四)另被告王高明、蔡俊國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2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罪後均已坦認犯 行,復分別與權利人宇紘公司調解成立,被告蔡俊國已履 行賠償完畢,被告王高明已履行部分賠償,宇紘公司亦同 意給予被告2人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之機會,此有本院調 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被告蔡俊國之臺幣付款交易證 明單附卷可參(本院智訴字卷第139至141頁,智簡字卷第 15、19至23、27頁),本院因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與 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上開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用啟自新。另 本院為確保收緩刑之功效,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 ,令被告2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命被告王高明應依 上開調解筆錄所示內容賠償宇紘公司,並諭知被告王高明 、蔡俊國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分別向國庫支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 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 義;若被告2人未遵循本院諭知之上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 ,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三、沒收部分: (一)經查,被告王高明堅稱其未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報酬或 獲利(偵字第44645號卷二第38、39頁背面,本院智訴字 卷第77頁),此外,檢察官復未舉證被告京茂實業有限公 司、王高明、羿愷國際有限公司、蔡俊國有因本案獲有犯 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又本案查獲之仿冒之「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13 箱(每箱40盒、每盒10入,已扣案送驗2箱與2盒,其餘責 付由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查扣),共計5,200件, 為被告等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案物,均係證人鄭琳達及 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被告等人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給付內容及方式 備註 京茂實業有限公司及王高明應連帶給付宇紘藥品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自民國113年2月起於每月5日以前分期給付壹萬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宇紘藥品有限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73號調解筆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60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8703號                   110年度偵字第44645號                   112年度偵字第50294號                   112年度偵字第57716號   被   告 京茂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王高明    被   告 羿愷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蔡俊國    上 一 人 林明輝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高明為京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京茂公司)登記暨實際負 責人,蔡俊國為羿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羿愷公司)登記暨實 際負責人,鄭琳達(另為不起訴處分)為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眾里公司,另為不起訴處分)登記暨實際負責人, 其等以批發販售一般醫療器材為業,彼此具有合作暨上下游 廠商關係。緣自民國109年1月下旬起,各國新冠肺炎COVID- 19疫情爆發,王高明與蔡俊國見開放自由市場販售防疫物資 之醫用拋棄式隔離衣有利可圖,明知宇紘藥品有限公司(下 稱宇紘公司)於109年2月業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衛部醫器輸壹字第021237號醫 療器材許可證」核准輸入之「品名:“宇紘”拋棄式隔離衣( 未滅菌)」、「15件/盒」、「製造廠名稱:Copious(Cambod ia) international Inc」、「製造廠地址:National Road Number 2,Kilomet No.68,Phum Rung,Khum Lum Chang,Sro k Samrong Takeo Province,Cambodia(柬埔寨)」拋棄式隔 離衣已獲得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核准上 市、評價良好,遂由王高明出面向蔡俊國稱可由京茂公司向 宇紘公司(英文為KS-Hong)購買10萬件隔離衣後轉售予羿愷 公司,再由羿愷公司出口販售予新加坡之買家X-Boundaries 公司以獲利。羿愷公司遂先於109年5月4日與新加坡買家X-B oundaries公司訂立契約約定以美金30萬元出售宇紘隔離衣1 0萬件,再於109年5月6日以美金13萬500元向京茂公司訂購1 0萬件宇紘隔離衣,惟因當時國內疫情亦逢高峰、宇紘公司 表示無多餘隔離衣可供販售出貨予京茂公司,致京茂公司亦 無法依約定於109年5月22日、109年6月8日分別出貨予2萬件 、8萬件予羿愷公司,然因蔡俊國已持宇紘公司隔離衣之樣 品予新加坡買家、約定以美金30萬元出售10萬件「KS-HONG Disposable Isolation Gown」且已收受訂金,若無法順利 交貨,羿愷公司將蒙受重大違約金賠償。為謀救濟,王高明 、蔡俊國均明知不得擅用或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 說明書或標籤,又明知不得販售有擅用或冒用他人合法醫療 器材商品,及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不得為虛偽之標記,亦 明知不得販賣有虛偽標記之商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推由王高明向醫療器材業者鄭琳達經營之眾里公司購買 該公司於109年6月間取得「衛部醫器陸輸壹字第004207號醫 療器材許可證」經核准輸入之中國大陸製造「“博來珂”隔離 衣(未滅菌)」、「製造廠名稱:Zhangjiagang Blackbox Plastic Products CO LTD(張家港博來珂橡塑製品有限公 司)」7萬9,900件、及眾里公司透過SANSAI CO公司購買越 南製造拋棄式隔離衣10萬件(共計17萬9,900件)後,再由王 高明、蔡俊國以羿愷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騰達開發興業有限 公司(下稱騰達公司)、大東紙器杜建成印製「宇紘拋棄式隔 離衣15件裝」「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外盒,再送至新 北市新店區交由不知情之杜全林所經營之倉庫存放、並將前 開外盒予以換包裝為「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許可 證字號:衛部醫器輸壹字第021237號」、「製造廠地址:Na tional Road Number 2,Kilomet No.68,Phum Rung,Khum Lu m Chang,Srok Samrong Takeo Province,Cambodia」、「藥 商名稱:宇紘藥品有限公司」、「製造批號:CCG-138」等不 實資訊,由蔡俊國之羿愷公司分別於109年6月9日、6月13日 、6月15日共出貨10萬件予新加坡買家以完成交付,剩餘部 分即由王高明之京茂公司出售予不知情之陳科維、楊耀宗、 或向不特定之民眾、醫療院所、養護機構兜售,並由王高明 指示不知情之眾里公司出貨。嗣因宇紘公司於110年5月間發 現市面上有人兜售該公司所未販售、且製造批號不符之「10 件裝隔離衣」,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舉報,經該處 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10年6月10日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核准之搜索票,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搜索 眾里公司,當場查獲仿冒之「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共 13箱、每箱40盒、每盒10入、共計5200件,由調查局查扣其 中2箱及1盒送驗,其餘責付眾里公司為行政查扣。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暨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資料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高明於偵查之供述 證明渠與被告蔡俊國均有向眾里公司購買隔離衣後,請騰達興業(大東紙器)更換外包裝後由蔡俊國出貨,剩餘則由眾里公司協助出貨之事實 2 被告蔡俊國於偵查之供述 證明渠因與新加坡簽訂合約、必須按時交貨,故被告王高明要渠配合向眾里公司購買隔離衣,並委請騰達興業(大東紙器)更換外包裝後以順利出貨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琳達於偵查之供述 證明渠有自中國大陸、越南進口隔離衣後,分別售予京茂公司、羿愷公司,並由該2公司將貨物入倉。嗣渠將貨品自倉庫拉回來時,發現包裝已更換為宇紘公司外盒,故眾里公司欲賣給美國買家Lungsai時,有再自行支付重包裝費用及倉儲費,將外盒改為白盒。嗣後眾里公司後續配合王高明之指示出貨予其他買家之事實 4 證人即宇紘公司人員林政葦、蘇祐德於調詢、偵查之證述 證明宇紘公司並未出產「10件裝」隔離衣之事實 5 證人即眾里公司業務經理王宜筠於調詢、偵查之證述 證明京茂公司向眾里公司下單10萬件隔離衣,眾里公司向中國大陸、越南進口裸裝隔離衣後,京茂公司就直接將貨拉走、放在外面倉庫,後來眾里公司為了要將隔離衣販售予美國買家Lungsai共25050件而支付倉儲費將貨拉回來後,才知道已被改包裝為「宇紘10件裝」;嗣後王高明會以Line告知要出貨予哪些買家,由眾里公司協助出貨之事實 6 證人杜全林於調詢、偵查之證述 證明隔離衣自中國大陸、越南進口後,由王高明提供外盒改包裝,相關費用係向羿愷公司蔡先生請領,後來貨由眾里公司領回,但伊不在乎貨權為何人所有、只要有人付倉儲費即可之事實 7 證人蔡孟哲於調詢、偵查之證述 證明渠有於不知情的情形下,透過楊耀宗牽線而販售仿冒「宇紘10件裝」隔離衣,並請鍾鎧璜經營之瑪凱生技發開有限公司幫忙開發票給買家,貨則直接由眾里公司出貨予買家之事實 8 證人鍾鎧璜於調詢之證述、瑪凱生技發開有限公司之發票、與證人蔡孟哲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蔡孟哲借用其經營之瑪凱生技發開有限公司名義販售「宇紘10件裝」隔離衣,由渠公司開發票予買家之事實 9 證人陳科維於調詢、偵查之證述 證明一開始楊耀宗要向宇紘公司買隔離衣,但109年5、6月間無貨可賣,後來王高明於109年秋冬時有向渠表示手上還有宇紘的隔離衣放在眾里公司,要渠幫忙找買家出售,由渠直接將買家訊息傳給眾里公司出貨之事實 10 證人楊耀宗於調詢之證述 證明渠向京茂公司王高明要買離衣,王高明要渠直接找眾里公司拿貨之事實 11 證人即宇紘公司經銷商陳懷信於偵查之證述 證明一開始被告王高明要向宇紘買大量隔離衣,但宇紘無貨可賣之事實 12 證人即騰達興業(大東紙器)人員杜建成於調詢、偵查之證述 證明王高明出面向渠表示要訂做「宇紘隔離衣10件裝、15件裝」外盒,但係向羿愷公司請款之事實 13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工作日誌表 證明在眾里公司查獲已更換外盒為「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之隔離衣共5200件之事實 14 全國工商資源中心line群組 證明「宇紘拋棄式隔離衣10件裝」已在市面販售之事實 15 騰達公司(大東紙器)對帳單、發票、送貨單 證明係羿愷公司支付改包裝費用之事實 16 杜全林倉庫之倉儲費用明細 證明隔離衣之倉儲費係自109年7月9日算至同年11月30日,另外有改包裝25050件(即眾里公司販賣到美國)之費用 17 眾里公司隔離衣進銷紀錄表、進口報單、購銷合同、給京茂公司之報價單(Quotation)、統一發票、出口報單、Purchase Order ①證明眾里公司自中國大陸、越南進口隔離衣,售予京茂公司、羿愷公司之事實。 ②證明眾里公司自110年月5月起,有受王高明指示將剩餘之隔離衣送至醫療院所、長照中心等買家之事實 ③證明眾里公司出口20100件、4950件(共計25050件)隔離衣予美國Lungsai公司之事實 18 陳科維、鄭琳達、王宜筠3人共同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及王高明、鄭琳達、王宜筠3人共同群組之對話紀錄 證明陳科維指示眾里公司出貨予買家之事實(110偵44645卷一頁204至256) 19 鄭琳達、王宜筠、杜全林、Ricky共同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 證明眾里公司自越南、中國大陸進貨後,直接交付給京茂公司之事實,而蔡俊國表示要在TW保稅倉改包裝之事實(110偵44645卷一頁264至297) 20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函文 證明在眾里公司扣案送驗之2種不包折疊方式隔離衣,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之事實(110偵44645卷一頁306) 21 被告王高明提出被告蔡俊國(Leiven)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蔡俊國向被告王高明告知,已與新加坡買家簽約,若不依約供貨,買家就會過來確認貨品之事實 22 被告王高明提出與宇紘公司蘇祐德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宇紘公司於109年6月底前都無貨可供應之事實 23 羿愷公司與新加坡買家之估價發票(pro forma invoice)、往來email、與京茂公司之採購單、京茂&羿愷之5人line對話群組、出口報單、管惠玲(即王高明之妻)京茂隔離衣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羿愷公司以美金13萬500元向京茂公司下單10萬件隔離衣,以美金30萬元出售予新加坡X-Boundaries公司,並已支付款項予京茂公司之境外帳戶,最後於109年6月9日、6月13日、6月15日出口至新加坡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高明、蔡俊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55條商 品虛偽標示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冒用他人合法醫 療器材名稱及標籤等罪嫌,被告王高明、蔡俊國一行為觸犯 上開各罪名,請從一重論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罪論處。被 告京茂公司、羿愷公司則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項 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等罪嫌,請依同法第63條 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魏 子 凱

