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M-114-審金訴緝-4-20250123-1

字號

審金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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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嘉晉因為詐欺和洗錢被起訴,但後來他過世了。法院查證屬實後,就判決這案子不受理,也就是說,法院不再審理這個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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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1 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嘉晉謝昇翰(已經本院另行判決) 、范政億(已經本院另行判決)均已預見具「牟利性」之有結構詐欺集團盛行,依他人指示持人頭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前往領取款項後交付,前揭人頭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使用,依指示提款後交付他人更可能使被害人贓款流入詐欺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仍不違背其本意,渠3人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未必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吳奕霖等2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黃柏勳(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019、7126、12168、13029、13941號為不起訴處分)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再由范政億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款項後,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某時許,在屏東縣○○鄉○○街0號農會對面停車場,將提領之款項轉交給謝昇翰,復由謝昇翰持往張嘉晉位於屏東縣屏東市瑞光路之租屋處轉交給張嘉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張嘉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嘉晉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在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 台幣) 提款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1 吳奕霖 於111年12月15日20時51分許起,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吳奕霖佯稱:其拍賣帳戶之賣場尚未簽署金流保障服務協議,導致買家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致吳奕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2月16日16時44分許、16時51分許各匯款4萬9,652元、4萬9,989元 ①111年12月16日16時48分許提領2筆2萬元。 ②111年12月16日 16時49分許提 領2萬元。 ③111年12月16日16時50分許提領2萬5元、1萬9,005元(此2筆均含手續費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寶華門市」 2 鄭汝伶 於111年12月15日20時14分許,佯裝為某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鄭汝伶佯稱:其因駭客入侵遭設定為VIP致強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鄭汝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2月16日16時44分許匯款4萬9,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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