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EV-113-雄簡-2636-2025022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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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長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萬1,40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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