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V-113-司聲-52-202412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陳榮宏 謝欣成即陳榮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賴碧蝦(即陳木田之繼承人) 陳隆興(即陳木田之繼承人) 陳隆昌(即陳木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榮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44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謝欣成即陳榮慧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2,70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賴碧蝦(即陳木田之繼承人)、陳隆興(即陳木田之繼 承人)、陳隆昌(即陳木田之繼承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3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榮宏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告謝欣成即陳榮慧之遺產管理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被告陳賴碧蝦(即陳木田之繼承人)、陳隆興(即陳木田之繼承人)、陳隆昌(即陳木田之繼承人)連帶負擔。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12,88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故相對人陳榮宏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6,440元(計算式:12,880元*50%=6,440元),相對人謝欣成即陳榮慧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2,705元(計算式:12,880元*21%=2,705元),相對人陳賴碧蝦(即陳木田之繼承人)、陳隆興(即陳木田之繼承人)、陳隆昌(即陳木田之繼承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3,735元(計算式:12,880元-6,440元-2,705元=3,735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