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3-救-58-2025010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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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葉耿良 相 對 人 林正凱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已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聲請人因相對人之侵權行為致目前無法工作,經濟陷入困境,生活困難,且聲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中低收入戶證明,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於民國112年度所得為新臺幣348,387元,名下僅有一筆自用住宅,有其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審酌聲請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及中低收入戶等情,足認聲請人無資力,並乏經濟信用,另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