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聲保-1131-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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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玲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玲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玲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5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罪)、3年7月5月(2罪)、3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11年3月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並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 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2月2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4511號函檢附該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