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司促-36687-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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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商業銀行告陳柏如,要求給付新臺幣 147,516 元,加上自 113 年 9 月 2 日起的利息(年息 15%),還有延滯違約金(第一個月 300 元,第二個月 400 元,第三個月 500 元,最多算三個月),以及交易手續費 12 元和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如果陳柏如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 2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第一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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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陳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交易手續費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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