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M-114-附民-175-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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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定嘉告尤志新妨害自由,想順便要求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一時半會兒審不完,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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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郭定嘉 被 告 尤志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4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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