2025-03-31

PCDM-113-智簡-14-20250331-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409、5852號)及移請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翔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許景翔明知附表所列之商品,均屬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下稱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竟意圖欺騙他人, 與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左」之成年人共 同基於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至 同年7月間,先由許景翔借得附表「蝦皮帳號」欄所示之人向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 」)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帳號(下稱「蝦皮帳號」), 再將之提供予「老左」,由「老左」以前開蝦皮帳號登入蝦皮 購物網站後,在附表所列之蝦皮賣場中,刊登販賣附表所列商 品之網頁訊息,並在該販賣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欄位中,虛 偽標示NCC型式認證碼「CCAP23LP1850T7」號(此係由林沛豪 經營之神思工作室販賣之廠牌Sense,型號BGP-2016之無線遊 戲手把所取得之NCC認證碼),而陳列該虛偽標示經NCC審驗合 格之商品,並販賣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商品如附表「販售情 況」欄所示。 案經林沛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請併辦。   理 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景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沛豪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張立涵、簡 楷恩、吳晨睿、王暉智、林昀均、林素靖、陳白鈺、盧仕凱、 盧仕翊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 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見警卷第21頁、113偵734 2卷第28至32頁)、蝦皮帳號「00000000a」、「aite089」、 「jiankaien」、「fan000000」、「ora2418」、「pl1126」 、「1yak4c6ik9」、「cmgiora」、「fixclvb8807」、「Z000 00000000」申登人資料(見警卷第19頁、113偵5852卷第18頁 、113偵7342卷第14頁)、蝦皮網站列印頁面(見警卷第26至3 0頁、113偵5852卷第25至27頁、113偵7342卷第17至24頁)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 做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 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同 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 第1項主要規定及第2項補充規定,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 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434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虛偽標記後販賣、意圖販賣而 陳列之行為,均應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被告如附表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虛偽標記商品之數舉 動,侵害相同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 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與「老左」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 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罔顧NCC就電信射頻器材之管制與相關消費者權益, 意圖欺騙他人,在商品之審驗合格標籤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不實之標記,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調查時自陳其未婚 ,無子女,需扶養父母,職業為電商,經濟狀況不佳及大學畢 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被告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虛偽標記商品之價 金,均係由被告取得,業經被告所自陳(本院卷第36頁),販 賣價金總計3萬5,851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核屬其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8條、第25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張立言移請併辦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表: 編號 蝦皮帳號 蝦皮賣場 商品 販售情況 販賣所得 1 簡楷恩申設之「jiankaien」帳號 ZK・行動電源・耳機・電玩 台灣現貨・洛必行S03 真無線藍牙耳機 不入耳 耳夾式  耳機 迷你無痛配戴 降噪 通話 適用於安卓 蘋果 夾耳式 單價285元,已售出38個 285*38=10830元 2 陳安吉申設之「aite089」帳號 Aite家訪生活館 ps4手把 副廠ps4手柄 steam電腦 無線手把 帶燈觸屏6軸 控制器 支援steam 2K遙控器 控制器 副廠手把 單價507元,已售出9個 507*9=4563元 3 張立涵申設之「00000000a」帳號 youyou數碼‧耳機‧行動電源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99元,已售出30個 599*30=17970元 4 王暉智申設之「ora2418」帳號 a2ecs3f735 (台灣現貨)新款Z50數顯屏入耳式LED全彩屏數顯屏耳機 ANC降噪無線藍牙耳機 智能多功能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38元,已售出1個 538元 5 吳晨睿申設之「fan000000」帳號 fan000000 台灣現貨 特價購買 諾必行S30 骨傳導真無線藍牙耳機  耳夾式 智能數顯 觸控高音質耳機 手機通用 單價269元,未售出 無 6 林昀均(原名林姵伶)申設之「pl1126」帳號 養只小貓的雜貨舖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50元,未售出 無 7 林素靖申設之「1yak4c6ik9」帳號 陳白鈺申設之「cmgiora」帳號 盧仕凱申設之「fixclvb8807」帳號 盧仕翊申設之「Z00000000000」帳號 樂道琦3C數碼優選 超A精品嚴.手把.耳機.行充.音響 鯨魚3C.手機配件.遊戲配件.音響.行充 梅超風電子【耳機.麥克風】 台灣出貨.落必行S03骨傳導智能無線藍牙耳機不入耳耳夾耳耳機佩戴降噪安卓蘋果通用耳機 單價270元,已售出4個 單價269元,未售出 單價270元,未售出 單價290元,已售出3個 270*4=1080元 290*3=870元 總計販賣所得:3萬5,851元

2025-03-31

ILDM-113-簡-665-20250331-1

智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院偵字第10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智易字第47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書和幫助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調解筆錄內 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第10行「6,500元」應更正 為「9,500元」;並補充「被告張書和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 白、被告所提臉書資料、蝦皮電子郵件、蝦皮跨境電商租賃 合作協議、存摺影本及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45號調解 筆錄、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4年3月31日公務電話紀 錄」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書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 1項之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 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 。被告幫助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 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 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 被告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之幫助犯意 及行為,被告所為既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自無論以 同條第2項之罪餘地,則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2項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 商品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對被告之防 禦權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 起訴法條。 (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為謀求一己私利而提供蝦皮網站帳號密碼予大陸 地區不詳之人使用,幫助他人在蝦皮網站上刊登販賣虛偽標 記商品,所為不僅影響告訴人悅兒娛樂行銷有限公司,亦有 影響消費者權益、市場交易秩序之虞,實有不該,另考量被 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以给付總額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 成立調解,並實際给付113年12月至114年3月分期付款共2萬 元,有附表二、調解筆錄及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4年 3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獲利,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之素行,自述為高 中肄業、開計程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並 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至今仍依約履行調解條件,已如前述, 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確實記取教訓、避免再犯 ,並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上開調解筆錄內容,以兼顧告訴人 之權益,爰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負擔。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其緩 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三、沒收:   查被告審理中供稱其因本案取得9,500元等語,然考量被告 與告訴人以给付總額4萬5,000元成立調解,且已實際給付2 萬元超過其犯罪所得,若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068號   被   告 張書和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書和得預見申辦購物網站之帳號申請並無門檻或資格限制 ,若非使用人另有避免遭他人查悉申請人之真實身分之不法 目的,實無付費租用、取得他人所申設之購物網站帳號之必 要,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及陳 列販售、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 5日16時19分22秒許,在不詳地點向蝦皮網站申設帳號「03e q16657t」帳號(下稱上開蝦皮帳號)後,以首次收取新臺 幣(下同)4,500元、次月起按月收取2,000元之代價,於未 能確認、控制大陸地區不詳成年男子(下稱A男)使用情形 下,將上開蝦皮帳號交付A男使用,並實際收受共6,500元費 用。嗣A男使用上開蝦皮帳號經營「慧尚甄選數碼3C智能優 品」商場後,未經悅兒娛樂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悅兒公司) 同意,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及陳 列販售、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將悅兒公司於111年7 月25日,依電信管理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 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將所代理進口之「無限一維掃碼槍」 商品提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審驗而取得之認證號碼「 CCAH22LP6240T8」(下稱上開認證號碼),於不詳時地使用 於商品廣告網頁之「NCC」證號欄,以此方式陳列虛偽標記 品質之藍芽掃描槍及行使所偽造之審驗合格標籤電磁紀錄( 屬準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消費者、悅兒公司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對於該等商品檢驗管制之正確性。嗣經悅兒公司 負責人李奕緯112年7月17日閱覽上開侵權網頁後,始悉上情 。 二、案經悅兒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書和於偵訊供述 證明伊以共6,500元代價出租上蝦皮帳號予A男,不知道A男實際身分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表人李奕緯於警詢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上開蝦皮帳號編號1-3侵權網頁截圖 (113偵2763卷頁9-10) 證明上開蝦皮帳號之賣場有使用上開認證號碼作為廣告使用等事實。 4 德楷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 證明告訴人有獲上開認證號碼許可之事實。 5 上開蝦皮帳號申登資料 證明上開蝦皮帳號係以被告名義申設,且設為預設使用帳號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2項之 幫助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 、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罪 嫌。被告幫助A男對商品為虛偽標記後意圖販賣而陳列,其 幫助虛偽標記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又其幫助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幫 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幫助意圖販 賣而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等罪嫌,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 記之商品罪嫌處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500元,且未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 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何 孟 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2025-03-31

