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補-2140-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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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翔茹告曾少菲損害賠償,但因為張翔茹還沒繳裁判費 6500 元,所以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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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張翔茹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少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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