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
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位 聲請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35/F Citcorp Centte,18 Whitfield Road,Causeway Bay,Hong Kong 聲請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35/F Citcorp 「Centre」,18 Whitfield Road,Causeway Bay,Hong Kong
TPDV-113-司-129-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