PCDM-114-智簡-12-2025033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世丞 選任辯護人 林哲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5 2號、109年度偵字第11810號、109年度偵字第12079號、109年度 偵字第12112號、109年度偵字第1343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彭世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世丞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  1.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0月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 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 法犯之」之規定,其餘內容並未修正,此一修正與被告本案 所涉罪名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3條增訂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獲取之 金額未逾500萬元,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為時刑法並未就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設有任何自白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是 此部分以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審究被告是否得減免其刑,惟被告於 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故無本條減輕規定之適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之明知為虛偽 標記商品而販賣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明知為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 (三)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同案被告林建榮、蘇國中、林保佑、蕭 亞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 (五)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 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經 依法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 言。又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57條所稱之 審酌「一切情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 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 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查本件被告係因其下屬 誤信往來客戶即同案被告蘇國中之說詞,始同意出售其任職 公司所生產之口罩外盒予蘇國中,自其犯罪情節觀之,可受 非難程度顯較其餘同案被告蘇國中、林建榮、蕭亞倫、林保 佑等輕微,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其 法定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可謂不輕,惟被告 既已坦承犯行,且被告所為並未獲取高額利潤,亦未造成社 會大眾因此受有損失。本院綜觀被告之犯罪情節、主觀惡性 及其犯罪所生結果各情,認被告之犯罪情狀,若科以該條之 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 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另參以被告係因誤信客戶說詞方實施本 案犯行,本案若未酌減其刑,除有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反不 利其復歸社會,是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 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獲取利潤微博、行 為情節、犯罪動機,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 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末斟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 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本院卷第443頁)等一切 情狀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查被告並無前科,已如前述,其係因誤信往來客戶之說詞, 始將其任職公司所生產之口罩外盒販售予蘇國中,其一時失 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復 為期使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杜絕再犯,本院認除前開 緩刑宣告外,尚有加諸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易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 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 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052號                   109年度偵字第11810號                   109年度偵字第12079號                   109年度偵字第121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435號 被   告 林建榮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蘇國中 年籍詳卷       蕭亞倫 年籍詳卷       林保佑 年籍詳卷       李艮琪 年籍詳卷       蘇雀貞 年籍詳卷            彭世丞 年籍詳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哲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民國109年1月間,國內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 民眾對口罩防疫需求之急迫殷切與恐慌,行政院於109年1月 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0 9年1月31日起,徵用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防疫物 資,禁止自由市場買賣,至109年6月1日始解禁,因民眾仍 有防疫需要,亟需購買口罩,林建榮、蘇國中、彭世丞、李 艮琪、林保佑、蕭亞倫、蘇雀貞見有利可圖,明知依照藥事 法、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口罩倘標示或宣稱作為醫療用途 之口罩屬於醫療器材,應由藥商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 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販售,而銓佳美有限 公司(下稱銓佳美公司、負責人為蘇國中)、佑保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佑保公司、負責人為林保佑)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且明知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繁葵公司、負責人為彭世丞)於109年8月14始取得醫療 器材許可證,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醫療器材口罩,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虛 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先由蘇國中於109 年7月22日起至8月19日止以銓佳美公司陸續向尚未取得醫療 器材許可證之繁葵公司彭世丞陸續訂購180萬3500片一般口 罩(每片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5元,均以裸包方式包裝) 。(二)林建榮於109年7月30日、8月3日、8月17日、9月7日 分別向蘇國中以每片3元價格購買上開繁葵公司製造之一般 口罩20萬片、10萬片、15萬片、4萬4150片。(三)蕭亞倫、 林保佑於109年7月30日許,向李艮琪(愛地球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實際負責人,下稱愛地球公司)購得「愛地球生物科技 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外盒4,400只(每只紙盒可裝50片口罩 ,盒身標有MEDICAL FACE MASK、國家規範CNS14774、歐盟E N14683、衛部醫器製壹字第等文字)後,將向林建榮以每片3 .8元價格購買由繁葵公司生產之一般口罩20萬片(每箱包裝4 0盒/2,000片,合計100箱),於109年7月30日、31日在愛地 球公司,由林建榮、蕭亞倫、林保佑及其它不知情之員工包 裝成「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醫療口罩,並 於包裝盒「衛部醫器製壹字第」處貼上貼紙,上排為000000 0000(即繁葵公司公司之工廠登記字號),下排為00000000( 即虛偽標示製造日期為109年7月30日),並以每片4.2元價格 出貨給不知情之繆沂蓁(荷華達康公司),繆沂蓁再出貨給由 葉明功介紹、訂購醫療口罩之診所、藥局通路(即紀華彥、 許樂宇等人,買入價格為每片4.8元),致繆沂蓁、購買之診 所、藥局陷於錯誤,誤認該批口罩為具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 商所製造之醫療口罩。嗣因購買上開口罩之藥局懷疑口罩之 是否為醫療口罩,經林建榮告知蘇國中後,蘇國中於109年8 月12日,將財團法人紡織研究所檢驗報告(TFF9G611)之送驗 廠商、地址塗銷掉後,以LINE傳送給林建榮,林建榮再提供 給林保佑、蕭亞倫,再由林保佑、蕭亞倫提供給荷華達康公 司不知情之吳孟芬,由吳孟芬提供給購買口罩之上鼎藥局, 使上鼎藥局誤認所購買者確為醫療口罩。(四)林建榮另於10 9年8月17日10時許向蘇國中購得繁葵公司生產之裸包一般口 罩10萬個以每片3.8元價格先出貨予林保佑、蕭亞倫,嗣蘇 國中於109年9月3日向彭世丞購買「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1 萬2,000只(可裝60萬片口罩),彭世丞明知蘇國中僅向繁葵 公司購買一般口罩,竟仍同意出售上開醫療口罩外盒,嗣「 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送交蘇國中設於臺南市○區○○路000巷 00000號倉庫後,林建榮另於109年9月5日10時許前往倉庫載 取2,000只「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並將外盒送往員林交 流道交予蕭亞倫後,再由林保佑、蕭亞倫在於109年9月5日1 8時,在臺中巿豐原區東陽路130巷22弄77號佑保公司以包裝 成「豐生銳醫療口罩」商品出貨給繆沂蓁,繆沂蓁再出貨其 中3萬7500片給賴昆賢之瑪諾生技公司,致繆沂蓁、賴昆賢 陷於錯誤,誤認該批口罩為具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所製造 之醫療口罩。(五)蘇雀貞先以每片2.8元價價格,向文賀實 業有限公司訂購35萬片裸包一般口罩,及以每片3.3元價格 向萬洲通有限公司購買10萬片裸包一般口罩,未經特威應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授權,即印製特威防衛熊醫用口罩 外盒分裝,再於109年9月8日以每片3.6元價格,出售給林保 佑、蕭亞倫,林保佑、蕭亞倫再以每片4.6元價各出售給不 知情之繆沂蓁(荷華達康公司),荷華達康公司再以每片5元 價格出售給天天美等藥局,致天天美等藥局陷於錯誤,誤認 該批口罩為具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所製造之醫療口罩。(六 )嗣民眾王乙蓁於購買上開愛地球外盒口罩後發現:口罩外盒 可供辨識醫療器材之「醫器製壹號」處竟以貼紙遮蔽,貼紙 撕開後為空白,從貼紙上印刷的2排字樣「上排10碼:000000 0000」,經以電話向食藥署查詢得知:「愛地球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並非合格醫療口罩製造商,驚覺遭騙,並向警方報 案,警方循線於高雄巿仁武區診所扣得「愛地球生物科技高 效能三層防護口罩」230盒、外盒10個。警方另於109年11月 19日在台北巿中正區寧波西路88號4樓,扣得上開特威防衛 熊醫用口罩1箱(498盒),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建榮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林建榮向被告蘇國中買入裸包之一般口罩,再出售給被告林保佑、蕭亞倫,有告知被告林保佑、蕭亞倫為裸包,並以「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外盒包裝,於包裝後曾拍照傳給被告蘇國中,並由被告蘇國中提供「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財團法人紡織研究所檢驗報告(TFF9G611)之事實。 2 被告蘇國中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蘇國中賣給被告林建榮向繁葵公司購買之裸包一般口罩,並提供「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財團法人紡織研究所檢驗報告(TFF9G611)之事實 3 被告林保佑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林保佑向被告林建榮購買口罩並以「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包裝,知悉犯罪事實(五)之口罩為文賀公司生產之事實。 4 被告蕭亞倫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蕭亞倫與被告林保佑將向被告林建榮購買之口罩以「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豐生銳醫療口罩」外盒包裝之事實。 5 被告李艮琪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李艮琪提供被告林建榮「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外盒之事實。 6 被告蘇雀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林保佑提議用一般口罩裝於醫療口罩外盒之事實。 7 被告彭世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蘇國中向繁葵公司購買180萬3500片一般口罩均為裸包,每片1.25元,並於109年9月3日向繁葵公司購買1萬2000個醫療口罩外盒之事實。 8 證人許樂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上鼎藥局向台北佳赫藥局購買2000盒「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之事實。 9 證人繆沂蓁於警詢中及偵訊中之證述 荷華達康向佑保公司購買「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外盒包裝之口罩20萬片 10 證人吳孟芬於警詢中及偵訊中之證述 被告蕭亞倫提供財團法人紡織研究所檢驗報告(TFF9G611)給證人吳孟芬,證人吳孟芬再提供給上鼎藥局之事實。 11 證人鄭禮忠於警詢之證述 特威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同意、授權被告等人使用特威防衛熊醫用口罩外盒之事實。 12 荷華達康公司出貨單 上鼎藥局透過台北佳赫藥局向荷華達康公司購買2000盒「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之事實。 1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許可證查詢資料、繁葵公司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繁葵公司於109年8月14始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證號為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519號 14 被告林建榮與被告蘇國中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1、被告蘇國中提供財團法人紡織研究所檢驗報告(TFF9G611)給被告林建榮,已先將公司名稱、地址塗為空白。 2、被告林建榮與被告蘇國中曾討論於口罩外盒自行貼標違法之新聞。 3、被告林建榮告知並傳送給被告蘇國中以愛地球外盒包裝及貼標之照片。 4、被告林建榮要求被告蘇國中轉告口罩廠:要說盒子是他們幫我們裝好,送出來給我們的、包括那個字號都要口罩廠幫我們代工裝好出來。 5、被告蘇國中告知被告林建榮:先給藥商證,衛福部的生產字號申請中。 15 被告林建榮與被告林保佑、蕭亞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林建榮與被告林保佑、蕭亞倫討論用愛地球外盒裝台北(指繁葵)口罩 16 被告蘇雀貞與被告林保佑、蕭亞倫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蘇雀貞於群組中稱:「現在有證的很難」、「有的也非常貴」;「但畢竟還是沒有盒子」;「文賀代工」、「不然來不及」。 17 荷華達康公司對帳單 荷華達康公司出售犯罪事實(四)口罩3萬7500片給瑪諾生技公司之事實。 18 扣案「愛地球生物科技高效能三層防護口罩」230盒、外盒10個 佐證犯罪事實欄(三)之事實。 19 扣案特威防衛熊醫用口罩1箱(498盒) 佐證犯罪事實欄(五)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人未經核准販賣上開醫療器材後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110年5月 1日施行。該法制定之目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 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制度,此有行政院110年2月17日院 臺衛字第1100001220號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 年2月4日焦點新聞在卷可憑。而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 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 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至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 條則規定:「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 ,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 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 販賣而陳列者,亦同。」再該條立法理由第1、2項說明:「 一、參考藥事法第84條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因 屬風險性較高產品,須實際審查其技術文件,始核發許可證 ,爰此類產品與適用登錄制度產品之管理密度不同,第25條 第2項爰規定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違反者應處刑事罰。二 、明知為第1項之不法產品,而有販賣、供應、運送、寄藏 、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致該等不法產品得 以流通,有侵害民眾身體、健康法益之虞,爰於第2項規定 處刑事罰。」經比較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及醫療器材 管理法第62條第1項、2項等規定,新法即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條第1項、2項有選科主刑,而較舊法即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第2項無選科主刑為輕。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 被告張育勤行為後施行之法律即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 、2項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 三、核被告林建榮、蘇國中、彭世丞、李艮琪、林保佑、蕭亞倫 、蘇雀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明知 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明 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嫌。被告林建榮 、蘇國中、李艮琪、林保佑、蕭亞倫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 ;被告林建榮、蘇國中、彭世丞、林保佑、蕭亞倫犯罪事實( 四)之犯行;被告林保佑、蕭亞倫、蘇雀貞就犯罪事實(五)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7人 以一行為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被 告林建榮、蘇國中、林保佑、蕭亞倫所犯各次詐欺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世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鍾榮

