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5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3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
判費,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
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
: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
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
3年10月28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
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規定為準,合先敘明。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3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遺
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
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所
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3
11,200元,依照兩造應繼分中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16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6,950元(計算式:35,311,20
0元×1/16=2,206,9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2,879元,是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遺
產分割之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
提出。
附表: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9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316,000元 依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9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316,000元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158,000元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7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900,000元 同上。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347,200元 同上。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4) 44,000元 同上。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0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4) 6,106,000元 同上。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4) 74,000元 同上。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4,000元 同上。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96,000元 同上。 總計35,311,200元
KSYV-113-家補-745-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