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V-113-消債全-31-20241106-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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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潘淑娟聲請清算,為了保全她的不動產不被裕融企業強制執行,所以聲請了保全處分。法院認為,因為已經在進行清算程序,原則上債權人不能單獨跑出來行使權利。為了維持債權人之間的公平性,確保潘淑娟能好好重建經濟生活,也讓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所以在正式裁定之前,先停止強制執行。但如果有人對這些土地有擔保或優先權,那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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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淑娟 代 理 人 陳冠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46號強制 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繼續強 制執行程序。但對該等土地及建物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 限。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保全其名下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免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 件、系爭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聲請人之財產,供清償聲請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因清算程序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原則上不許債權人在程序外個別行使權利,另揆諸前揭規定,清算債權之債權人,除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債權人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對抗清算程序。本件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名下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尚有除相對人外之其他債權人未參與前揭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可查,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以及將來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本院認於系爭清算事件為裁定前,應有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針對系爭土地執行程序之必要。至若對於系爭土地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對系爭土地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編號 1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 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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