2025-03-27

CTDM-111-訴-111-20250327-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洋品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8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知悉「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申辦手續堪稱簡便, 應可預見以租借方式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 其密碼,可能係為利用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在 該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虛偽標記商品之資訊,竟仍同時基於 幫助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及陳列販售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5日 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為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密 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所涉妨害農工商等部分 ,另行偵辦中),而「蔡明峰」明知其未依規定向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取得商品檢驗標識號碼,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 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取 得上揭丙○○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 年1月29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 之「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 」欄位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使不 特定之消費者誤認前開商品業已完成審驗程序,足生損害於 乙○○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商品驗證登錄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於審理程序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4頁),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 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 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或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 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固坦承其有將「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並 因而取得18,000元對價等情,惟矢口否認本件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蔡明峰」租伊「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為何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1月15日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18,0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 密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而「蔡明峰」取得被 告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年1月29 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之「無 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欄位 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等情,業經被 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中檢卷第 9至11頁),且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113年4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410013P號函暨蝦皮購物 帳號「qqzz226667」之用戶申設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M56777」號112年11月24日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同意書、蝦皮 「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商品廣告截圖、被告提供之113 年1月15日台灣Shopee蝦皮購物(帳號租賃契約書)在卷可 稽(中檢卷第17、19、21、25至501頁、丁○卷第47至53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 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 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 其不發生。又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辦帳號,並無任何特殊 之資格限制,任何人皆可自由申請,一般人若非具有不法目 的,實無徵求、蒐集他人「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必要 ,倘若有以購買、承租或巧立各種名目而藉故蒐集、徵求, 稍具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應可輕易察覺蒐集、徵求者 係欲以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從事不法行為。再 者,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 信用所為,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綁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子 郵件信箱、手機門號,其私密性、重要性不言可喻,一般人 均應有妥為保管「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以防止被他人 冒用之認識,除非係親人或具有密切情誼者,難認有何交付 他人使用之正當理由,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帳 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用途 ,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始符社會常情;而「蝦皮購物 」網站乃民眾上網販售、選購商品之平台,凡是申辦「蝦皮 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均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訊息 ,如將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者輕率提供他人使用 ,則無異輕啟他人使用該帳號、密碼出售非法商品之念頭, 且顯然有協助不詳賣家規避蝦皮官方之管制機制。尤以,使 用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藉以販售虛偽標 記商品,乃常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 體再三宣導保護個人資料之重要性,具正常智識之人實應具 有不得隨意交付「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之認知。職 此,如行為人對其所提供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已可 預見被用來作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 特種文書此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甚至在貪圖取得出租帳 號之基於對自己利益之考量下,而漠不在乎地輕率交付,堪 認行為人係容任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之結果發生,自應認具有幫助意圖欺騙而陳列 販售虛偽標記商品、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查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與社會歷練之成年人,自知悉擁有 「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 訊息,且使用蝦皮帳號刊登物品販賣,負有核實查證商品詳 情後再加以刊登之義務,是故縱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 」帳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 用途,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而被告自陳擔心對方販賣 不法物品,卻又未向對方確認租用「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 (本院卷第47頁),可見被告未深入了解、查核「蔡明峰」 租用本案帳號所販賣商品之內容是否合法,僅為牟求出租本 案帳號每月可獲得2,000元之對價而容任「蔡明峰」使用本 案帳號,自難謂被告對「蔡明峰」以本案帳號意圖欺騙他人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行無從預見。佐以被告事後 刪除其與「蔡明峰」之對話紀錄,益證被告對「蔡明峰」從 事意圖欺騙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犯 行非毫無預見,是具有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 品罪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 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 ,此有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之行為無庸另論詐欺取財罪。 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 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 罪。故被告之行為僅論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即為已足 ,並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 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 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6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 客體。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 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 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此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 處理時,已有使用此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 。且按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 書,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 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復按刑法第212 條對於護照 、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 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 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 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 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 明、證明或介紹書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蔡明峰」未經被害人乙○○之授權或同意 ,即擅自於其所販售商品之網頁「BSMI」欄位輸入「M56777 」,以虛偽表示該商品具有此標章所彰顯之品質,而經電腦 處理後顯示之文字內容即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自屬刑法第 220條第2項所稱之電磁紀錄即準文書,且屬刑法第212條所 稱之特種文書無疑;衡以,「蔡明峰」所為使瀏覽該網頁之 人誤認其所販售之商品具有特定之商品屬性,顯足生損害於 被害人之權益及標檢局對商品檢驗、安全監管事宜之正確性 ,故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亦堪認定。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1項之幫 助意圖欺騙他人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被告幫助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提供蝦皮 帳號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一重之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㈡又考量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意圖欺騙而陳列販賣虛偽標 記商品罪之意思,其不法內涵較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號予「 蔡明峰」,使「蔡明峰」得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虛 偽標記商品之販賣訊息,損害標準檢驗局對商品檢驗、安全 監管事宜之正確性,且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所為非是。 另考量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業已坦承出租帳戶以獲取每月2, 000元對價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 ,其本件屬初犯,兼衡被告、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 況(本院卷第49頁)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蔡 明峰」所刊登虛偽標記商品之種類及數量、刊載之期間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陳其將「 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其每月可獲得2,000元 ,而其本案已獲得1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43頁),為被告 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備註 1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積木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係列微小顆粒卡通公仔擺件拼圖男孩男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頁】 2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網紅積木微顆粒小型立體鑽石拼裝玩具男孩女生兒童學生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頁】 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積木加菲貓正版授權拼裝拼圖益智女孩微顆粒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頁】 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阿狸微型小顆粒拚插積木兒童高難度塑料拚裝6玩具禮物8益智男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頁】 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款植物大戰2殭屍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小顆粒玩具益智力兒童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頁】 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L17串聯一直拚柯南小顆粒益智禮物動漫拼裝怪盜基德樂高人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頁】 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B4011一直拚 微積木鬼滅小人一套益智拚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頁】 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頁】 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鬼滅之刃卡通動漫玩具手辦炭治郎禰豆子送男女孩益智拚插積木擺件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頁】 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生日小蛋糕兼容樂高積木花微顆粒益智拼裝玩具擺件男女友女生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頁】 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豬豬俠GGbond大型小顆粒拼裝積木成年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頁】 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原神人物週邊公仔像素風可莉鍾離七七迪盧剋方頭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頁】 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1頁】 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3頁】 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嗨巴迪海綿寶寶兼容樂高積木積木拼裝小顆粒益智生日禮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5頁】 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品髮光版奧特曼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7頁】 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熊貓花花積木全套拼裝小手工製作玩具桌麵小擺件過年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9頁】 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微顆粒奶油捲拚搭男女孩玩具兒童拼圖禮物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1頁】 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成人兒童男女孩子懷舊貓和老鼠積木拼裝微小顆粒益智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3頁】 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積木公仔木魚兒童拼裝玩具男孩女生桌麵擺件幼兒園小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7頁】 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玉桂狗積木拼裝玩具益智三麗鷗庫洛米摩託車微小顆粒生日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9頁】 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鑽石小顆粒積木馬裏奧超級瑪麗拼圖拼裝玩具益智耀西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1頁】 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萌蛋派對玩具小顆粒串聯積木創意益智拚接幼兒園麗物兼容樂高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3頁】 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益智拼裝玩具開髮智力思維能力海賊王路飛喬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7頁】 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櫻桃小丸子微顆粒積木拼裝模型擺件女孩益智玩具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9頁】 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拚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1頁】 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神奇數字馬戲團積木小醜帕姆尼玩數字馬戲團玩偶玩具拼裝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3頁】 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兼容樂高積木拼圖哲高寶熊家族係列男女孩拼裝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5頁】 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X0127兼容樂高我的世界剋斯骷髏史帝夫鐵傀儡拼裝積木人仔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7頁】 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西遊記兒童益智力小顆粒拼裝玩具孫悟空男孩人仔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9頁】 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達摩蛋馬裏奧蘑菇積木兼容樂高維尼熊巴斯光年三眼怪小象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1頁】 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植物大作戰殭屍小人拼裝高樂小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兩元禮品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3頁】 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趴趴聯盟係列公仔積木擺件男女孩益智拼裝玩具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5頁】 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精靈寶可夢微小顆粒拼接玩具兒童禮物學生益智迪斯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7頁】 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甜品大師米奇米妮微顆粒益智拚裝積木女孩玩具新年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9頁】 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積木神僊係列公仔財神模型益智玩具創意拼圖擺件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1頁】 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拼裝積木叮噹貓星黛露多啦a夢成人女生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3頁】 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武器 奧特曼Diy武器串聯積木拚接武器特色積木視頻武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5頁】 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MEKANSM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小食記積木玩具六一禮物送閨蜜情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7頁】 40 「無憂の童趣屋 爆款好物微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兒童男女孩3D立體拼圖庫洛米美樂蒂」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9頁】 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熱銷寵物小精靈神奇寶貝寶可夢皮卡丘兒童益智拼裝鑽石顆粒微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1頁】 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卡通元氣手工積木騎士前傳文明係列皮膚創意益智拚串聯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3頁】 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生日蛋糕積木兼容樂高微型小顆粒玩具情侶拼裝益智女孩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5頁】 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小顆粒拼裝積木玉桂狗兒童益智玩具禮物佈丁狗酷洛米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7頁】 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可愛卡通創意貓咪積木公仔益智拼裝玩具潮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9頁】 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益智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益智玩具成年高難度寵物小精靈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1頁】 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inbrixx積乎正版泰迪熊輕鬆熊係列積木男女孩6歲創意擺件小熊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3頁】 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串聯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手辦成人兒童益智積木高難度開髮造型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5頁】 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 藍精靈積木係列微顆粒益智拼裝搭建高難度擺件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7頁】 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串聯積木三麗鷗係列彩虹朋友係列斑斑幼兒園係列蛋仔派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9頁】 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小顆粒生日禮物送男女孩子傑尼龜微粒小號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1頁】 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小顆粒拼裝兼容樂高積木植物大戰殭屍玩具男女孩桌麵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3頁】 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蛋仔派對玩偶模型小顆粒diy兒童送孩子禮物可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5頁】 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海底小縱隊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女孩拼裝益智卡通19釐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7頁】 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賊王小顆粒鑽石積木路飛艾斯喬巴海盜公仔模型迷你兒童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9頁】 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歐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1頁】 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我的像素積木拼裝小顆粒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擺件週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3頁】 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貓和老鼠卡通公仔桌麵擺件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5頁】 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級卡通可愛飛機玩具擺件DIY自由拚裝組裝串聯積木幼兒園禮物俠」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7頁】 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keeppley積木蠟筆小新方頭仔啟檬拼裝人物模型潮玩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9頁】 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復仇者聯盟積木達摩蛋鋼鐵蜘蛛小顆粒拼裝毒液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1頁】 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OPY露比小海狸兼容樂高積木公仔玩具女生禮物loopy盲盒玩偶擺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3頁】 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28奧特曼雷歐賽文截德奧特曼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5頁】 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桃小丸子積木送女生係列益智拼裝玩具男孩兒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7頁】 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立體微型拼裝解壓葫蘆娃玩具男女拚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9頁】 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串聯積木小顆粒兼容樂高兒童益智拚插積木刀寶劍玩具公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1頁】 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中華田園貓咪積木黑白狸花貓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男孩女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3頁】 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鑽石小寶串聯禮物童年蟑螂卡佈達鯊魚辣椒積木蠍子萊萊拼裝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5頁】 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庫洛米係列國產積木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甜酷女益智拼裝小玩具星黛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7頁】 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髮光公仔月亮星黛璐帶燈兒童益智玩具擺攤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9頁】 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47我的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1頁】 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奧特曼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男孩拼圖模型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3頁】 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mini拼裝夜精靈積木骷髏模型男孩玩具兒童擺件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5頁】 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38玩具禮物坤坤鷄你太美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7頁】 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成年人手工拼裝叮噹貓係列桌麵擺件男女孩送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9頁】 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拼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1頁】 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串聯小顆粒拼裝小黃人積木創意兒童益智拼插玩具禮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3頁】 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花果賴拼裝玩具卡通益智力節日禮物大熊貓積木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5頁】 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兼容樂高積木小型汽車拚裝積木賽車跑車兒童玩具男孩子益智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7頁】 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黃色大卡車3221貨車工程弔車挖掘機拼裝兒童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9頁】 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S牌5200燈光街景積木咖啡店菠蘿水果房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1頁】 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兒童益智力拼裝迴力汽車拼圖男孩小顆粒拚插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3頁】 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樂樂兄弟百變商商業街景積木益智解壓拚搭玩具男孩女孩個性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5頁】 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名創優品miniso繽紛街景衕款啟懞益智積木五閤一兼容樂高拚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7頁】 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世界著名建築拼裝積木臺灣著名建築臺北101大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9頁】 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蘭博基尼兼容樂高積木跑車賽車男孩子禮物益智摩託車玩具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1頁】 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迷你火車積木拼裝復古蒸汽模型貨運小顆粒塑料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3】 