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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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祚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691-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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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06號 原 告 梁芳翊 訴訟代理人 吳智斌 被 告 王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706-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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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仕鎧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756-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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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沈孝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彗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78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540-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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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停車費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吳恭麟即召誠車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恭麟即召誠車業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567-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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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黃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 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580-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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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3號 原 告 湯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才竣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723-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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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葉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傅玉美主委)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727-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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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張銘鴻即維虹企業行 被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574-20241230-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張書維 被 告 黃琮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琮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2-30

KSEV-113-雄補-243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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