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ULDV-113-訴-750-20250116-1
摘要
廖學熤告廖大永分割共有物,但廖學熤後來又撤回了起訴。法院裁定要再開言詞辯論,重新處理這個案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廖學熤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
蕭人豪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廖大永
訴訟代理人 吳森豐律師
吳治諒律師
許念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
論,侯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