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玩具兒童益智拼裝川崎H2R摩託車小顆粒賽車模型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5頁】 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公交車積木拼裝兒童汽車顆粒益智簡單消防救護車禮物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7頁】 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蘭博基尼轎車模型男孩子跑車禮物益智摩託車賽車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9頁】 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天鵝湖城堡女孩高難度大型10000粒建築係列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1頁】 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街景城市迷你建築房商店兒童男孩女孩益智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3頁】 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拼圖3d立體手工城堡diy益智愛莎公主玩具紙闆建築模型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5頁】 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玩具小積木兒童小禮物汽車益智模型小學生獎品幼兒園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7頁】 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巴黎埃菲爾鐵塔兼容樂高積木建築模型係列高難度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9頁】 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子城市飛機拼裝客機模型益智玩具拼圖兒童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1頁】 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益智力拼裝迪士尼城堡女孩高難度巨大型建築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3頁】 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摩託車積木杜卡迪網紅玩具男孩玩具擺件兒童拼裝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5頁】 9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工程車兒童拚插擺件男孩6到12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7頁】 1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電動車小顆粒共享單車益智玩具擺件拼裝模型男女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9頁】 1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女孩玩具過傢傢臥室廚房兒童益智女孩的傢小屋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1頁】 1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袋裝係列交通工程車挖掘機賽車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3頁】 1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童話小鎮積木街景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禮物少女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5頁】 1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汽車積木拼裝益智玩具車組裝賽車跑車模型男孩兒童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7頁】 1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啟懞顆粒拼圖汽車玩具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9頁】 1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積木兼容樂高共享單車自行車摩託車益智拚插裝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1頁】 1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迷你街景城市商業街建築模型DIY男女孩拼裝插兼容樂高式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3頁】 1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城市街景農場動物園可愛小動物小豬配件益智小顆粒積木玩具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5頁】 1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玩具海洋動物龍蝦鯨魚男孩益智拼裝模型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7頁】 1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成人高難度巨大型益智拼裝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9頁】 1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花盆栽永生花植物女孩係列小顆粒玫瑰花擺件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1頁】 1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3頁】 1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5頁】 1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春主題積木新年禮物大吉大利橘子樹係列桌麵小擺件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7頁】 1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女孩係列小顆粒拼裝永生花束高難度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9頁】 1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榴槤水果小顆粒積木牛油果拼裝3DIY組裝立體女孩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1頁】 1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益智力拼裝玩具火烈鳥鸚鵡拼圖動物模型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3頁】 1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兼容樂高花束積木花朵插花玫瑰花裝飾擺件拼裝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5頁】 1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麥噹 勞肯德基筆筒男女孩禮物積木微顆粒拚搭益智玩具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7頁】 1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客正版全套積木微鑽小顆粒十二生肖係列男孩子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9頁】 1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Z小熊蛋糕兒童拼裝玩具美食漢堡薯條冰淇淋奶茶微型積木模型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1頁】 1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動物柯基泰迪寵物狗貓咪益智積木拼裝玩具模型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3頁】 1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網紅卡通小貓咪玩具拼裝積木微小顆粒招財貓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5頁】 1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昆蟲積木兒童學生班級益智拚裝玩具拚插動物螳螂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7頁】 1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甜品蛋高積木盲袋女孩兒童創意益智拼裝玩具精美擺件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9頁】 1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diy手工網紅萌鳥微小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小鳥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1頁】 1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昆蟲盆栽拼裝拚插小顆粒積木植物辦公傢居室內擺件禮物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3頁】 1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方橙水果積木樂園草莓桃子西瓜組裝模型兒童創意拼裝玩具禮物829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5頁】 1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花束顆粒拼裝擺件桌麵生日禮物女永生花兒童玩具兼容樂 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7頁】 1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創意diy玫瑰花積木拼裝永生花束拍照道具送女友情人節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9頁】 1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LOZ積木可愛小動物微鑽小顆粒拚裝玩具萌寵動物造型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1頁】 1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益智微小顆粒積木花束玩具永生花女生聖誕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3頁】 1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十二生肖拼裝益智玩具批髮男女孩玩具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5頁】 1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網紅盆栽花束玩具模型男女孩係列2023款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7頁】 1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小顆粒動物積木拼裝兒童益智禮品盒裝男女孩微積木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9頁】 1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恐龍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1頁】 1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新款積木益智拼裝兒童寵物狗柯基泰迪金毛哈士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3頁】 1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拼裝花束水僊花玩具蘭花永生花送女生擺件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5頁】 1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十二生肖星球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兼容樂高男女孩兒童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7頁】 14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高蘭花天堂鳥積木花束女生係列粉玫瑰花拼裝女孩情人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9頁】 1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梗國傢球手工創意手辦擺件玩具地球串聯小顆粒積木禮物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1頁】 1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蘭花永生花拼裝玩具女生創意擺件積木花盆栽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3頁】 1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花束盆栽小顆粒男女孩生玩具禮物永生花擺件節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5頁】 1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哲高益智拚插積木網紅真菜係列解壓玩具桌麵擺件女友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7頁】 1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街景燈光水果屋全套係列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小顆粒女禮物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9頁】 1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狗狗派對柯基二哈柴犬邊牧金毛益智拚接串聯小顆粒積木創意拚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1頁】 1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diy玫瑰積木花束拼裝永生花小紅書衕款生日禮物女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3頁】 1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洋世界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5頁】 1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積木愛麗絲蛋糕下午茶甜品係列美食網紅拼裝玩具diy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7頁】 1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束花朵插花玫瑰滿天星花裝飾擺件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9頁】 1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玩具龍蝦鯊魚微小顆粒男孩學生班級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1頁】 1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迪士尼米妮唐老鴨益智兒童玩具男女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3頁】 1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花束盆災多肉積木可愛擺件治癒拚插拚裝益智玩具平價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5頁】 1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多肉花束diy積木少女心小花園盆栽女生生日禮物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7頁】 1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拼裝積木糕點套裝蛋糕藍莓提拉米蘇組裝模型兒童拚插玩具563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9頁】 1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雪納瑞哈士奇積木玩具益智顆粒拼裝生日禮物女孩柯基城管兔動物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1頁】 1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汪汪隊立大功狗狗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卡通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3頁】 1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智鷹兼容樂高微鑽石小顆粒積木動物係列創意益智拼裝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5頁】 1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 兼容樂高積木迷你昆蟲世界兒童益智拚裝螢火蟲小顆粒玩具蝴蝶清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7頁】 1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小顆粒積木玩具圓魚缸圓柱觀賞箱城市場景室內裝飾」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9頁】 1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梅肯斯姆夏日水果派對套盒桃子女孩禮品微鑽顆粒中國積木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1頁】 1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德國斯摩稜斯剋戰壕積木軍事人仔八路軍男孩益智拼裝場景」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3頁】 1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幻影忍者軍事坦剋男孩子喫鷄匹配智力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5頁】 1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拼裝軍事迷你手銬配件警察抓小偷罪犯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357】 1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悍馬車裝甲車越野車人仔模型拼裝玩具男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9頁】 1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坦剋裝甲車模型兒童益智拼裝玩具男孩禮物6-14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1頁】 1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國產殲20殲15戰鬥飛機軍事拚插模型黑鳥偵察機大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3頁】 1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玩具拼裝兒童益智男孩拼圖軍事係列二戰組裝坦剋導彈車直陞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5頁】 1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警犬牧羊犬警察人仔帶狗繩防彈背心配件拼裝積木 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7頁】 1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積木軍事 戰地係列輕型榴彈迫擊炮動腦兒童益智男孩子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9頁】 1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二戰兵 人仔巡邏艇輪船特種警察軍事係列武器城市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1頁】 1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沙包場景搭建戰壕建築人仔配件軍事掩體碉堡沙袋積木兼容樂高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3頁】 1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第三方MOC武器裝備現袋特警積木人仔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5頁】 1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戰狼幽靈特種兵特二戰人仔武器場景兒童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7頁】 1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拚裝城市小顆粒拚插男女孩軍事警車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9頁】 1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二戰兵團模型軍事積木小顆粒益智拼裝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1頁】 1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人仔軍事兵工基地哨塔場景特種兵小人偶拼裝DIY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3頁】 1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誌航裝積木8閤1組閤俄烏坦剋3變汽車拚插變形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5頁】 1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城市道路交通標誌路標警示牌MOC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7頁】 1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人仔軍事配件山地越野哈雷二崙摩託車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9頁】 1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機 軍事係列戰鬥飛機模型男孩益智拼裝玩具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1頁】 1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城市MOC哨塔兼玉牢籠警察小偷軍事特警武器場景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393頁】 1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裝備坦剋車鏈闆軍事積木組裝二戰裝甲車模型配件男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5頁】 1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全冠積木兼容樂高新品RS0/01鐵驢德國坦剋牽引車履帶式男拼裝悍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7頁】 1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吉普車人仔積木小人男孩拼裝益智兒童玩具悍馬越野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9頁】 1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鷗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1頁】 1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城市拚裝兒童特警車幻影忍者機甲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3頁】 1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基機新款拼裝小顆粒軍事積木禮盒裝男孩禮物便宜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5頁】 1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積木新二戰人仔蘇聯方陣套裝步槍底闆小顆粒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7頁】 1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拼裝男孩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6-12歲生日禮物F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9頁】 1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迷彩帳篷軍事人仔配件野營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1頁】 1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玩具男孩兼容樂高益智力拼裝軍事坦剋積木模型兒童小顆粒汽車飛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3頁】 1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人仔特種兵男孩子拼裝橡皮艇積木小人偶兒童拼圖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5頁】 1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軍事小人特種兵坦剋武器人仔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7頁】 1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拼裝刀玩具兼容樂高CSGO武器佈伊蝴蝶手雷爪子M9闇影益智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9頁】 1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馬桶人VS監控人積木音響泰坦人大戰巨型蜘蛛拼圖手辦男孩 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1頁】 1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8閤1套裝二戰主戰重型坦剋積木軍事男孩兒童拼裝玩具生日禮物3-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3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多啦A夢積木益智拼裝玩具成年人高難度女孩拼圖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425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7頁】 2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九尾狐積木小顆粒手工玩具成年高難度男女孩禮物拼裝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9頁】 2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買一送一)生日禮物男孩女生舞獅皮卡丘積木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積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1頁】 2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容樂高積木微小顆粒籃球球鞋aj鞋模型創意成人禮物拼裝玩具筆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3頁】 2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益智微顆粒哆啦超白暴力熊拼裝玩具兒童玩具男孩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5頁】 2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437】 2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9頁】 2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狐狸尼剋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超大擺件成年高難度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1頁】 2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大白暴力熊積木兼容樂高成年人高難度拼圖擺件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3頁】 2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寵物狗哈士奇顆粒積木柯基麥剋狗柴犬立體拚圖兼容樂高高難度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5頁】 2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霍格沃茲城堡哈利波特建築高難度巨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7頁】 2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火焰小龍人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手工diy拼裝小顆粒孩子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9頁】 2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玩具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兼容樂高火影忍者卡卡西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1頁】 2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凱蒂貓美樂蒂可愛客廳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送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3頁】 2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泰坦尼剋號巨大型模型高難度兼容樂高積木微顆粒男孩拚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5頁】 2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超大高難度圓頭抽屜暴力熊積木女孩拚裝diy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7頁】 2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浪漫求婚宇航員婚紗積木成人高難度拼裝情侶閨蜜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9頁】 2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迪士尼積木玩具米奇米老鼠男女孩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1頁】 2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形成年小顆粒拼裝積木女高難度益智玩具兼容樂高拼圖成人馬裏奧」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3頁】 2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相機積木模型擺件復古仿真單反拚裝玩具攝影專業創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5頁】 2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超大號kaws微小顆粒拚裝益智玩具男女孩成人網紅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7頁】 2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3D立體像數地球模型微小顆粒益智積木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9頁】 2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小美人魚的貝殼奇境城堡積木玩具43225孩拚搭兒童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1頁】 2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兔子組閤禮物傢庭擺件中國紅兔子鴻運財神」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3頁】 2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航空母艦拼裝兒童益智玩具拚插壞幻影忍者男孩模型 船」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5頁】 2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積木復仇者聯盟鋼體俠蜘蛛俠拼裝玩具成年高難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7頁】 2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復古仿真像積留聲機電話機數碼模型拚插女孩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9頁】 2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拼裝機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玩具女孩超大史迪仔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1頁】 2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暴力熊機木擺件國產新款益智積木玩具女孩禮物網紅暴力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3頁】 2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立體兼容樂高船係列海賊王積木模型海盜船萬裏陽光號桑尼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5頁】 2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手辦招財貓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益智拼裝9歲至14歲兒童創意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7頁】 2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魔法滿屋城堡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高難度拼裝女孩係列模型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9頁】 2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高難度小顆粒串聯積木成人益智拼裝玩具擺件財神爺招財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1頁】 2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糖果兔社會兔積木成年高難度拼裝益智男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3頁】 2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森寶拼裝積木旋轉八音盒燈光櫻花熱氣球組裝模型拚插玩具60115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5頁】 2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飛狗moco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兒童男女孩小顆粒拼圖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7頁】 2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山卡拉微顆粒陽光嚮日葵積木立體畵浪漫紅玫瑰粉色康乃馨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9頁】

