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仁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
被 告 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FSEV-113-鳳建簡-1-20250331-1