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NHEV-112-湖簡-1616-20241227-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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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原因是與歐承瀚有本票債權的爭議。但法院發現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繳納上訴所需的裁判費 13,710 元。法院裁定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收到裁定後 3 天內補繳費用,否則將會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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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伯謙 水靖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承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書記官 許慈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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