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簡-223-2024122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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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市○○街0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告黃俐婷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法院排定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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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高雄市○○街0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清亮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羅韵宣律師 被 告 黃俐婷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葉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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