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伊恩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沈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147元,及其中新臺幣91,6 67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08-30
PTDV-113-司促-7373-20240830-2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郝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81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7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08-30
PTDV-113-司促-6939-20240830-2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李易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賢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08-30
PTDV-113-司拍-164-20240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