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M-113-侵訴-13-20250317-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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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宏文 指定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甲○○被訴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