2025-03-27

TNDM-114-易-162-2025032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函儀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黃志賢 選任辯護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蔡曜陽 余美霖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12號、第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360元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丙○○、丁○○、甲○○(下合稱被告4人)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4 人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本院通訊監察書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以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 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 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 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 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 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被告 丙○○、丁○○、甲○○夥同以虛偽產地標示詐取獎勵金,而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固應非難,然該犯罪情節並非系 統性的大量對不特定人犯罪,其惡性與有規模、詳細分工之 職業詐欺集團相比,顯然較輕,倘逕就本案犯行論處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1年,實有情輕 法重之虞,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 59條之規定,就被告丙○○、丁○○、甲○○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犯行,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 原則。 四、爰審酌被告乙○○身為國民小學之營養師,竟將應秘密之稽查 事項告知被告丙○○,使稽查失去原有效用;被告丙○○、丁○○ 、甲○○共同利用不實產銷履歷詐取國產食材獎勵金,足生損 害於營養午餐食材管理及核撥獎勵金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 取;兼衡被告4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洩密所生危害或詐得之財物價值;暨考量被告4人於審理時 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乙○○、丙○○、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被告丁○○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 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確有悔意, 本院信其等歷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諒無再 犯之虞,因認對其等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 示,以啟自新。而本院為促使被告4人得以確實自本案中記 取教訓,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4人相當程度 負擔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嗣 被告4人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而執行本案 宣告刑,併此敘明。 六、沒收 ㈠、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 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 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 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查 本案被告丙○○、丁○○、甲○○共同詐得獎勵金新臺幣10,360元 ,係其等之犯罪所得,亦未經合法發還被害人,而其等一致 供稱該獎勵金為被告丙○○所實際領取,且經被告丙○○自行繳 回扣案,有本院收據1紙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丙○○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4人為本案犯行雖有使用不詳可供連結網際網路或通話之 工具,惟考量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 ,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 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4 人本案犯行有所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 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12號                    第2486號   被   告 乙○○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陳宥任律師(已解除委任)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丁○○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108年9月起至111年7月止,擔任基隆市信義區深 美國民小學(下稱深美國小)約聘營養師(自111年8月起調 至新北市板橋區新埔國民小學擔任公職營養師),依學校衛 生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 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 人力要點第4點規定,負責學校膳食營養規劃與監督、飲食 衛生安全督導,包括會同學校監廚人員驗收食材及監督違約 處理等工作,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丙○○為龍昇蔬果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巷0○0號)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行號肉品、加工食品、飲 品等供應,以及製作政府採購案之投標文件、送貨單等文書 作業;丁○○為永興冷凍食品行、永興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亞達冷凍食品行、瑞豐冷凍食品行(以下合稱永興公司) 負責人,負責該行號冷凍食品及畜產品進口、批發、販售業 務;甲○○則係永興公司之員工,負責製作永興冷凍食品行及 瑞豐冷凍食品行之訂單、出貨單及客服等行政工作,渠等皆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乙○○明知龍昇蔬果行得標之「基隆市深美、忠孝、東信、東 光、中興、深澳國小110學年度午餐食材暨調味料財物採購 」(標案案號:SAPS110B01,履約期間自110年8月30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應供應經食品安全衛生檢驗合格並具有 國產認證標章之農產品予前開學校,且依「學校衛生法」第 22條第5項及第23之2條、「基隆市市立中小學學校午餐統一 作業規定」及上開採購案之工作說明書第3條第2項第6款第1 2目、第18目及第6條等規定,深美國小得會同基隆市政府教 育處對龍昇蔬果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午餐食材稽查,倘經 採驗發現「食材藥物殘留超標」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得 視履約廠商違規情形採記點、裁罰、解約及作為日後學校午 餐評選之參考,因此檢查日期應屬應保密事項,竟為使自己 任職之深美國小順利通過午餐食材抽驗,基於洩漏國防以外 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10年11月10日下午3時40分許,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ps老闆忘了跟您說~這周五(按應為「週 五」之誤寫)是信義區中央稽查」、「應該不是我就是學長 ~」、「您可能多注意喔~」、「下週應該是食材廠商抽驗~ 時才(按應為「食材」之誤寫)可能下週的要小心~沒標章 的不要出」、「農藥超過的也不要出喔~」等訊息予丙○○, 復將教育處自110年11月22日至12月17日(共20天)表定稽 查之「學校」及「人員」等應秘密之訊息傳送予丙○○,並向 丙○○表示:「這是教育處稽查~12月整個月」等語,使丙○○ 得以在基隆市政府稽查食材時預作準備,並於該等檢查期日 提供符合規定之食材,而使此午餐食材稽查失去本欲達成之 目的。 (二)丙○○、丁○○及甲○○均明知龍昇蔬果行向永興公司購買之肉類 食品,均用於履行龍昇蔬果行得標之「基隆市長樂國小共廚 、成功國小共廚及建德國小午餐及幼兒園點心食材暨調味料 採購案」(標案案號:GSPS111B03,履約期間自111年8月30 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基隆市深美、忠孝、東信、東 光、中興、深澳國小111學年度午餐食材暨調味料財物採購 案」(標案案號:CSPS111NL,履約期間自111年9月1日起至 112年6月30日止)等標案,且「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 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下稱三章一Q獎勵 金支要用點)」,明訂只要食材供應業者提供國產可溯源之 食材,作為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學生與教職 員工之午餐,供應日數達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即可向地 方政府申請每日每位學生新臺幣(下同)6元之獎勵金(自1 11年5月1日起,每位學生每日以10元獎勵金核算),是如欲 請領三章一Q獎勵金,應提供具國產可溯源食材CAS台灣優良 農產品標章,詎丙○○竟為降低成本以增加營業利潤,而與丁 ○○、甲○○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就商品之原產國 及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2月15日前之不詳 時間,謀議以永興公司自國外進口之T5雞腿(重量190克至2 10克)充作履約食材,先由甲○○向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成公司)及其他肉品行訂購12件(每件18公斤) 外包裝均貼有1張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國產雞腿,甲○○ 再將其中6件國產雞腿及來源不明之進口雞腿,分裝成6籃國 產雞腿及17籃進口冷凍雞腿(每籃重18公斤),總計576支 國產雞腿及1,154支進口雞腿(合計1,730支雞腿)後,再將 上開12張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黏貼於外包裝,佯裝該批 混充之1,730支雞腿全數具國產認證標章,再於111年12月23 日交予龍昇蔬果行,由龍昇蔬果行交予深美國小而為行使, 足生損害於深美國小管理午餐食材生產來源及基隆市政府核 發三章一Q獎勵金之正確性,致使深美國小及基隆市政府教 育處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龍昇蔬果行於111年12月23日 交付之雞腿均符合三章一Q獎勵金支用要點規定,而將三章 一Q獎勵金先核撥至深美國小,再由深美國小將該獎勵金核 撥至龍昇蔬果行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帳 戶(追溯食材獎勵金計算式:每日用餐人次×10元×天數), 使龍昇蔬果行詐得1萬360元款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廉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傳送上開訊息及載有稽查時間、學校、人員等圖片予被告丙○○,惟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辯稱:我會傳送上開訊息,是因為我希望午餐稽查不要有狀況,我不知道不能跟丙○○說這些事情,我是單純不希望抽驗出現問題等語。 2 同案被告丙○○於偵訊時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乙○○有於上開時間,傳送上開訊息,使其得以得知稽查之學校及時間,而就該等稽查內容,得標廠商並不知情等事實。 3 (1)被告乙○○勞保資料1份 (2)108年基隆市政府學校聘用營養師聯合甄選相關資料、基隆市政府108年9月5日基府教體參字第1080261163A號函1份 證明被告乙○○於108年9月間通過基隆市政府聘用營養師甄選考試,並分發至深美國小,自108年9月19日起至111年7月間,在深美國小擔任約聘營養師之事實。 4 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第23條第1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2目 (1)證明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之事實。 (2)證明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學校營養師職責為飲食衛生安全督導,包括會同學校監廚人員驗收食材及監督違約處理等工作之事實。 5 基隆市市立中小學學校午餐統一作業規定 證明依該規定第46點至第48點,基隆市政府得於每學年對學校午餐業務進行輔導訪視、稽查或考核作業,並對稽查及考核所見缺失進行追蹤至改善完畢之事實。 6 「基隆市深美、忠孝、東信、東光、中興、深澳國小110學年度午餐食材暨調味料財物採購」案契約書(節錄) 證明依契約書「工作說明書」第3條第2項第6款第12目及第18目及第6條等規定,深美(深澳)國小與履約廠商間具監督關係,且得派員或會同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履約廠商之食材,若廠商有違反契約規定之情事,得對廠商進行記點、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裁罰或解約之事實。 7 深美、忠孝、東信、東光、中興、深澳國小110學年度午餐食材暨調味料財物採購案(標案案號:SAPS110B01)決標紀錄 證明龍昇蔬果行得標該採購案之事實。 8 基隆市政府110年11月15日至同月19日食材廠商抽驗資料 證明基隆市政府於110年11月15日、16日及22日等3日派員至龍昇蔬果行位於基隆市果菜市場之攤位進行農作物農藥殘留檢驗之事實。 9 被告乙○○與被告丙○○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 證明被告乙○○於上開時間,傳送上開訊息予被告丙○○之事實。 (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廉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要求被告丁○○及甲○○提供進口T5雞腿及CAS標章,以向上開學校表示該等雞腿為國產具CAS標章之雞腿,以此方式詐得上開獎勵金之事實。 2 被告丁○○於廉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明知被告丙○○所購買之雞腿為進口雞腿,卻仍指示被告甲○○在進口雞腿上黏貼CAS標章,讓被告丙○○得以將進口雞腿充當國產雞腿而提供給學校之事實。 3 被告甲○○於廉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明知被告丙○○以龍昇蔬果行名義購買之肉品,均用以作為學校之營養午餐食材,仍於上開時間,將CAS標章黏貼在進口雞腿上後交給被告丙○○,讓被告丙○○得以將進口雞腿充作國產雞腿後提供予學校之事實。 4 證人即龍昇蔬果行員工廖筱娟之證述 證明被告丙○○於111年12月間,指示其向永興公司訂購雞腿1,730支之事實。 5 (1)「基隆市長樂國小共廚、成功國小共廚及建德國小午餐及幼兒園點心食材暨調味料採購(標案案號:GSPS111B03)」決標紀錄1份。 (2)「基隆市深美、忠孝、東信、東光、中興、深澳國小111學年度午餐食材暨調味料財物採購(標案案號:CSPS111NL)」決標紀錄1份。 證明龍昇蔬果行得標該等採購案之事實。 6 被告丙○○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31分許、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22分許,與被告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1)證明被告丙○○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31分許,向被告甲○○表示,已獲被告丁○○應允以國外進口雞腿1,730支作為龍昇蔬果行履約食材之事實。 (2)證明被告丙○○要求被告甲○○提供1,730支雞腿及至少提供5張CAS認證標章之事實。 7 法務部廉政署111年12月23日行動蒐證紀錄 證明龍昇蔬果行司機先至永興冷凍食品行之冷凍庫載運肉品,再將肉品載至基隆果菜市場龍昇蔬果行理菜區,待全部食材均搬上車後,再由龍昇蔬果行司機將食材載運至深美國小等履約學校之事實。 8 丙○○手機通訊軟體LINE「永興食品學校專線群組」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證明LINE暱稱「笑笑」之龍昇蔬果行員工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許,傳送建德國小、深美國小等8所學校,111年12月19日至111年12月23日訂購肉品種類及數量之圖片至永興食品學校專線群組之事實。 9 鴻富食品行出貨單 證明鴻富食品行於111年12月22日出貨予永興食品行之肉品為骨腿T6,每件重量為18公斤,計2件,共36公斤之事實。 10 永興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 證明永興冷凍食品行於111年12月23日出貨單之客戶名稱欄位登載「龍昇蔬果行」、貨品名稱欄位登載「骨腿5兩」、銷貨量欄位登載「414.00KG」及備註欄位登載「CAS 1730支深美」等文字之事實。 11 龍昇蔬果行出貨單 證明龍昇蔬果行於111年12月23日出貨1,730支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雞腿予深美國小之事實。 12 教育部國民教育署113年2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11538函及其附件 證明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基隆市八斗國小、中正國小、正濱國小、和平國小、建德國小、安樂國小、長樂國小、成功國小、西定國小、南榮國小、深美國小、忠孝國小、東信國小、東光國小、中興國小、深澳國小、中正國小、港西國小、安樂高中、港西國小、七堵國小、瑪陵國小、尚仁國小、五堵國小、堵南國小、復興國小、華興國小、長興國小百福國中等27所學校學生,每月每日午餐供餐人次係附表7「用餐人次」之事實。 13 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111年12月23日深美國小之午餐菜單 證明111年12月23日深美國小午餐菜單食材係使用龍昇蔬果行提供之具有CAS台灣優良農産品認證標章之「雞腿」之事實。 1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5651號函及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之食材統計資料 證明龍昇蔬果行於111年12月23日提供食材「雞腿」予深美學校之事實。 15 深美國小(含忠孝國小、深澳國小)辦理核銷自111年11月至12月之龍昇蔬果行申請三章一Q獎勵金資料 (1)證明龍昇蔬果行出具領取深美國小(含忠孝國小、深澳國小)等3所學校自111年11月至12月之三章一Q獎勵金領據之事實。 (2)證明深美國小(含忠孝國小、深澳國小)等3所學校,確有核撥予龍昇蔬果行,自112年2月至6月之三章一Q獎勵金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核被告丙○○、丁○○、甲○○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同 法第255條第1項就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等罪嫌。 被告丙○○、丁○○、甲○○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丁○○、甲○○以就商品之原產 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再被告丙○○、丁○○、甲○○因本案而 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請審酌被告乙○○身為國民小學之營養師,應依職責協助把關 學生營養午餐食材之品質,竟為一己之私,罔顧學生福祉, 為使其任職之學校及其經手之食材看起來無瑕疵可指,而將 應秘密之上開稽查日期、學校等事項告知被告丙○○,讓被告 丙○○得以預做準備,使教育處就學生營養午餐食材品質之稽 查完全失去效用,甚於本案查獲後,堅詞否認犯行,犯後態 度惡劣,請依法從重量刑。而被告丙○○長期以龍昇蔬果行得 標基隆市各學校之營養午餐食材標案,前於107年間即曾因 偽造不實產銷履歷、生產追溯QR Code等行為而遭基隆市政 府政風處函送本署偵辦,惟因該案之同案被告呂文凱死亡, 無法進一步查證,至其所涉之罪因罪嫌不足,經本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準此可見被告丙○○就應提供如何之食 材予學校始可請領獎勵金及虛偽標示原產國及品質之嚴重性 均知之甚詳,竟仍於111年間為上開詐取獎勵金之行為,惡 性非輕,請依法從重量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 真 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7

