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2-勞訴-261-20241017-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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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睿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其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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