KLDM-113-訴-245-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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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謝佳勳 訴訟代理人 謝戴賢 被 告 羅楷傑 張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50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被告 羅楷傑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被告張凱雄自民國 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羅楷傑、張凱雄如以新臺幣 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縮減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請求羅楷傑、張凱雄(下 分稱其名,合稱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 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 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卷〈下稱附民卷〉第7頁),嗣變 更起訴聲明為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其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 卷第13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等2人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7至117頁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2人、訴外人林樞叡均明知新加坡商蝦皮 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foodpanda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 貿公司)等開發商所製作之應用程式「蝦皮購物」(下稱「 蝦皮」)、「EZ WAY易利委」(下稱「EZ WAY」)、「food panda」等,係採取手機門號驗證用戶身分,即藉由發送驗 證碼至申請者提供之門號,由申請者輸入驗證碼,始能註冊 會員開通使用、變更相關消費、金流、關務各項線上服務, 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有對價取得手機門號驗證 碼,即得線上驗證各大應用程式,將涉及冒名利用民眾個人 資料註冊會員帳號,進而經營賣場違法實行販賣商品、申報 通關,抑或為刷卡消費線上支付綁定工具,在在極易遭詐騙 集團隱匿身分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透過蝦皮內含之消 費金流服務功能,亦顯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高度 可能性,仍基於縱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 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渠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羅楷傑自 任龍谷數位有限公司、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 社、矽谷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矽谷數位企業社、 矽霖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實際負責 人,張凱雄擔任楷矽行銷企業社登記負責人,林樞叡擔任矽 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登記負責人 ;又訴外人鐘少緯為「十里十商行」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 訴外人游沛穎為鐘少緯胞妹男友,羅楷傑於民國110年4月7 日前取得鐘少緯透過游沛穎所轉交提供國民身分證、健康保 險卡影本及「十里十商行」大小章等資料起,自任「十里十 商行」實際負責人,得以所控制企業社、獨資商號之名義, 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亞太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等電信業者,大量陸續申辦下述 之各手機門號,羅楷傑並指示張凱雄、林樞叡聽命行事,使 用如附表一㈠編號12所示之手機等聯絡工具,以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3樓為據點,備妥安裝如附表一㈠編號1至11所示 之SIM卡、Modem Pool(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俗稱「貓 池」,下稱貓池)等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透過微 信等通訊軟體,由張凱雄、林樞叡按大陸地區人士之需求, 代收驗證碼簡訊、語音訊息回傳給大陸地區人士,大量販售 逐次提供手機門號暨驗證碼服務,從中羅楷傑於110年12月3 0日以前按每1個手機門號約1,300元,後依每1個驗證碼約30 0元之單價收取報酬,並朋分張凱雄、林樞叡各5%、6%,幫 助手機門號持用者。嗣持用者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使用5z sr258b16之冒名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註冊蝦皮帳號擔任賣方, 另以所控制之zms2ryrsfe、01144ha8ik等蝦皮帳號擔任買方 下單購物並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即可利用蝦皮系統生 成後述之虛擬帳號,再以所控買方蝦皮帳號取消訂單,系統 將款項由虛擬帳戶退還至所控買方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方式 ,順利收取詐騙款項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基於洗 錢之故意,於110年10月5日下午5時21分許,向伊佯裝東森 購物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施以解除分期付款話術 ,致伊陷於錯誤,按指示分別於同日晚上7時、同日晚上7時 1分、3分、6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至5zsr258b16之蝦皮帳號 生成虛擬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伊因而受共計8萬元之損害等情。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8萬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張凱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以民事答辯 狀抗辯原告並未就其侵權行為之成立盡其舉證責任等語。  三、羅楷傑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等2人 基於縱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虛 偽標記之商品、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詐欺取財及 洗錢亦不違背渠等本意不確定故意,大量陸續申辦各手機門 號,使用手機等聯絡工具,以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 ,透過微信等通訊軟體,按大陸地區人士之需求,代收驗證 碼簡訊、語音訊息回傳給大陸地區人士,大量販售逐次提供 手機門號暨驗證碼服務,幫助手機門號嗣持用者實行上開詐 欺行為,嗣持用者即利用上開蝦皮帳號生成虛擬帳戶收受自 原告遭騙之8萬元,核羅楷傑所為係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4項之洗錢罪,張凱雄係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乙情,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第40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判決認定 在案,有上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74頁),復經本院 調閱上開案號之刑事卷證查閱屬實,則原告因被告等2人上 開所為受有8萬元之損害,應堪認定。雖張凱雄辯稱原告未 就其侵權行為之成立盡其據證責任云云,惟張凱雄使用手機 等聯絡工具,以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透過微信等 通訊軟體,按大陸地區人士之需求,代收驗證碼簡訊、語音 訊息回傳給大陸地區人士,大量販售逐次提供手機門號暨驗 證碼服務予手機門號持用者,幫助手機門號持用者實行上述 之犯罪行為,係對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除 刑事上須負洗錢罪刑事責任外,民事上幫助人身分,依民法 第185條後段規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與實際為詐騙 行為之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張凱雄前開所 辯,自不可取。又羅楷傑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等2人應連帶賠償其8萬元本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2人應 連帶給付其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 羅楷傑之翌日即112年4月21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9至28 頁)起,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張凱雄之翌 日即112年4月21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29至33頁)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雖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等2 人如以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 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 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 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一 編號 品項與數量 所屬 ㈠111年5月24日10時40分許搜索查扣 1 亞太SIM卡7427枚 羅楷傑 2 台灣之星SIM卡1600枚 同上 3 台灣大SIM卡34枚 同上 4 遠傳SIM卡4枚 同上 5 中華SIM卡2枚 同上 6 電腦主機9台 同上 7 貓池24台 同上 8 貓池內含SIM卡704枚 同上 9 Nokia手機5支 同上 10 iPHONE手機9支 同上 11 三星平板4台 同上 12 iPHONE手機(灰色)1支 張凱雄

2025-03-25

SJEV-114-重簡-109-20250325-1

東原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弘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4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弘凱幫助犯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弘凱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拍賣網站帳號及其他個人資料等 資訊,任意提供他人經營拍賣網站,有可能因此供財產犯罪 團體或他人,從事不法犯罪之使用,用以掩飾其不法犯行, 縱使上開犯行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意圖販賣而 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前某 日,將自己申辦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kagerou1017」提供 劉冠慶(所涉妨害農工商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另案 偵辦中)使用。劉冠慶則明知其於113年5月間,自大陸地區 出口之「無線麥克風」並無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檢驗 取得審定證明編號之情事,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 商品之犯意,將該商品刊登於上開蝦皮帳號網路銷售頁面, 並就上開商品標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定證明編號「CCAP 24LP0020T8」(申請人為芮態生活百貨),藉以表示上開商 品業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驗合格之虛偽標記。嗣經林芮 妤即芮態生活百貨負責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芮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送臺灣臺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弘凱於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林芮妤、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冠慶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帳號持有聲明書、蝦皮拍賣網站帳號「kagerou1017」賣場 截圖、商品販售網頁截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型式認證資 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新加坡蝦 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2項之幫 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 幫助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嫌,然卷內查無上開虛偽標記商 品業經售出之積極證據,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予詳查,認 事用法自容有未洽,惟二者之基礎社會事實同一,且僅為同 條項行為樣態之變更,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所犯罪名 (見東原簡字第34頁),可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予 以更正如上。另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犯行,既未實際 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率爾提供本案蝦皮拍賣網站帳號予 他人作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使用,足生損害於交 易秩序以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於商品檢驗管制之正確性, 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提供 帳號之時間非長,亦無虛偽標記之商品售出,犯罪情節尚屬 輕微;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 狀況及個人情狀等節(見偵字卷第7頁),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係於113年3月至9月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 對價提供上開蝦皮帳號予同案被告劉冠慶使用一事,業據被 告供述在卷(見東原簡字卷第34至35頁),足認被告因本案 犯行獲有犯罪所得1萬4,000元,復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2025-03-25

TTDM-114-東原簡-15-20250325-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2841號、113年度偵字第1797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劉彥麟犯虛偽標記商品品質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 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行使 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12條、第216條及第22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212條之文書,雖為私文書 或公文書之一種,但偽造此種文書,多屬於為謀生及一時便 利起見,其情節較輕,故同法於第210條及第211條外,為特 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殊 無適用同法第210條或第211條,而論以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 罪之餘地(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8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在蝦皮網路購物平台販售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商品 (下稱本案商品),該平台要求賣家在商品頁面之商品規格 「BSMI」欄位內填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之商品檢驗合 格之代碼,此為商品檢驗局對於商品可在市場販賣之認證, 被告明知其銷售之商品係自海外進口,並未向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申請檢驗取得商品檢驗標章,卻在上開本案商品頁面之 商品規格「BSMI」欄位內填載不實之檢驗標識代碼,顯係立 於已取得檢驗合格代碼之人之地位所填寫關於商品品質之特 許認證,是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構成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 犯行。  ㈡按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 或其他表示者,成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此成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 刑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 者,係指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不實標記或表示,而所謂 「品質」,則係指商品之質料,包括製造之原料、所含之成 份及製造所使用之技術。經查,被告在上開本案商品頁面之 商品規格「BSMI」欄位內填載不實之檢驗標識代碼,係用以 表示該商品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品質,是被告 此部分所為,亦應同時構成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 他表示之犯行。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20條第2項之行 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 品質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觀諸刑法第255條之規定,該條第2項 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亦同。」是自上開條文規範以觀,該條第2項 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並無獨立之法定刑,而係規範特定行 為亦得以同條第1項之罪進行處罰,是自立法體例以觀,該 條第2項屬該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依一般規定 優於補充規定之法理,倘行為同時構成第1項之罪者,即應 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 此部分聲請意旨雖未及說明,然就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律 之結論並無影響,爰予補充,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以一個於購物平台上向不知情之他人虛偽標示本案商 品檢驗識別號碼之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 虛偽標記商品品質罪,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虛偽標記商品品質罪論處。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販賣之商品並未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取得商品檢驗標章,竟於網路 上販售本案商品時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行使偽造準特 種文書,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 管制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且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第一期分期款新臺幣(下同)1萬5仟元 ,有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存參; 兼衡其未曾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 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且履行第1期款項,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緩刑附條件等 節,有上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可 認被告對於所致損害確有積極修復之舉。被告既知悔悟且積 極修復其犯罪造成之危害,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理應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乃認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 間,以勵自新。又斟酌兩造間和解條件尚未履行完畢,為督 促被告日後按期履行,以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併予命被告於緩刑期間, 應履行附表所示之負擔,乃為適當,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 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被告販售本案商品而獲利有1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審理時 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5頁),該金額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第一期約款1萬5千元 等情,業如前述,足見被告所賠償之金額顯已相當於其所獲 利之金額,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 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維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緩刑條件 給付內容 劉彥麟願給付菲洛墨拉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萬5千元,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3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6日(含)前給付1萬5千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菲洛墨拉有限公司指定帳戶(詳卷),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841號                   113年度偵字第17979號   被   告 劉彥麟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彥麟明知其於蝦皮網路購物平台(下稱蝦皮)所販售之高 漫GM185HD螢幕繪圖板、19吋FHD觸控LED電繪板、手寫板、 手繪板、液晶螢幕繪圖筆、繪圖板(下合稱本案電繪用品) 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合格,並核商品驗證登錄 號碼。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準文書及虛偽標 記商品品質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使用蝦 皮帳號「lean000000」號賣場帳號在蝦皮販售本案電繪用品 ,並在商品銷售頁面以「BSMI認證:R39916」之字樣,標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予菲洛墨拉有限公司、編號「R39916 」之商品驗證登錄號碼,以此偽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係就本 案電繪用品核發上開商品驗證登錄號碼並行使之,復以此虛 偽標示所販售之本案電繪用品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 驗合格之品質。足生損害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驗 證登錄號碼之公信力及上開商品驗證登錄號碼實際登錄者即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使用上開商品驗證登錄號碼之權利。嗣經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人員於蝦皮發現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菲洛墨拉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彥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與告訴代理人徐在智於警詢之供述相符,並有上開蝦皮 帳號申登人資料、賣場頁面截圖照片、提領紀錄、商品檢驗 業務申辦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年7月23日經標檢驗字 第11300652440號函、菲洛墨拉有限公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列表、證書資訊、商品驗證申辦流程資料、申請須知各1份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2條對於護照、 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因 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家 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程 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或 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家 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明 、證明或介紹書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所偽造上開商品驗證登錄號碼,足以 對外表彰本案電繪用品均已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 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及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特種準文書罪嫌、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 品品質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請從一重論以 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品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維哲

2025-03-19

CTDM-113-簡-2770-2025031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緝字第1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坤霖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12年11月29 日…連結」補充更正為「112年11月29日16時23分以前某時, 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住處,利用手機連結」, 同欄一第6行「借用」更正為「租用」,同欄一第9至10行「 在該賣場…而行使」補充更正為『在該賣場網頁「商品詳情」 欄內不實標記本案商品檢驗認證碼』;證據部分「告訴人洛 墨拉有限公司BSMI註冊資訊」刪除,『蝦皮拍賣帳號「taoz0 588」登記資料』更正為『蝦皮拍賣帳號「poison0619」登記 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坤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 。而被告先就商品為虛偽標記,復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其行 為同時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罪,應論以該主要 規定之罪即該條第1項,無再適用補充條款即該條第2項之餘 地。再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16時23分以前某時起,迄 至本件為告訴人菲洛墨拉有限公司員工於112年11月29日16 時23分許發現時止,其虛偽標記商品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 為未間斷,其主觀上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在法律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 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營賣場,為追求個人 商業利益,竟於網站虛偽標記商品檢驗認證碼,非但有誤導 消費者之虞,亦破壞國家檢驗、管制商品之正確性,並使該 商品檢驗認證碼申請者即告訴人菲洛墨拉有限公司受有損害 ,所為實有不該,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未為和 解或賠償,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情節,復衡以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 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本院卷 第19至21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末被告持以為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行為之手機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而應予沒收,爰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第1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941號   被   告 林坤霖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坤霖明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認證碼「D39916」 (下稱本案商品檢驗認證碼),係由菲洛墨拉有限公司向該 機關申請及核發,未經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 得擅自使用。林坤霖竟基於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11月2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利用電子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登入其向不知情之羅涵青借用之「蝦皮購物」會 員帳號「poison0619」,再以暱稱「ANG泡麵小丸子」於賣 場內刊登販售「三合一無線充電器時鐘雙鬧鐘藍牙音響」商 品,並在該賣場網頁內不實標識本案商品檢驗認證碼而行使 ,用以表示上開商品業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查驗登錄, 而就該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示。嗣菲洛墨拉有限公司所屬員 工上網瀏覽上開賣場網頁後,察覺本案商品檢驗認證碼遭他 人冒用,始悉上情。 二、案經菲洛墨拉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 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坤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另 案被告羅涵青於偵查中供述、蝦皮拍賣帳號「taoz0588」登 記資料、蝦皮拍賣網站帳號「poison0619」開設「ANG泡麵 小丸子」販賣「三合一無線充電器 時鐘雙鬧鐘藍牙音響」 網頁截圖、告訴人洛墨拉有限公司BSMI註冊資訊、告訴人提 供之侵權市值估算表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查詢表在卷可查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坤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 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侑 姿

2025-03-18

KSDM-113-簡-477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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